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卫生法规
一章 卫生法概论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二、预防为主原则三、依靠科技进步原则四、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五、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六、国家卫生监督原则七、患者权利自主原则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二、我国卫生法渊源的主要形式三、卫生法的效力等级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五节 卫生法的作用一、卫生法作用的概念二、卫生法的规范作用三、卫生法的社会作用第二章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责任的构成三、行政责任的形式第三节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责任的构成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节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三、卫生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规定一、执业医师法概述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三、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四、医师的考核与培训五、法律责任第二节 护士执业条例一、护士的执业注册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四、法律责任第三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一、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第一节 概述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二、药品的含义三、药品管理的指导原则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三节 药品管理一、药品标准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四、特殊药品管理第四节 与药品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一、药品价格管理二、药品广告管理第五节 药品监督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二、药品检验机构及职责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节 概述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三、传染病防治方针及管理原则四、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一、传染病预防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监督一、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三、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四、医疗救治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第五节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概述二、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三、艾滋病的治疗、救助和保障四、艾滋病预防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应急条例制定的目的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与原则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的主要制度一、预防与应急准备二、报告与信息发布三、应急处理第三节 法律责任一、各级政府组织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四、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和特征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分级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医疗事故的预防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方的权利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第三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鉴定组织二、鉴定程序、方法及所需材料三、鉴定结论及内容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二、医疗事故的监督三、法律责任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一、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二、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第八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中医药的概念二、中医药立法三、中医药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医学发展与法律。
2.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1到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算医疗事故吗?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私人诊所没有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因此不算是医疗事故。
2 医院租房给他人行医,出现事故谁负责?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租房给他人行医,患者无法确知该门诊与医院的关系。
因此医院应负赔偿责任。 3 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有区别吗?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医疗意外则是指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异常病情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4 医院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我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明确了对病人的救治义务,医院不得拒绝对危重病人的急救处置。
5 医院不准转院导致患者伤害要赔偿吗? 医院不准转院导致患者伤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易·呗·网。
3. 关于医院方面的法律知识
列出一些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
4.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精华版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 法医要具备哪些知识
要懂得医学方面的相关知识,还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法医是司法机关中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并作出鉴定的专门人员,需要掌握的主要课程有
主干学科:
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
主要课程:
法学理论、人体解剖学、病理学、内科学、外科学、儿科学、妇产科学、刑事侦察技术、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法医人类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等
法医的主要任务是:①勘察各种凶杀命案现场,检验谋杀或有谋杀嫌疑的尸体,判明死亡原因、时间和性质,推断和认定致死致伤的凶器,分析犯罪手段和过程。②对民事、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律事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损伤、劳动能力、性别、性机能、精神状态等鉴定。③检验和鉴定同犯罪有关的法医物证。④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分清责任性质,同时便于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质量。⑤协同有关部门查清重大中毒事故和意外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