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的六大法律常识是什么
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2、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
所谓“人合性”,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
所谓“资合性”,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企业的信用基础。 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以及现有财产状况。
我国目前不承认人合性公司,我国的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但是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
既然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所以除了公司公司要有独立财产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外,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也非常重要,而股权转让会导致公司新股东增加的后果,因此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2)设立人数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有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1~50人) (3)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本质特征。 (4)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这是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5)具有封闭性,属于“封闭性公司”。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出资不得随意转让。 3、组织机构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
2.企业涉及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企业(一般指公司)在日常经济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知识: 一//企业成立过程中,企业内部章程、管理机构设置,权利义务,适用公司法 二//管理的财务管理//税费缴纳 适用会计法//税法 三//企业员工管理,劳动合同制度 适用劳动法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 适用民法/合同法 五//企业发生纠纷 适用民事诉讼法 企业有好多种,有合伙企业//个人独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因你的问题不够详细,只能笼统的进行以上解释,需要了解详细的情况可以直接致电本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给你进行更客观全面的解释。
3.公司法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这是百度百科的介绍,如果你还想获得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考我下面的地址)
公司法全文
4.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知识
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企业涉及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企业(一般指公司)在日常经济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知识:
一//企业成立过程中,企业内部章程、管理机构设置,权利义务,适用公司法
二//管理的财务管理//税费缴纳 适用会计法//税法
三//企业员工管理,劳动合同制度 适用劳动法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 适用民法/合同法
五//企业发生纠纷 适用民事诉讼法
企业有好多种,有合伙企业//个人独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因你的问题不够详细,只能笼统的进行以上解释,需要了解详细的情况可以直接致电本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给你进行更客观全面的解释。
6.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修改的内容(最新2005年10月27日下午通过)
第一、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较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增加了监事会职权,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帐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7.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详解)
原发布者:negvs54
第一章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公司法的精髓(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②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4、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5、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
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6、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433633335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名义上的减资继受取得B能以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一般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③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③最近B②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
8.根据所学的《公司法》有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问题是什么?
如果是关于对债务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的话,应该这样说:
1、如果该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出现亏损的话,那么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就要那出它所有的资产用来偿还债务,包括其在天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又由于红星有限责任订埂斥忌俪涣筹惟船隶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伙企业的债务人不能再向张、李、吴三人索要债务。
2、如果天润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亏损,不能再要求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索要债务。也不能从其所投资的合伙企业中索要。如果资不抵债,只能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