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关于警察一类的常识
先说“军人”。军人就是在现役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部队院校学员(不包括地方委培生)、文职干部、军官/武警警官。
我国的现役部队分为解放军部队(包括陆军、海军、空军部队三个军种和战略导弹部队一个独立兵种)、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内卫、交通、水电、森林、黄金部队五个警种)和公安现役部队(包括消防、边防、警卫部队三个警种)。
解放军由中央军委领导;武警序列(由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组成)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双重领导;武警各警种隶属于武警总部;公安现役部队各警种隶属于公安部。
我国的警察由五大系统组成,分为人民警察(民警)和司法警察(法警)组成。
民警分为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国安)、监狱/劳教系统,各系统的最高机关分别是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监狱局、劳教局(监狱/劳教系统的警察佩带“司法”臂章、说明上级主管单位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不是司法警察)。
法警分为法院司法警察和检察院司法警察,最高机关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局。
刑警的全称是刑事警察,是公安系统的警种之一,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另外监狱系统也有负责刑侦的警察,但只针对监狱内部犯罪,所以一般很少有人知道;
交警同样是公安的一个警种,负责交通管理,另外公安部在交通部门派驻了警力,但属于行业警察,和交警不同;
特警是“执行特殊任务的警察”,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警种,各系统各警种中的“特勤”都可以纳入这个范畴,真正以“特警”命名的有公安特警队和武警内卫部队特警队、主要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和反恐等。
和法院的联系嘛……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某人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此进行侦破和抓捕、并将收集到的证据报送检察机关;检察院根据相关情况向法院对该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对嫌疑人进行判决,如果判定嫌疑人确为犯罪的则由监狱对其进行关押、执行判决程序
城管就是“城市管理”,负责市容整顿(其实很多时候是在破坏市容和扰民),由市政府的市政部门管理,不是警察。
把你说的这些部门的职能都说清楚实在有点花时间,就劳你自己查一下吧。
制式武器的问题在一部分看来有点敏感,也请你自家查了。不过可以告诉你点皮毛:81枪族、95枪族、85狙击、79微冲、64手枪、54手枪、77手枪、9毫米转轮手枪、92手枪(分军用和军用两种)
2.极品9警车弱点
首先,要保证你自己的驾驶水平比较全面,这里指的是你不但要会公路高速驾驶,还要懂得漂移和特技。最好再知道些物理知识。
分析警车,所有的警车都是前面重后面轻,因为发动机都是在前面嘛。所以要撞他们的话最好是撞警车的后半部。正面来的没办法,最好的是躲避;侧面的最好就是直接照着后半部来一下,这种方法可以用来对付路障;背面,警车在你的前面,这时候相对速度不是很高,即使撞也不好撞,就不要太考虑这种方法搞定他们了。
警车策略随着等级的上升而上升,甚至会改变。一级警车没什么厉害的,不用提了。二级警车跟一级警车的样子一样,不过就是重量重了一点,这时候会出现路障。三级警车就重了很多,比较难对付,而且每次出动的数量也多了很多,也开始出现SUV正面撞击。只要不要被围攻,问题应该不是很大,尤其是在SUV撞击的时候注意周围有么有很多的警车,有的话就要小心了,那时候速度很骤减,小心。四级警车比较酷,更重了许多,首先出现了钉子带,这时候就得小心了,要是轮胎完蛋了就彻底完蛋了。小心驾驶,在出现路障的地方(观察地图)要用子弹时间,很有用。这里要重点强调一下,有时候钉子带直接就在警车旁边放着,不要以为撞击警车就可以通过了,小心。这时候也有警用直升机,比较好对付,找个长点的没有顶的(如隧道)路段,或者在城市中来回乱窜。五级,克罗斯中队。最高等级,策略也有很大变化,重量超级重。不过时间长了会发现他们跟前面的警车相差不是很大,只是速度快很多,加速性能出奇的好。他们能冲到你前面然后横在你前面,会让你的速度狂减,最好的办法是用中断物了。不要跟他们硬冲。
大概就这么多了,熟悉地形很重要,一定要记住这点。
我是靠回忆写的,好长时间没玩NFSMW了,希望你玩的高兴。
3.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
4.为什么有的警车上标识“警察,有的是公安”
警察 呢? 公安 涅? 在我国,每个部门尤其是官方部门都有着自己惯用和法定的名称,如各级人民政府,相对应的是公务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相对应的是检察官;以及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与法官等等。
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公安系统一直保持着两个名称:公安和警察。 两个名称的混用不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连系统内部很多人都说不清楚原因。
在两个名称的具体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称;各级公安机构则一直在用着“公安厅”、“公安局”的名字;警车上有的漆涂了“公安”两字,有的则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则统一成最上边是“警察”,中间是“police”,下边是“公安”;在执行任务需要表明身份时有的说“我们是警察”,有的则说“我们是公安局的”;系统内部写文件、报告等材料时一般使用“广大民警”的说法,社会上对公安系统成员习惯性的称呼一般是“警察”与“公安人员”混用,对其他系统如法院、监狱等从事警察工作人员则单称“警察”。
曾有人为“公安”与“警察”两名称并行现象作过辩解。他们认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会安全(socialsafety),即人类社会的稳定、安全和秩序。
警察是指对人类社会稳定、安全和秩序的守护,即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也就是说只有负责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这里的“治安”是从广义上讲的)。 所以一般来讲,“警察”是“公安”的一个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员,但公安系统中从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不是警察。
而监察部门、纪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虽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从事着部分警察的职能。 上述煞费苦心的解释有的过于牵强,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担警察职能”的说法更是匪夷所思。
其实,至少从我国公安系统现实情况来看,“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
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
从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 即使是机构的名称,单从字面的含义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观、易理解一些,能够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时的词汇障碍;同时也更符合逻辑,能准确地界定由众多不同职能和职责的人民警察个体组成的这个群体的内涵。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公安”成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现在的别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