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
1、继承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
2、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不存在有效遗嘱和遗赠协议的,方能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适用,事后需要以其他形式再立遗嘱)。其中后三种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不能有利害关系,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律师见证)参与。
4、遗嘱和遗赠的区别:继承人范围不同,遗嘱是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其遗产;遗赠是把遗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实际上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遗赠,需要受遗赠人负责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时,老人和子女签下协议,约定某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百年后遗产由其继承,这种协议并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老人希望财产由该子女继承的意思只要是真实的,可以作为普通遗嘱来对待。遗赠给任何人都可以吗?不是的,可以了解一下“泸州二奶案”,富豪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二奶,最终被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遗嘱无效。
5、如遗嘱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该部分内容无效,举例说明:父亲在世时立下遗嘱,约定百年之后,由其子继承夫妻共有的财产某处房屋,那么这样的遗嘱就属于部分无效,首先应当把配偶的一般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是父亲的遗产,才能按照遗嘱由其子继承这一半份额。6、继承权男女平等。
7、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8、父亲先于爷爷去世,那么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这叫代位继承。
9、丧偶儿媳和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0、法定继承的,一般均等分割。
特殊情况的,少分或者多分。11、遗嘱必须对无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举例说明,如果某老人近亲属中仅剩下自己的老母亲和憨傻的儿子的,老人仍立下遗嘱由儿子继承全部遗产,那这样的遗嘱会被认定部分无效,因为必须给老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12、婚内夫妻任一方所获遗产,如无明确说明,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13、人死债销?不是的,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
1、继承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
2、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不存在有效遗嘱和遗赠协议的,方能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适用,事后需要以其他形式再立遗嘱)。其中后三种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不能有利害关系,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律师见证)参与。
4、遗嘱和遗赠的区别:继承人范围不同,遗嘱是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其遗产;遗赠是把遗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实际上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遗赠,需要受遗赠人负责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时,老人和子女签下协议,约定某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百年后遗产由其继承,这种协议并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老人希望财产由该子女继承的意思只要是真实的,可以作为普通遗嘱来对待。遗赠给任何人都可以吗?不是的,可以了解一下“泸州二奶案”,富豪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二奶,最终被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遗嘱无效。
5、如遗嘱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该部分内容无效,举例说明:父亲在世时立下遗嘱,约定百年之后,由其子继承夫妻共有的财产某处房屋,那么这样的遗嘱就属于部分无效,首先应当把配偶的一般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是父亲的遗产,才能按照遗嘱由其子继承这一半份额。
6、继承权男女平等。
7、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8、父亲先于爷爷去世,那么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这叫代位继承。
9、丧偶儿媳和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0、法定继承的,一般均等分割。特殊情况的,少分或者多分。
11、遗嘱必须对无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举例说明,如果某老人近亲属中仅剩下自己的老母亲和憨傻的儿子的,老人仍立下遗嘱由儿子继承全部遗产,那这样的遗嘱会被认定部分无效,因为必须给老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12、婚内夫妻任一方所获遗产,如无明确说明,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13、人死债销?不是的,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 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急
财产继承作为继承权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具有以下五个法律特征: 一、财产继承从该财产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发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均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
财产所有人宣告失踪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失踪不同于死亡,它只发生财产的代管问题。 二、死亡人留有属于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没有留下属于死亡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三、财产继承要有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公民死亡,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遗赠中的受赠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为继承人或受赠人;如果公民死亡后,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中指定的受赠人,死亡的合法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发生遗产的处理问题。
四、财产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与死者债务的清偿相统一,谁继承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负责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是,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继承人没有清偿义务。 五、财产继承是死者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的方式,其各种不同的转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 1、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继承和遗赠; 3、法定继承人; 4、无人继承和无人受赠的遗产处理。
4. 请教各位专家:关于家庭继承财产的法律知识
财产都是之前我爸一个人所有,所有的财产如果你父亲不赠与你继母,一旦他去世,如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你和你继母平分。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房屋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财产,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6. 继承法律知识有哪些介绍
1、丧偶的儿媳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答:《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答:《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谁行使?答:按《继承法》第六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4、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答: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公民是否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答:《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7. 关于遗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父母遗产的继承有两种情况.一是遗嘱继承,父母对于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立遗嘱来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对子女平分,也可以对有的子女多分或少分,还可以全部财产只分给某个子女,而取消某个或某几个子女的继承权.二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实行法定继承,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遗产进行平均分配.没有性别差别.但是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少分,对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多分.
至于出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原则,子女都享有同等的出席权,不能随意剥夺子女对父母尽孝的权利.
8. 法定继承常识是哪些
法定继承常识如下: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以及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6、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9、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0、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的原则 1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6、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17、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18、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19、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0、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1、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2、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3、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6、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7、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7、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8、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30、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1、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