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干部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村干部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通过修法,一些早就落后于农民实践、阻碍农村发展的条款从法律中删除。
3、《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4、《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
5、《食品安全法》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参考资料来源: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郭家街道组织学习村民组织法法律知识讲座
参考资料来源:法润江苏网-海安大公镇举办村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哪些法律常识是农村实用的
在农村比较实用的法律,例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可能用得上的法律,例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哪些法律常识是农村实用的
在农村比较实用的法律,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可能用得上的法律,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谁能告诉我村官考试所考的农村法律知识有哪些
基本法律知识 1、怎样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二个条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238666331。
2、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后,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合同生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订立后,并不是每份合同都是生效的。
除合法有效的合同外,还分为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原因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可撤销的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2、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义务? 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⑵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和护理的义务。⑶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子女有维修的义务。
⑷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人所有;⑸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4、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怎么办? 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如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民事纠纷的管辖权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什么是村民自治? 从自治的内涵和自治的形式来讲,村民自治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农村社区;二是自治的主体。农村社区指自然村落,自治的主体指村民群众。
因此,村民自治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7、为什么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群众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一个创造。
我国现有村民委员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人到3000人,多的达到8000人以上;在一些山区村,村民委员会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居住分散,再加上土地分散经营后,很多村民农忙时下田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有的长年在外地经商办企业。这样就给经常性地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作主,及时决策村中大事,人们在实践中创造了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予了肯定,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8、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
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9、为什么要实行村务公开? ⑴实行村务公开能够促进村委会的民主选举;⑵实行村务公开能够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⑶实行村务公开能够解决一些难点、热点问题;⑷实行村务公开能够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⑸实行村务公开能够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⑹实行村务公开能够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
10、村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⑴村社财务收支;⑵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计划、使用和兑现;⑶村干部报酬、奖金、补贴的发放;⑷村社办企业(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承包情况;⑸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⑹专项资金的使用;⑺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超生征费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⑻村社群众性集资;⑼村干部责。
5.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知识
可以申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各省所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和申请条件也不太一样,一般的规定是: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6.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7.农村群众应着重学习和掌握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
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紧 贴中心工作、紧贴基层实际、紧贴农民需求,在宣传党在农村的 基本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着重宣传普及与农民生产生活 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宪法、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 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 业法等。
这些法律是对农民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有力保 护,是农民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合同法、公司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担保法和税法等。
这些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 济秩序,保护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有力武器。 (4)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刑法、治安 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信 访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
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 发展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保证,农村干部 群众应重视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