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宪法

2022-09-19 综合 86阅读 投稿:与你

1.法律知识.. 宪法分类

宪法分类包括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分类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等。尽管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最重要的渊源,但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因此,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

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对此,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二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三是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其理由在于,既然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最高的权威性,那么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应比一般法律的制定机关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应比一般法律更加严格。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英国即其典型。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它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很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都属于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

如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等等。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随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也随之得以制定。

由于无产阶级政权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政权,因而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之间也存在本质区别。因此,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因此是科学的分类。与本质分类相联系,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列宁的这一论断被宪法学者概括为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尽管宪法条文是否与客观现实相脱节的情况极为复杂,因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在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民主宪政作为国家管理的价值追求时,列宁的这一认识也就颇具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作为字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

2.宪法、劳动法法律常识

关于宪法的定义 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学派的宪法学家对它进行了不同的界定。

总括起来,有以下3种含义: (1)从宪法所包含的内容、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和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界定宪法。如著名法学辞典《布莱克法律辞典》指出,宪法是“一国的组织法或根本法,可以是成文的或者不成文的,旨在规定政府的特征和组成,提出国家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调整、分配和限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以及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和形式。

(2)从宪法的法律形式和特点来界定宪法。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

宪法是包括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根本法。 (3)从宪法的阶级属性和阶级本质来界定。

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或言“法律的法律”,在法律效力上要高于其他的法律法规,因此也可以说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 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且具有人民同政府间的关系法的性质,此外,宪法作为政治法,主要表现在它是一定社会集团胜利成果的记录或总结,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3.青少年应知应会的10条法律常识,你知道几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9、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10、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4.法律小知识

一 刑事诉讼 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 . 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 民事法律 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3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 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27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8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 29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30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31 有损害即有赔偿 32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33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三 法理学 1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2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3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5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6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7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

8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9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10 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 11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12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13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14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15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6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优先于权利。 17 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18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9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四 律师 1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2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3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3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4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5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6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

7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8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9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0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1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1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如说成: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依托。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 伯克 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L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 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 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 瓦谢尔 H A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 申斯通 W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法律是社会。

5.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宪法知识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的社会主义国家。

3、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 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 的的原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抵触。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的特权。

9、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 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12、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 。1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

1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16、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 。

17、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18、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以法律规定。19、任何公民,非经 决定,并由 执行,不受逮捕。

20、禁止 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 公民的身体。21、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 公民的住宅。22、除因 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的权利。24、我国妇女在 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6、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

28、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0、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 通过。31、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的职务。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

34、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 的 质询案。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 。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 的决定和 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 继任主席的职位。40、审计机关在 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公民常用法律知识

一、宪法常识 1、什么是宪法?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答:基本权利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

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即赌博的人不是为了娱乐和消遣,而是以赌博为手段赚钱获利;②客观方面必须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

如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不务正业,嗜赌成瘾,经常赌博,以赌博赚钱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等都构成赌博罪。3、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答: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进行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寻找、提供隐匿住所或者为其逃跑、转移提供钱物、帮助。包庇就是向有关单位提供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真象,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包庇的。

构成窝藏包庇罪必须以窝藏人与犯罪分子事先没有通谋为前提,如果事先有通谋则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7.法律知识

一、依据宪法原理、宪法哲学解释宪法的必要性宪法是通过条文形式确定一定范围的权利,并依此权利规定保障公民应有的利益。

但宪法条文本身并没有事先设定或规定对条文的解释幅度和在具体事件牛应如何运用条文的方法,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如何去归结。另外,日本制定宪法至今已经历了40余年,制定宪法之初,对当时并未存在或未考虑到的问题出现时如何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去解决问题不能不说是学术界需要研讨的新的法律课题(例如,盗听行为的认识及其处理)。

总之,既要考虑宪法的稳定性特征,又要解决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出现的问题,而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处理新问题完全符合宪法原有的基本构思。“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解决宪法未作明文规定的新问题。

因此,宪法解释是要求严密的“逻辑性”和联系具体的现实问题寻求宪法真正意义的艰巨的工作。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宪法条文决不能单单“机械地解释”和“绝对严格地解释”,应该是考虑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加以解释,否则无法解决新的社会性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对宪法的新的要求,最终将会失去宪法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文书”之意义;另一方面,宪法解释如果不依据宪法条文本身蕴涵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则宪法解释大有可能迷失方向,且容易被个别解释人的“政治意识形态”所左右,而成为具体的宪法解释者实现其政治目的的理论工具。

如同上述,宪法解释是依据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本身蕴涵的哲学思想寻求宪法价值的工作。因此,宪法解释不能仅以词典、日常用语的词义去理解和寻求宪法条文的真正含义,而应考虑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宪法原理、宪法哲学,特别是考虑宪法解释将会带来的后果、对社会领域的影响及与宪法基本原理的关系。

二、宪法解释与法律发现、法律形成(创造)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决定宪法的具体意思内容的性质。法院的宪法解释还可理解为当有关内容宪法无明文规定,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该内容依据宪法原理、宪法哲学加以具体化时,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创造和宣传宪法法理的法院的一种重要活动。

例如,需要通过国库获得资金援助时,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而进行干涉的国家、政府行为的禁止,轻易投入公权利的国家、政府行为的限制,无视“必备法定程序方能限制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规定的国家、政府行为的禁止,公权利滥用行为的限制等均需要法院的宪法解释活动。特别是使自由权不丧失应有的实效性的场合更需要宪法解释的特别处理。

下面对法院的宪法解释以迅速审判条款为例加以分析。与迅速-审判条款相关的高田事件(最大判昭和四十七年一二月二十日刑集二六卷十号六三一页)认为当发生可视为违反迅速审判条款的异常事件时,当做宪法要求准许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免诉规定,默示终止审理的前所未有的司法判断。

它推翻了以迅速审判条款为由结束诉讼时需要议会“补充立法”的先例。采用迅速审判条款的意义在于防止因延长审判使被告人承受不应有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心理的损失,阻止以专制为目的的法律运用,防止因证据的丢失而影响举证。

除此之外通过高田事件的司法判断还可理解为当与迅速审判条款的基本规定相违背的异常情况发生时,终止审判也是迅速审判条款具有的重要意义。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依据宪法的要求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创造、宣布新的法理的高田事件最高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法院从以往司法部限定的以议会主权原则和国家制定法的至高无上为基础,只起“照办”、“使用”议会预先制定的法律的司法“作用”中摆脱出来,进而明确法院的“独立思维司法”地位。

这不能不说是日本司法领域的新的创举和新的里程碑。高田事件的最高判决一方面意味着可以“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免诉时效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了在宪法解释中法院要承担最终的司法责任。

对此可以理解为是法院为不使宪法成为“虚置”的法律,在违背社会公理而宪法又无明文规定的社会现象出现时对此实施具体的法律救济是通过宪法解释的形态来表现的立场。从而,宪法的最高法效性和在以宪法上的司法审查制度为着重点的前提下,不得在公民的基本权域以议会的立法形式划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界限,应该是允许法院依据宪法原理充分行使宪法解释权,寻求宪法的真正意义,并使宪法相关内容具体化。

三、依照宪法趋旨解释宪法条文的必要性宪法无明文规定时为实现宪法制度的趋旨有必要采用某一种方法,有时因未采用这一方法会出现违宪的情况。例如,国选(国会议员、国家总理的选举)辩护权的保障中有“要求法理”(被告人要求以积极的方式保障其应有的权利的场合如果没有积极去保障该权利则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害;相反并不要求保障权利的场合不予保障权利则不发生权利侵害问题)和“有效放弃法理”(被告人并非有效放弃权利时其权利应得到保障,在重要权利的场合对权利的放弃必须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要件。

关于构成被告人其他权利的实质性保障的辩护权的情况是,只有在“明知权利的存在和明知权利内容的状态下,依据自己的判断以书面形式明。

法律常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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