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刑法

2022-07-13 综合 86阅读 投稿:欺负我

1. 有关于法律的知识刑法的种类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一般来税,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香港、澳门、台湾刑法仅适用于中国的特别地,也可谓中国的特别刑法。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同等效力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仅适用新的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形式刑法是指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便可得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即是。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的特点决定了其容易被人们知悉,且威慑力大,故严重犯罪宜规定在形式刑法中。实质刑法容易被人们忽视,且威慑力小,故严重犯罪不宜规定在实质刑法中。

2. 我有《刑法》,我简单了解一下法律上的知识,我想知道,还要看那些

外行人看法律法规也要视其实际需要。

民法类: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必备)

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必备)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视需要)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方面(视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等

经济法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备)、产品质量法

商法(视需要):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等等

3. 基本法律知识

楼主你好!先来说说在我国都有哪些法,法律范围很广,并且有不同的标准划分,普通公民需要掌握的和法律工作者需要掌握的范围不一样。

大的方面分为公法和私法,由每个部门法和单行条例等组成;部门法分为宪法(宪法为国家基本大法),法理,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经济法(包含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与房地产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制史,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法,大体就以上这些吧,一般来说要掌握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行政法及一些个程序法,就足以应付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

4. 法律知识知多少

01。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

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

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 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02。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惨」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03。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

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 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04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

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05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

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

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06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

07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

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

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08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

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

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 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09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10 用针插手指甲缝。

常用于女囚 11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

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12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

5. 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好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宪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几类)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为得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所谓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知LZ想了解哪方面啊,就随便说了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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