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学习心得很荣幸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
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
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
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
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239313539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
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
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我们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
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
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一定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这门课。
2. 关于面相的常识
1.胳膊上有鸡皮的女子有福气。
2.脸蛋有肉的女人比较有福 。
3.女孩子小时候要破次相才养得大。(胳膊上也算)
4.手心纹路清晰而杂乱的女生(右手)命一定好。
5.眼睫毛长的女孩子脾气好,眼睛大爱花钱。
6.女孩子脚要小,手要大,手瘦但柔软无骨,主贵,也就是很多人疼爱;手肉很多,主富,财运会比较好。但前提都是要脚小手大,手大脚大会劳碌。
7.女人左腮如果有明显的痣,建议最好取掉。一般这里长痣的人都能说会道,常犯口舌,而且有些妨夫。
8.右手臂外侧肘部到腕部之间有痣的桃花运会比较差。
9.右胸口有痣,对女人来说是非常好的,大贵,不然也会嫁贵夫。
10.女孩子的右手臂上有痣的注定是前世姻缘 。对于这个痣的位置,应该是在手臂内侧,朝身体的这一面。朱砂痣的,就是前世是夫妻,夫妻缘分未尽。黑色的米痣,就是前世无缘开始,今生来续。
11.脖子后面的是苦情痣。
12.脚底有三颗红痣的一定是悟空(介个纯属搞笑-,-)。
13.鼻梁上在两眼之间的位置(专业术语叫"山根"),如果有痣或凹陷或疤痕,这种人会离乡背井 。
14.眼睛周围有受过伤的印子,听到的说法是这种人命太好,老天爷都嫉妒了,所以要留个印子。
15.情侣唱广岛之恋会分手。
16.情侣去过紫竹院的和送过石头记的一定会分手 (这个能解释一下么-,-貌似挺准)。
17.谈恋爱的女生不要织围脖给男朋友,一般送出去没有多久就分手了。如果一定要织点什么,可以选择织个坎肩什么的。千万不要送围脖。
18.重大的考试或者面试之前,不要剪头发和指甲。
19.如果你以生病为借口推托别人的约会或者逃课之类的,那么过段时间肯定会生病而且是说什么样的慌就生什么样的病。
20.用红色钱包一定会破财或者无法有积蓄。
21.牙中间有缝的人父母缘弱。
22.梦见掉牙家里有亲人去世。
23.男的有福俩腿毛稀少。
24.眉毛里面有痣的人都很聪明。
25.眉毛淡的女人对男人热情。
26.眉毛浓的男人对女人重情。
3. 中国四大相法
商朝丞相(上大夫)伊尹 西周丞相(上大夫)周公旦 春秋丞相管仲 蜀国丞相诸葛亮 翻开中华8000年的文明史,你会知道,在中国历来就有丞相治国的神话与传说,有些贤明的丞相(宰相)其成就光照千古,渊源流传,家喻户晓,已成为历史的见证,并写进史册,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光辉篇章。
那么在中华民族泱泱流长的历史中,丞相(宰相)的团队中是什么样的人成就了当朝,发展了历史,教育了后人,通过推敲、总结、按照以他们才智、英明和智慧建立的国家,改写的王朝为依据,我把协助商代(汤王)推翻昏君夏代(桀王),建立繁荣强大的商朝丞相(上大夫)伊尹,创造西周王朝中兴400年千秋伟业的西周丞相(上大夫)周公旦,推动春秋社会变革终于使齐桓公成为春秋霸主的丞相管仲,未出茅庐便知三分之天下,协助刘备建立西蜀政权,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蜀国丞相诸葛亮,尊崇为中国古代四大名相。让他们的丰功伟绩永远留在世世代代中华民族儿女的心中,向四颗永不麽灭的巨星光照千秋。
4. 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生应知法律小常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5.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5、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6、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7、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8、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9、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65663566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 法律小知识
一 刑事诉讼 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 . 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 民事法律 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3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 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27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8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 29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30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31 有损害即有赔偿 32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33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三 法理学 1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2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3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5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6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7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
8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9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10 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 11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12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13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14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15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6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优先于权利。 17 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18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9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四 律师 1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2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3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3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4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5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6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
7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8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9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0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1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1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如说成: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依托。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 伯克 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L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 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 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 瓦谢尔 H A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 申斯通 W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法律是社会。
7. 供电常识中移相法窃电的常用手法是什么
移相法窃电手法移相法分类三相表调换电能表电流端子进出线;调换进表线相别;用隔离变压器、变流器附加电流;用外部电源使电能表倒转;用变压器将某相电压升高接入表尾中性线;用电感或电容移相移相法改变TA极性;改变电流回路的相别;经互感器 改变电能表电流端子进出线; 改变TV极性;改变电压回路相别;改变TA的极性和相别。
三相表移相法单相表移相法改变TV的极性和相别;改变电流极性电压相别;改变电压极性电流相别;经互感器 用变压器或变流器附加电流;用外部电源使电能表倒转;用变压器将某相电压升高接入表尾中性线; 用电感或电容移相调换电能表电流端子进出线;调换TA极性;用变压器或变流器附加电流;用外部电源使电能表倒转。
8. 法律知识
一、依据宪法原理、宪法哲学解释宪法的必要性宪法是通过条文形式确定一定范围的权利,并依此权利规定保障公民应有的利益。
但宪法条文本身并没有事先设定或规定对条文的解释幅度和在具体事件牛应如何运用条文的方法,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如何去归结。另外,日本制定宪法至今已经历了40余年,制定宪法之初,对当时并未存在或未考虑到的问题出现时如何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去解决问题不能不说是学术界需要研讨的新的法律课题(例如,盗听行为的认识及其处理)。
总之,既要考虑宪法的稳定性特征,又要解决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出现的问题,而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处理新问题完全符合宪法原有的基本构思。“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解决宪法未作明文规定的新问题。
因此,宪法解释是要求严密的“逻辑性”和联系具体的现实问题寻求宪法真正意义的艰巨的工作。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宪法条文决不能单单“机械地解释”和“绝对严格地解释”,应该是考虑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加以解释,否则无法解决新的社会性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对宪法的新的要求,最终将会失去宪法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文书”之意义;另一方面,宪法解释如果不依据宪法条文本身蕴涵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则宪法解释大有可能迷失方向,且容易被个别解释人的“政治意识形态”所左右,而成为具体的宪法解释者实现其政治目的的理论工具。
如同上述,宪法解释是依据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本身蕴涵的哲学思想寻求宪法价值的工作。因此,宪法解释不能仅以词典、日常用语的词义去理解和寻求宪法条文的真正含义,而应考虑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宪法原理、宪法哲学,特别是考虑宪法解释将会带来的后果、对社会领域的影响及与宪法基本原理的关系。
二、宪法解释与法律发现、法律形成(创造)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决定宪法的具体意思内容的性质。法院的宪法解释还可理解为当有关内容宪法无明文规定,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该内容依据宪法原理、宪法哲学加以具体化时,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创造和宣传宪法法理的法院的一种重要活动。
例如,需要通过国库获得资金援助时,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而进行干涉的国家、政府行为的禁止,轻易投入公权利的国家、政府行为的限制,无视“必备法定程序方能限制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规定的国家、政府行为的禁止,公权利滥用行为的限制等均需要法院的宪法解释活动。特别是使自由权不丧失应有的实效性的场合更需要宪法解释的特别处理。
下面对法院的宪法解释以迅速审判条款为例加以分析。与迅速-审判条款相关的高田事件(最大判昭和四十七年一二月二十日刑集二六卷十号六三一页)认为当发生可视为违反迅速审判条款的异常事件时,当做宪法要求准许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免诉规定,默示终止审理的前所未有的司法判断。
它推翻了以迅速审判条款为由结束诉讼时需要议会“补充立法”的先例。采用迅速审判条款的意义在于防止因延长审判使被告人承受不应有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心理的损失,阻止以专制为目的的法律运用,防止因证据的丢失而影响举证。
除此之外通过高田事件的司法判断还可理解为当与迅速审判条款的基本规定相违背的异常情况发生时,终止审判也是迅速审判条款具有的重要意义。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依据宪法的要求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创造、宣布新的法理的高田事件最高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法院从以往司法部限定的以议会主权原则和国家制定法的至高无上为基础,只起“照办”、“使用”议会预先制定的法律的司法“作用”中摆脱出来,进而明确法院的“独立思维司法”地位。
这不能不说是日本司法领域的新的创举和新的里程碑。高田事件的最高判决一方面意味着可以“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免诉时效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了在宪法解释中法院要承担最终的司法责任。
对此可以理解为是法院为不使宪法成为“虚置”的法律,在违背社会公理而宪法又无明文规定的社会现象出现时对此实施具体的法律救济是通过宪法解释的形态来表现的立场。从而,宪法的最高法效性和在以宪法上的司法审查制度为着重点的前提下,不得在公民的基本权域以议会的立法形式划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界限,应该是允许法院依据宪法原理充分行使宪法解释权,寻求宪法的真正意义,并使宪法相关内容具体化。
三、依照宪法趋旨解释宪法条文的必要性宪法无明文规定时为实现宪法制度的趋旨有必要采用某一种方法,有时因未采用这一方法会出现违宪的情况。例如,国选(国会议员、国家总理的选举)辩护权的保障中有“要求法理”(被告人要求以积极的方式保障其应有的权利的场合如果没有积极去保障该权利则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害;相反并不要求保障权利的场合不予保障权利则不发生权利侵害问题)和“有效放弃法理”(被告人并非有效放弃权利时其权利应得到保障,在重要权利的场合对权利的放弃必须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要件。
关于构成被告人其他权利的实质性保障的辩护权的情况是,只有在“明知权利的存在和明知权利内容的状态下,依据自己的判断以书面形式明。
9. 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好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宪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几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为得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所谓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知LZ想了解哪方面啊,就随便说了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