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案例

2022-06-12 综合 86阅读 投稿:楚君莫

1. 与法律知识有关的案例,写3篇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13人组合的犯罪团伙。

作案已有两百多例,都是以抢劫,偷盗为主。有一次,他们准备抢劫,不听受害者劝告,反而恼羞成怒地将其推下南明河,幸好受害者会游泳,自己游上了岸。

更有些受害者不敢报案,所以他们作案的实际数字还没有统计上来。据了解,这13人中有11人都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婚。

更有个家庭,他的爸爸死了,妈妈出走,只剩他和他爷爷,爷爷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属于低保家庭。他养成了懒懒散散的习惯,想上学就上,慢慢地就和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第二个案例是团伙杀人案。2001年,某区的保安拨打了110,警察接到了电话,得知有人被刺伤。

110马上赶到现场,把受害人立即送往医院。经调查,是不良少年帮害,错伤他人。

有一个叫王**帮在网上发布消息,要报复**。带了十多个人,乘上了中巴车,到了凶案地,当场杀伤三名中学生,一人重伤,两人轻伤。

案发后罪犯坐火车逃到重庆。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认为没事了,就陆陆续续地回到贵阳,结果全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他们的家庭也都是单亲家庭。 第三个案例是抢劫案。

2001年2月5号,有一个九中的女学生被抢。她用手机打电话,罪犯想据为己有,结果被警察抓获。

经过调查,他也是很早就辍学。没有人管,就逃学。

和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接触,结果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刑三年。 第四个案例是1993年发生在军体校。

凶手的爸爸是离异再婚,他和后妈的关系处地得很紧张,所以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便悄悄地把手枪偷回家中,把自己的后妈打死了,还把后妈刚刚生了才六个月的妹妹勒死了。 从这四个案件来看,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家庭破灭,受到社会上的不良接触,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看黄色书刊,电影,上网。也有自身原因,不良习惯,小时候,经常偷偷摸摸地偷同学的东西,同学不向老师反映。

所以就给他了机会,产生了侥幸心理。 家庭,父母教育都很重要,如果教育不好,危害很大,离婚使孩子过早地尝到苦涩,或把孩子当成包袱。

家长把昔日的怜爱变成厌恶,把细心呵护变成不闻不问。这样一来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所以他们就走向犯罪。

人生出来,本来就是友善的,最重要的就是父母亲的教育。他们的犯罪特点是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有时会产生报复心理,不考虑后果。

有时喊起一大群人,一起坐车从城南到城北拿刀杀人。 为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我们应遵守以下几点: 1、自我安全防范,不要与不良青少年交往。

2、不要登陆不良网址。 3、不观看,不下载黄色资料。

4、远离毒品,拒绝吸毒。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犯罪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要躲避犯罪,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提倡斗争。

2、如果受害,应告知学校,教师及家长,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3、加强法制观念学习。

法制教育已纳入学习规划。 听了李所长的讲述后,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父母带来的。

也有自身的心理问题。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去承受外界所带来的压力。

我也学会了许多遇到犯罪事件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时,我们应该怎样防范,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法制教育心得 人生如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在白纸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缤纷也;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但这张纸就早已不在了! 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经看过的一个案例: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自毁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黄种人,而每个人的生活环境都不同。所以把白纸弄得灰暗一片有时并不是自己所想的!因此家庭是每个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好的家庭教育就会出好的孩子,反则反之!以下是两个普遍而恶劣的家庭环境!请家长们必须教育好自己儿子的第一课! 1、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

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独生子女,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少,应该让孩子过得幸福一些,特别是那些过去经历过苦日子的人不愿让孩子再“吃苦”。因此,对子女总是百依百顺,要啥给啥,让独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

在家庭无来源或不充足时,那些被娇惯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捞”钱,以满足自己的心。

2. 一分钟左右的法律案例或知识

10个法律小知识 1. 如果你被公安机关怀疑有违法或犯罪嫌疑,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 如果你是一个初中生,担负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学生。 3. 如果你在企业工作,领导让你加班而你又不愿意加班,宪法和劳动法严格规定劳动者有休息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迫你加班。

4. 如果你的邻居因装修吵得你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你不要脸红脖子粗地和他纠缠,在交涉无效后,你完全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你不要以为这类小事是没人管的。 5、如果未满10周岁的孩子将另一个孩子碰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必须承担医疗费用,这是不需要争辩的法律规定。

这和家养的狗将别人咬伤,主人必须为伤者提供狂犬疫苗是同样的道理。 6、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请不要自己在私下怨东怨西,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

不要以为工商部门神通广大,无所不知。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很好地保护你自己。

7. 精神病患者在神志清醒时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要以为鉴定了一个人是精神病患者,就注定了他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他犯罪时的精神状态。

8. 如果你对自己服务的单位产生强烈不满,你千万不要采取转移单位物品的方式来报复。即使你心里想的是将来还要把东西送回去,只是吓唬他们一下。

但法律绝不会把虚拟的行为纳入审判的决定因素中,因此判你盗窃罪是板上钉钉的。 9. 如果你曾遭到无端诽谤,你要及时起诉。

因为法律对追究犯罪有一个时效期限,法定最高量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受害人没有起诉,即不再追诉。而刑法规定,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你五年内未起诉,那么以后你再想起诉就来不及了。 10. 如果你想举报单位领导的违法或犯罪问题,最好不要采用匿名信的方式,因为现在的纪检和司法部门一般不太重视匿名举报。

如果真名举报,并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一定能举报成功。

3. 法律常识,案例分析,法规条文,与法律有关的历史小故事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4.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

1,早晨来上班,你过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

2,路过菜市场,买了煎饼抄果子。他要约,你承诺,跟摊主形成买卖合同。

3.来到所里,有个当事人来交代理费,没带够,给所里打了个条。当事人跟所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4,坐在电脑前,打不开电脑,坏了,让人来维修。你跟维修人员之间建立了合同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

5,人家维修完了,让你掏钱结账,突然发现钱包不见了。原来被小偷袭偷了,小偷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刑事法律关系。

6.你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过年放假不出警,你起诉公安局,属于行政诉讼。你与公安机关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7.公安机关败诉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了你的损失。这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

8,你很高兴,请大伙去吃饭,到饭店,与饭店形成合同关系。

9,在饭店吃饭,你拼命劝大伙喝酒,结果导致一人酒后肠胃出血,朋友起诉你,与你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10,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很多,比如结婚得zd达到法定条件,离婚得符合法定标准啊。

5. 关于法律的常识,案例分析,作业明天就要

一、1.刘某离婚不成意欲杀妻,并且以投毒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后将妻儿送去医院,抢救及时,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到公安机关主动供认属于投案自首;2.本案中,刘某明知在饭菜中投毒的行为会发生妻儿死亡的后果,仍然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对妻儿的区别在于,对张某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属直接故意;对儿子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属间接故意。

二、1.鉴于题干过于简单,从“争抢奖品”分析,违背自愿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小女孩的父母监护不力,首先要自己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能够确定踩踏的人的,剩余部分的损失由踩踏人承担;如果无法确定加害人,因为商场开展活动,小女孩在活动范围内受到损害,商场承担一部分补充责任。

6. 一分钟左右的法律案例或知识

10个法律小知识

1. 如果你被公安机关怀疑有违法或犯罪嫌疑,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 如果你是一个初中生,担负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学生。

3. 如果你在企业工作,领导让你加班而你又不愿意加班,宪法和劳动法严格规定劳动者有休息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迫你加班。

4. 如果你的邻居因装修吵得你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你不要脸红脖子粗地和他纠缠,在交涉无效后,你完全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你不要以为这类小事是没人管的。

5、如果未满10周岁的孩子将另一个孩子碰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必须承担医疗费用,这是不需要争辩的法律规定。这和家养的狗将别人咬伤,主人必须为伤者提供狂犬疫苗是同样的道理。

6、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请不要自己在私下怨东怨西,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不要以为工商部门神通广大,无所不知。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很好地保护你自己。

7. 精神病患者在神志清醒时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要以为鉴定了一个人是精神病患者,就注定了他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他犯罪时的精神状态。

8. 如果你对自己服务的单位产生强烈不满,你千万不要采取转移单位物品的方式来报复。即使你心里想的是将来还要把东西送回去,只是吓唬他们一下。但法律绝不会把虚拟的行为纳入审判的决定因素中,因此判你盗窃罪是板上钉钉的。

9. 如果你曾遭到无端诽谤,你要及时起诉。因为法律对追究犯罪有一个时效期限,法定最高量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受害人没有起诉,即不再追诉。而刑法规定,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你五年内未起诉,那么以后你再想起诉就来不及了。

10. 如果你想举报单位领导的违法或犯罪问题,最好不要采用匿名信的方式,因为现在的纪检和司法部门一般不太重视匿名举报。如果真名举报,并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一定能举报成功。

7.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

回答:案例中的2000元应归赵某的女儿所有。本案中,“李某听别人说小孩摸奖运气好,遂拿了2元钱给赵某之女,让其摸奖试试运气,并当着其他人的面表示不需要还钱。”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由此可知,赵某的女儿通过接受赠与获得了这2元钱的合法所有权,双方成立了赠与关系。

赵某的女儿摸奖中了2000元,这是通过幸射合同合法获得收益,换言之,赵某的女儿合法拥有这2000元的所有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赵某9岁的的女儿为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其财产。“赵某认为这2000元应属于自己女儿所有,而自己是女儿的监护人,所以钱应由自己代女儿保管。”这样的观点是正确的,符合民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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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楼 吸血鬼さん 我进行补充:

1.按照我国民法原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收益的行为,不会对其造成伤害,是得到保护的。所以,这2元钱的赠与当然成立。

2.虽然彩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合同,但它十分简单,丝毫不复杂,换句话说,并不比她到文具店买一支圆珠笔复杂,况且金额很低。这表明,赵某的女儿买彩票的行为与其智力、能力是相适应的。无非是付钱——选号——中奖的话领奖没中的话结束。

8. 今日说法的主要内容、事情经过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5个案例)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

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

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

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

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

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

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

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

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

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却被淹死在湖中。

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

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

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

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

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

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

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

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

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

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

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9. 求一个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的案例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市某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当他输入卡号密码和100元的取款额并按下确认键之后,取款机却不能回应。于是他重新输入,按了1、0键之后,又不小心按了'00'键,却取消不了,可当他按下确认键之后,取款机却吐出来1000元人民币。于是他反复操作,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其后便离开广州,一年后公安机关将其缉拿归案。数月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这件事情当中,我深深意识到,我们的社会行为一定要讲法理;要有自己正确的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尽管法律权威不可能完全建立在外在强制力的基础之上,但必要的外在强制力,是树立法律权威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如果仅仅依赖外在强制力,法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权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维护正义、促进效率、通俗易懂,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正是由于法律本身及法律实施具有这些内在合理性,法律才受人尊重,被人信赖,为人敬仰。

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领导者个人时,政治的稳定、国家的兴衰就将寄托于领导者个人身上。随着领导者的更迭,国家的政局就有可能大起大落,政策与法律也会频繁变动。而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不断流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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