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的常识

2023-02-20 综合 86阅读 投稿:岚风殇

1.315消费者权益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消费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问: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答: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问: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答: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共同申诉? 答: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

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问: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答: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问: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吗? 答: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问: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罚? 答:。

2.求论消费者权益与维权意识的知识点

注意点:1.什么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权意识的概念;

2.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①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②公平交易权等);

3.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①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意识,消费过程注意索要消费凭证如发票等。②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也可向当地“消协”投诉、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③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还可以去找一下这方面的资料.

/t1.htm(中国法律大全)或许对你有帮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都懂的那些日常消费常识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以上概括为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

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更加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

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

4.315的投诉常识

误区一:全部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大概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全部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题目,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大概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大概接受服务用度的一倍。也便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全部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大概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光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准时向公安部分报案。固然,假如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参与调解。

误区六:全部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清楚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分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分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5.消费者权益有哪些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一、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二、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五、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七、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八、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6.消费者维权有哪些注意呢

一是要注重事前维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消费信息,包括《消法》的有关规定、消委会发布的各类消费警示以及所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有效和安全使用的原则和条件、商品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注意事项等等。 二是注意保存证据。

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持有相应的消费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等,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使用。 三是消费者投诉或提起诉讼要注意时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事先申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7.消费维权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用品质量、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2、消费者对生活服务质量和收费方面的投诉;3、消费者对文化生活方面的投诉;4、农民对购买自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注意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投诉: 1、购买的商品是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农民购买自用的农业生产资料除外)2、机关、团体、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法纠纷的投诉4、提不出被投诉者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5、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受理的投诉6、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经营者已不再承担违约责任的投诉7、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出现新情况亲朋理由的8、消费者因自己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人身伤害的9、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10、消费者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1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权利申请注意不要超过“三包”期限。

尤其是不要超过7天退货的时限。不要贪图便宜。

购买的“处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按照“三包”规定处理,12315不予受理相关的申诉。假如因购买的“处理品”造成人身伤害,销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应经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等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商品交易的合同,并且是有关经营者实施了销售行为和销售相关商品的直接证据。

因此,该发票一定要载明销售商的名称以及销售人员的姓名,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款等。

8.消费者法常识:网购怎么维权

七日内退货无需理由 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其中,对于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去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颇为引人注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电子凭证维权有据可依 当前,由于网购平台和商户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致使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消费者投诉无门。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13条明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双方在网络上的身份为虚拟身份,交易流程均在网上进行,订单、支付记录等均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

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或诉讼时,往往需要将网上形成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通过公证形式予以证据保全,增加了诉讼成本。而第13条明确了电子发票的证据效力,将极大降低消费者维权投诉的成本,避免商家赖账。

据了解,苏宁、京东等网上商城的电子发票不仅实现纸质发票电子化,而且在发票的产生、发放、开具、取得、保管、查验等各个周期环节,都能以电子信息流的方式进行流转,以电子凭证形式独立存在,不依赖于任何载体。这等于锁定了销售和服务数据,约束了商户严格履行商品经营规范,通过对商品的全流程追溯机制,大幅提升了造假者的侵权成本,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最终起到让假冒伪劣寸步难行的效果。

质量问题商家承担运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即消费者享有向经营者主张包退、包修、包换的“三包”权利。

“新消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依据“新消法”,网购消费者不仅有要求退货的权利,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运费。

网络卖家出售的商品有破损,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可选择向网络卖家主张退货、更换、修补的权利,并要求卖家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费。 消费者如要求退货,要注意及时向卖家主张。

目前,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的货物,应自签收货物后七日内提出。但是如果商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等法定合同解除条件的,可以不受七日限制。

同时,网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好运费的单据,用以证明卖家所需负担的运费金额。 “商品欺诈”设定赔偿下限 根据“新消法”第28条规定,网络等非现场购物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必要的信息。

同时,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应向消费者予以3倍价款的赔偿,并且设定了赔偿的下限,即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应为500元。 购买的商品不具有商家描述的性能,属于商品与经营者描述不符,构成欺诈。

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价款3倍的赔偿。而如果价格过低,3倍价款不足500元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500元的赔偿款。

“新消法”的3倍赔偿适用于一般商品。如果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需向消费者予以10倍赔偿。

明确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 四类商品没有“后悔权” 首先是商品种类的限制。

“新消法”规定,如果购买4类具有特殊性质的商品时,不可无理由退货,如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了这4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其次是商品状态的限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一般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判断依据。 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既非销售者,也非生产者,原本对消费者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而“新消法”对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规定,能够起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的积极作用。另外,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还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维权的常识

声明:沿途百知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