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案:解析: 第一,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律己的需要。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使自己健康地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办事的需要。依法办事是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人们在法制社会里生活的必然要求。
第三,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青少年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逐渐树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在法制社会里生存与发展。
第四,学习法律知识,是承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重任的需要。广大青少年只有从小学习法律知识,逐步提高法律素质,将来才能贯彻实施这一治国方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2. 【法律知识伴我成长的作文】
继母因此而被判刑.看完节目后,我和爸爸展开了讨论:/x0d“爸爸,她打自己的孩子也是犯法吗?”/x0d“是的,孩子也是受法律保护的.”/x0d“因为她是没有学习法律,不懂法,以为打自己的孩子是自己家的事,不知道自己一直在做违法的事.”/x0d“看来不学法是不行的.”/x0d“是啊,不学法就很容易触犯法律,你想不想学啊?”/x0d“想啊,就怕看不懂.”/x0d“那没关系,看不懂可以问我啊.”/x0d说着,爸爸起身到书房拿来了厚厚的一本书,我一看是《法律基础知识》,爸爸翻开书,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x0d“哟,还有为我们立的法律啊.”/x0d“当然有了,《未成年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x0d“那我得好好看看.”/x0d“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根本啊.”/x0d“我还是不明白.”/x0d“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人都要遵守‘规矩’,这个社会才秩序井然.”/x0d“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是吗?”/x0d“是的,法律还赋予了我们许多的权力和义务呢.”/x0d“那这本书就借给我了,我要好好的学,争取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孩子.”/x0d爸爸笑了,我把书拿回我的房间,慢慢读了起来.我想如果我们人人都学法,懂法,守法,就不会发生那个女孩的惨剧了,就没有了违法和犯罪,那我们的生活会变得多么美好啊!但愿我的这个愿望会很快实现。
3. 我们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如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总是没有坏处的。甚至,很多时候,法律会成为保护自己的一项武器。
2、民法,是与个人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无论如何,多了解一些民法的知识,总是好的。
比如,货物买卖、房屋租赁就涉及到合同法的知识;房屋的通风采光、买卖房屋的登记就涉及到物权法的知识;饲养的动物伤人、骑车伤人就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的知识;还有买了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就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等等还有很多。所以说,民法是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去了解的法律。
很多问题e5a48de588b6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6303733的出现,可能你无法立刻知道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但是当你法律接触得多了,你会慢慢地形成法律的一些思维,这些思维可以帮助你判断某些事实是不是违法,而你该采取怎样的有效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你知道要去正规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并且要保留好正规的发票,包括吃法、住宿、医疗的发票,这些东西都是特别重要的。所以,民法,是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法律。
3、有时间、有精力,可以去看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条,如果觉得那些东西实在枯燥难懂,可以多看看法制类的节目和报纸,比如《今日说法》,通过现实生活的生动案例,也可以学习到很多法律的知识。
4. 法律常识指的是哪些
法律常识是一些老百姓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应该且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
如今,法律已经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教育就业、创业投资、邻里关系等各个角落,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即通常所说的“懂法”,才能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用法,以法护身:不懂法,则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以身触法,害己害人。正如一段普法三字经所言:“不懂法,害处大:如盲人,骑瞎马:学法规,长知识;心明亮,走天下。”
为了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以法律的思维理智判断世间的是非曲直,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世、合法维权,《法律常识全知道》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2000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自己就能轻松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5. 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好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宪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几类)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为得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所谓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知LZ想了解哪方面啊,就随便说了几个方面
6. 基本法律常识掌握哪些,都有哪几部法律条文需了解
楼上答得都很好,我只想做一点补充:我个人觉得你这个问题界定不够准确。
首先你的身份(自然人、法人代表……)及其你日常所用法律的对象不够明确,这样了解的就不一样。其次,你的目的是什么,司法考试?常识了解?维护权益?不一而足。
再次,你是想了解大类,还是要详细了解。最后,你是为了实用,还是为了细究?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好回答。
但是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希望对你有一点引导作用。五大基本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
常用基本法:民法(包含很多具体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包含很多具体法)。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基本上,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文,希望你选择有兴趣的研读。
7. 基本的法律常识
基本法律常识主要集中在刑法与民法里面:
刑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主犯从重从犯从轻处罚。犯罪中止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照成后果的免除处罚。醉酒者的照样要对自己醉酒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民事法律中就更多了,比如婚姻法中的结婚年龄的规定为男不小于22岁女不小于20岁。继承法中规定的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在所继承的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如果放弃继承权,那么被继承人的债务也不用负责清偿,请求返还债务的胜诉期是2年,最长是债务发生之日起20年。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动产从交付起转移,不动产从登记之日起所有权转移。担保法中的定金罚则,以及订立合同前交付的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等等
8. 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
民法的概念及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甚至可以是政府机构)因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民法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私有制社会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都发生在私人之间,民法的作用在于保护私人利益,所以民法又被称为“私法”。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除民法典外,又为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制订了商法典,在那里,民法的涵义则限于商法以外的私法。
民法原是大陆法系的用语,英美法系诸国法律文献用民法一词往往是专指“大陆法”而言;但有时也指私法,或指商法以外的私法。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认为民法不是私法。
民法,就其任务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二) 自愿原则 (三) 公平原则 (四) 诚实信用原则 (五) 守法原则 (六) 公序良俗原则 邀约邀请的种类:1、电话邀约:最常用的方式。
2、面对面邀约:也称自然邀约。 3、电子邮件、网上联络、短信息、传真邀约:适用于远距离的朋友。
行政法的特征及含义: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