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
2.关于医院方面的法律知识
列出一些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
3.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精华版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4.卫生法规
一章 卫生法概论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二、预防为主原则三、依靠科技进步原则四、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五、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六、国家卫生监督原则七、患者权利自主原则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二、我国卫生法渊源的主要形式三、卫生法的效力等级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五节 卫生法的作用一、卫生法作用的概念二、卫生法的规范作用三、卫生法的社会作用第二章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责任的构成三、行政责任的形式第三节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责任的构成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节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三、卫生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规定一、执业医师法概述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三、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四、医师的考核与培训五、法律责任第二节 护士执业条例一、护士的执业注册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四、法律责任第三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一、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第一节 概述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二、药品的含义三、药品管理的指导原则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三节 药品管理一、药品标准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四、特殊药品管理第四节 与药品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一、药品价格管理二、药品广告管理第五节 药品监督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二、药品检验机构及职责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节 概述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三、传染病防治方针及管理原则四、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一、传染病预防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监督一、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三、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四、医疗救治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第五节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概述二、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三、艾滋病的治疗、救助和保障四、艾滋病预防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应急条例制定的目的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与原则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的主要制度一、预防与应急准备二、报告与信息发布三、应急处理第三节 法律责任一、各级政府组织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四、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和特征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分级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医疗事故的预防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方的权利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第三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鉴定组织二、鉴定程序、方法及所需材料三、鉴定结论及内容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二、医疗事故的监督三、法律责任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一、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二、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第八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中医药的概念二、中医药立法三、中医药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医学发展与法律。
5.一名医生最基本的常识是什么
1、门诊的诊断须谨慎,尽量全面,但要留有余地,如“黄疸原因待查”等。
2、住院部收治后再次详细问诊及查体,莫以门诊为准,门诊诊断仅作参考。 3、部分患者(车祸,暴力伤,医保,社保等须由第三家负医疗费用)的病历禁止学生书写。
4、扩展入院常规检查,避免部分入院时即存在的疾病因未查出而导致患者认为“住院期间因医疗错误所至”。凡患者拒绝之检查(包括颅脑CT,各项血生化,乃至肛门指诊) ,必须在病程记录中描述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 ,如果家属拒签,也要记录并有其他医务人员作证。
5、勿向患者及家属过多解释病情,告知其病名及严重程度即可。 6、详细而有选择地记录患者及家属的对病情治疗不利的要求及行为,部分要求其签字。
7、及时书写病案,务必不要涂改,尤其发生纠纷后,原有病历不能改动,确需要改动,由上级医师用红笔划去原内容,在旁边补充,并注明修改人员、日期,但是原内容必须仍能看清。 8、每次检查及治疗都要上医嘱记录,患者未行或拒绝的,不要忘记写入病程记录(说明是患者自己拒绝),最好要患者或家属签字。
并于医嘱停止执行。 9、自己管好自己的病人,禁止他人管理,别帮熟人的忙,你和他熟但患者也是和他熟不是和你熟。
上级医师的指示一定照做,切记将其分析及医嘱纳入当天的病程记录。 10、急诊诊疗切不可先入为主,每一个病人都需谨慎对待。
11、该下病危下病危,该下病重下病重,然后让家属签字。但死亡通知你不要乱签,涉及到一些善后处理的法律知识。
12、全面书写手术通知单,并详细向患者家属解释。 13、若手术是你主刀,及时写手术记录。
若你是一助,照实记录并交由主刀大夫过目,他不同意就让他批改后重抄后让他签字。 14、出现他科问题则请有关科室会诊并要求会诊大夫留详细会诊记录并照行之,切勿班门弄斧。
15、妥善保留各种检查单及会诊单。 16、不能太相信其他医疗单位的检查单及诊断治疗方案。
17、诊断证明一定要与病案一字不差。 18、出院时填写治疗效果须谨慎,例太多,不胜枚举,勤问上级大夫。
19、“出院嘱”宁多勿少。该写的一定要写,出院后此患者执行不执行是他的事。
20、留一个自己的病案周记,免得病人告你时你都想不起来他是谁。
6.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医院
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医院: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医院面临医疗纠纷的压力加大,赔偿数额增大,作为社会矛盾终端的医院,如何建立一套运作良好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能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从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安心从事医疗活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
几年来一直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课题组成员通过对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医疗实践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广东省各部属医院、省直医院近3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找出医疗活动中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薄弱环节,从法律角度提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1 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 1.1 医疗纠纷的现状 目前国内医疗纠纷出现纠纷数量增多、赔偿额上涨、性质恶化的情况,呈现发生纠纷医疗机构级别高、司法介入多、患方提起多的特点。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调查了114家医院,发现医疗纠纷数量以倍速级增长,2005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30起,2006年增加到66起;赔付金额上涨,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额为10.81万元,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赔偿费平均达到100多万元。
2001年北京医师协会对71家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调查结果表明:3年来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其中致伤致残者90人,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病人欠费达1.5亿元。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显示:2005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709起,2004年1370起,2003年1102起。
1.2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1] 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以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1.2.1 医疗体制问题 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相比,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发展相对滞后,政府投入不足,再加上新药品、新医疗技术和新设备的引进使得医疗费用大幅度上涨。
虽然卫生主管部门已作了多方面的努力,但由于卫生体制处于转轨过程,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矛盾直接转换为医患冲突,医院成为冲突的发生点。 1.2.2 媒体因素 由于公众对医学的相对不了解,对医疗工作高风险和局限性的不了解,加上部分媒体片面的把医患关系矛盾理解为商业流通中的消费行为关系,强调患者的弱势群体地位,放大部分医生的收红包、拿回扣现象,对医患纠纷直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1.2.3 患方原因 主要表现在患方对医疗技术期望值过高,当医疗效果不理想时,患方往往认为是医疗机构造成的,往往会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另外,患方不积极配合治疗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医疗活动中,有些患者不如实讲述病史、不履行医嘱、私自服药或加减剂量、私自外出延误治疗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有些患者及家属认为是医务人员所致,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1.2.4 医方因素 主要表现在有些医疗机构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或管理松懈,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致使医疗活动中出现诊疗、护理过失,造成差错;病案书写不规范、保管不利,病历记录不详;医务人员自身技术水平低,医疗质量不高、责任心不强,对医疗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医患沟通不当等而引发医疗纠纷。
1.3 法律特征 (1)医疗纠纷的主体[2]限于医患双方。医方,包括所有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同时,只有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和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医务人员才能合法行医,亦才能成为医患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患方,不仅指患者,而且也指所有接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员,实际上也包括患者的家属及其他关系人,如患者的其他监护人、患者所在工作单位、患者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等。(2)医疗纠纷的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医疗纠纷的客体是指医患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其对客体的企盼是一致的,那就是希望通过医疗活动来预防、治疗患者疾病,延长患者的生命,提高生活质量,并使财产权益发挥最大的效用,但这一初衷往往会由于医学的特殊性和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等因素而打折扣。(3)医患纠纷的内容是医患双方基于围绕医疗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从内容上判断是否属于医患纠纷,关键在于双方争议的事项是否是由于在医疗活动中双方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引起的。 2 医疗纠纷的法律防范与处理 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人类有医疗行为的存在,将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医疗纠纷,甚至差错、事故的存在,但作为医院、医务人员个人,医疗纠纷又是可以避免的。
美国等西方国家,医疗纠纷的法律防范与处理机制比较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并且有专门的机构协助医院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这些机构成员必须具备医学、法学、卫生管理三门专业知识,并且必须热衷于这项事业。目前国内医务人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