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以常识立法

2022-11-02 综合 86阅读 投稿:情人劫

1.公民常用法律知识

一、宪法常识 1、什么是宪法?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答:基本权利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e68a84e8a2ad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37613236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

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即赌博的人不是为了娱乐和消遣,而是以赌博为手段赚钱获利;②客观方面必须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

如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不务正业,嗜赌成瘾,经常赌博,以赌博赚钱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等都构成赌博罪。3、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答: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进行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寻找、提供隐匿住所或者为其逃跑、转移提供钱物、帮助。包庇就是向有关单位提供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真象,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包庇的。

构成窝藏包庇罪必须以窝藏人与犯罪分子。

2.我国法律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人民网

一般看来,法律总是与权威尊严联系在一起的,决定生杀予夺,裁判是非曲直,体现着规范和约束、强制和服从,它是冷峻的、铁面无私的。但这并不是法律的全部,法律不代表冷漠,它限制人,但本质是为了人、保护人,以维护人的根本权利为出发点。

为什么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会出现“冷、硬、横、推”现象?往往在于注重了法律的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另一个方面,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表面上看起来完成了执法任务,有时却法了事不了,案平理难平。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需要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体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法律的精髓,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中表现为:主权在民,即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权保障,即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权力制约,即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对管理者,法不授权不得为;法律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至上,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要求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始终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增强群众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

法律彰显公平正义。自古以来,人们都把法律看作公平正义。法律的公平正义包含:结构正义,每个人在逻辑起点上的平等性;分配正义,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救济正义,就是司法公正。如果立法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错位了;执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刻度是因人而异的。执法、司法工作的本质就是守护正义,这就要求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维护法制统一,坚持公正执法,面对事实要至尊,面对证据要求实,面对当事人要至善,面对法律要至爱,培养不屈从、不迎合、不偏袒、不昧心、正直善良、弘扬正义的道德情操。

法律促进社会和谐。法律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但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化解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而是要有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使之解决速度快,发生数量少,解决效果好。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是各种矛盾纠纷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执法、司法工作者的责任,首先就是用法律引导人们的行为,减少矛盾发生。法律具有其它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最明确的指引功能,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通过这些规范告诉社会成员有权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其次是用法律有效处置和消除矛盾纠纷,建立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敏感的社会预警机制,在法制状态下,通过调解、仲裁、审判等方式,依法解决纠纷,直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3.辨析题: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

康德(1724-1804)是德国著名哲学家。他认为,自然界的规律是由人们的悟性规定的,“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也就是说,规律是人的主观精神的产物。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观点。但是这种哲学思想的出现,却代表了那个时代的奋进精神。

康德生活的年代正是欧洲启蒙运动所掀起的新文化浪潮风起云涌的年代。启蒙思想家冲破宗教神学的束缚,“朝人本身走去”,奏出了关于人的赞美诗,将人抬举到崇高的地位,但人并不是靠膂力过人,而是靠精神和智慧闪光征服世界。康德的思想深刻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他一生致力于将哲学变得更贴近生活,追寻一种将真、善、美与信仰、希望、仁爱合为一体的完美人生,并且相信人类可以做到。

康德认为,我们的知识都是由两种因素构成的。一种因素是知识的内容,即构成知识的材料。这些材料的来源是十分清楚的,它们就是我们的感觉所提供出来的那种经验,它是我们接受在我们之外东西的刺激而得到的。知识的另一个因素是由知识能力本身产生出来的,这些因素不能归于经验,而是根植于心灵本性之中,是人的认识能力本身所拥有的一些永恒的必然性法则,早已作为一种先在的东西潜在于人的理性之中,并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实现地起着作用。这种作用的实质在于:在思想中按理性先在的这些永恒的必然法则要求组织由感觉提供的经验材料,将它们结合成为一个有秩序的整体即知识。这就是说,由认识能力所贡献的因素使得人类的理性不止步于一堆堆支离破碎的材料面前,而是以自身的主动性、创造性,将自身那些普遍必然的法则赋给那些零散的材料,将它们装配在一起,我们就获得了关于经验的完备知识,这也就是人们期待的那种可靠的、有理性根据的知识。因此,康德认为,人们不是在自然界中发现秩序,而是通过对自然现象的规定,将秩序和法则赋给自然界,是人为自然立法。这就是那句著名的“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

康德的这个哲学思想终结了休谟哲学所导致的对科学知识可靠性提供质疑的怀疑主义情绪,重新将人对科学和理性的自信还给了人。康德的哲学思想代表了当时的时代精神,反映了启蒙运动健康积极的方面,因而构成人类灿烂文明史中光辉的一页,在以后的岁月里不断以各种形式影响着人类思想史的发展。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感慨万端地赞誉像康德这样的大思想家:“大思想家们真是凤毛麟角,千万人心里未必能择出一个大思想家来。他们是人类的灯塔;如果没有他们,人类就要流落在迷茫无际的星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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