1.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一、生产性粉尘有哪几种? 按粉尘的性质可分: 1、无机粉尘:
无机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金属性粉尘如:铅、锰、铁、铍、锡、锌等及其化合物;人工无机粉尘如:金刚砂、水泥、玻璃纤维等。 2、有机粉尘:
有机粉尘包括动物性粉尘如皮毛、丝、骨质等;植物性粉尘如棉、麻、谷物、亚麻、甘蔗、木、茶等粉尘;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农药、合成树脂、橡胶、纤维等粉尘。 3、混合性粉尘:
在生产环境中,以单独一种粉尘存在的较少见,大部分情况下为两种或多种粉尘混合存在,称之为混合性粉尘。
2.职业病防治知识有哪些
4.10 职业卫生培训
4.10.2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4.10.3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3.职业卫生的防护措施包括哪些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2.公告与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紧急救治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4.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包括哪些内容
专家答复 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务是建立在职业安全健康权基础之上的。
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的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来看,则是指包括“工作的物质要求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的“主要行为领域”所产生的安全健康问题。
并特别指出:“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我国关于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立法,从上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同时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还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与规章,具体规定了劳动安全权利保护的内容和实施程序,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在内的多层次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此外,国家还先后制定了100多项劳动安全健康国家标准。 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务,特别是职业卫生,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之中: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其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
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国家规定”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 知情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培训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拒绝冒险权: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检举、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特殊保障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
5.职业病如何控制预防
做好以下工作: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范性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
6.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要注意哪些方面
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消毒工作防护措施,使用紫外线微波消毒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使用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剂应防止有毒有害消毒气体的泄漏,使用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剂应防止过敏和可能对皮肤、粘膜的损伤,避免锐利器械刺、割伤,使用热力灭菌防止发生烧灼伤。
2: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标准预防和安全操作是避免职业暴露医院感染的基本保证,诊疗操作前明确自身免疫状况和暴露源感染情况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护措施,是避免职业暴露和锐器损伤的主要基础,防护重点是避免与患者或携带者的血液、体液等直接接触。
3: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一次性乳胶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应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必须戴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必须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4: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医务人员应在充足的光线下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线、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合,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的注射器、输液器等,以防刺伤。
7.个人防护有关于哪些知识
职业卫生防治知识-----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1 个人防护用品有哪些?如何识别防护用品的质量?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这些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护耳器、呼吸保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劳动者要注意检查这些个人防护用品有没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具有三证的用品才能放心使用。
2 不超标的工作场所仍然有必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吗?
我国现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大多是短时间的检测,最常用的就是15分钟检测,短时间检测有一定风险,它不能代表整个工作时间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因此,即使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但由于毒物浓度的波动,某个时间段仍然有可能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造成人体损害;另外每个人对毒物的易感性不同,有些人容易中毒,有些人不易中毒;尤其是女性,不同的生理状况对毒物的敏感性不同,比如怀孕3个月前,胎儿正处于器官形成期,这个时候接触某些毒物,容易导致畸形。
因此,即使在不超标的环境下,仍有必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当然,如果工作场所的毒物浓度非常低,离国家容许浓度非常远,没有明确的致癌致畸致突作用,不是诱发过敏反应的毒物,不是敏感人群,就可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 护耳器有哪些?
噪声作业环境在采取噪声防护设施后,工作场所噪声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时,劳动者应佩戴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声棉等,否则可能会导致噪声性耳聋。棉花的隔声量为5~10dB,柱形耳塞的隔声量为20~30 dB,如果工作场所噪声量超标量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可以采样这些护耳器。 几种常见护耳器隔声量见下表:
4 选择护耳器应注意哪些事项?
1)选择前,应先委托有检测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工作场所噪声评估,以确定噪声水平及噪声的频率特性。
2)了解用品的减音能力,选择合适的护耳器。NRR是反映减音能力的指标,假设某工作场所的噪声水
平为100dB,而某护耳器的NRR值为20,则表示在正确佩戴该护耳器后,佩戴者的噪声暴露水平估计可降到80dB。
3)不应盲目选择减音能力最大的护耳器,过大的减音能力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妨碍佩带者收听警告信号或与其他人谈话沟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4)单凭NRR值未必能协助使用者选取最合适的护耳器,应同时考虑该护耳器在不同声频的减音能力。
5)如劳动者须经常在听觉保护区出入,可选择附有绳带的耳塞,方便佩带者戴上或取下。
6)一般而言,耳罩的减音能力较耳塞的减音能力强。不过,由于佩戴眼镜会令某些耳罩不能紧贴而有空隙,影响效果。此外,耳罩如果夹得太紧,会令佩带者感觉不适而不愿使用。因此,有时候耳塞也是很好的选择。
7)在必须佩戴耳罩才能有效隔声的情况下,由于耳罩可能会妨碍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可选择整合式的安全帽式耳罩。
8)在粉尘工作环境中,应选择一次性的耳塞或可更换软垫的耳罩。
8.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健康的自我防护工作
一、就业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就业前职业卫生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等,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环节、怎样防护、应急处理等知识。
二、生产过程中的自我防护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不能蛮干;要自觉遵章守纪、严守操作规程;应保持良好的思想情绪,排除一切干挠;应自觉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又称劳动保护用品,一般是指个人防护用品。一般情况来讲,改善劳动条件、排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根本性的措施,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只是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但在一定条件下,如劳动条件差、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大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则成为主要的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即使作为预防性的辅助措施,在劳动过程中仍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不能忽视。
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防护头盔、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呼吸防护器及皮肤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正确选用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应针对接触危害因素的种类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及时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四、健康检查
通过健康检查,劳动者可以知晓自身的健康状况,用人单位能了解劳动者能否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健康检查可分为就业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体检。不同的健康检查,其内容、目的和意义各有区别。
五、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
人的健康与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密切相关。应注意勤洗澡、勤换衣服,保持皮肤完整清洁。不吸烟、节制饮酒或不饮酒、合理营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还是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的人,生活质量比较高,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