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手抄报

2021-08-24 综合 86阅读 投稿:相忘

1. 法律知识手抄报内容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

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

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

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

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2. 法律知识手抄报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 《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 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

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

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

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

3. 法律知识手抄报内容250字数

法律常识记忆口诀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 。

4. 法律知识手抄报

什么是法律援助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受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

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和公证。 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代理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若是地位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7月16日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公民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获得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公民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 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七)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八)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九)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5. 我是小学生,最近要搞关于法律知识的手抄报,有什么是关于法律知识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

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你还需要的话,下面网站还有很多。

6. 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手抄报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

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牛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1.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中与学生关系密切的有关基础知识,初步做到知法、懂法。

2.指导学生提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护权益、依法问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实践能力。 3.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适应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法律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课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懂得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意义,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热情。 (一)宪法 。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人权的涵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2.识记:我国宪法关于治国方略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3.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国家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运用 1.举例说明:列举实例表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分析判断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宪政原则。 教学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基本国策 (2)规定和保障墓本人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3)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二)行政法 教学日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行政机关的构成及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明确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掌握行政处罚的有关知识,提高遵守行政法规、依法监督行政的自觉性。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墓本方式;行政许可的涵义;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2.识记: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违法的特征。

3.理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运用 1.举例说明:通过实例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分析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教学内容 1.行政机关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 (1)行政与行政法 (2)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 (3)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1)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规范和调整社会事务 抽象行政行为的插义。

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 (2)通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权、处罚程序。 3.制裁行政违法,维护社会秩序 (1)行政地违法及其特征 行政违法的涵义。

行政违法的特征。 (2).行政违法的制裁 行政违法制裁的涵义。

行政法律责任。 (三1民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主要民事权利;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提高保护自身民事合法权益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识 1.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识记: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程序;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3.理解:我国民法的摹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分类的意义;合同担保的形式和作用. 运用 1.举例说明:现实生活中违反平等原则的现象;结合生活实际,指出侵犯公民、法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有哪些,怎样运用民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担保的运用。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区分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3.实践体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模拟合同签订;收集有关资料,结合个人学习体会,说明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如何寻求民事司法救济。

教学内容 1.民法的墓本原则 (1)民法的涵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涵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2)法人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 法定代表人。

3.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物权及其种类。 债权及其种类;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

知识产权及其种类。 人身权及其种类。

(2)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 民事法律行为。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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