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和内包装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1)包装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
包装容器和与拟装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留有正常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所需的足够膨胀余位。
易燃液体容器应至少留有5%空隙。 (3)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
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或进入杂质水分,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其它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密封不漏。
(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2.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1、包装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容器和与拟装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留有正常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所需的足够膨胀余位。易燃液体容器应至少留有5%空隙。
3、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或进入杂质水分,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其它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密封不漏。
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拟装物发生反应,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它有害物质。
3.危险品运输的注意事项
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如何正确使用危险品包装,是事关危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重大问题,对于出口危险品包装的使用,检验检疫部门有着严格的要求。
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的使用操作中还经常会出现问题,给国家和相关企业造成了损失,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六种。 一、包装与其所装的危险品不相容。
不相容是指包装容器与其所装的危险品会发生化学反应,从而降低包装的强度甚至使得包装破损,导致内容物泄漏而发生事故。如某些对金属具有腐蚀性的物质被装在普通钢桶内,就会腐蚀钢桶,极易造成危险物质渗漏。
二、使用的包装不适合,主要表现在:1.包装容器内所装的危险品的重量或比重超出了该包装所能承载内容物的最大重量或比重。2.包装的安全级别未达到危险物所需求的包装类别。
3.没有排气孔的包装装运了在储运过程中会释放出气体的危险品。4.包装容器内所装的危险品的单件重量或容积超出了有关危险品运输国际规则的最高限定。
三、包装的使用不当,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在货物装入包装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主要包括:1.包装在装入液体危险品后,盖子没有旋紧,使得危险品在储运的时候泄漏;2.包装的塑料袋类内包装热封不良或扎口松动,使得危险品在储运中泄漏;3.在装入危险品时,腐蚀或损坏了包装的外表面。 四、使用没有检验合格的包装。
危险品包装的理化性能在使用前没有按规定要求通过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危险货物运输应注意点什么
??????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因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引发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为确保安全,在危险货物运输中应注意以下九点:?????? 注意用车??????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的规定,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不得超过10立方米,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注意驾驶??????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设置《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规定的标志,安装标志灯、标志牌。
汽车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应控制车速,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 Km/h ,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 Km/h ,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辆距离。如遇雪天、雨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 Km/h ,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遇有情况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刹车,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注意包装?????? 危险货物在包装前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运输的特点以及包装应起的作用,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包装材质应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相适应;包装物应具有相适应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能经受起运输过程中正常的冲撞、振动、挤压和摩擦;包装的封口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内、外包装之间应有适当的衬垫;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应能适应一定范围的温度、湿度变化;包装的外表应按规定标明各种包装标志。
??? 注意装卸??????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业务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
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货物的装卸场所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 注意清厢?????? 危险品卸车后应清扫车上残留物,被危险品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具必须洗刷清毒。未经彻底清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动植物。
??? 注意泄漏?????? 危险品在装运过程中出现漏散现象时,应根据危险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妥善处理。爆炸品撒漏时,应及时用水湿润,再撒以锯末或棉絮的等松软物品收集后并保持相当湿度,报请公安部门或消防人员处理,绝对不允许将收集的撒漏物重新装入原包装内;储存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出现泄漏时,施救人员应戴上防毒面具,站在上风处抢救,易燃、助燃气体气瓶泄漏时,严禁靠近火种,有毒气体气瓶泄漏时,应迅速将所装载车辆转移到空旷安全处。
易燃液体渗漏时,应及时以砂土或松软材料覆盖吸附后,集中至空旷安全处处理。覆盖时,特别要注意防止液体流入下水道、河道等地方,以防污染环境。
在销毁收集物时,应充分注意燃烧时所产生的有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必要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注意防火?????? 危货运输忌火,危险品在装卸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车厢内严禁吸烟,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太阳暴晒的地方。
装运石油类的油罐车在停驶、装卸时应安装好地线,行驶时,应使地线触地,以防静电产生火灾。?????? 注意停放??????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
停车时要留人看守,闲杂人员不准接近车辆,做到车在人在,确保车辆安全。?????? 注意夏季运输?????? 夏季运输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②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③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④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危险物品;⑤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
5.汽车运输包装的知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检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第三章 专用车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数量。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丢失以及燃烧; 6.运输剧毒,说明事故情况、技术等级;拒不投保的、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装卸管理人员、伪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不得违章作业、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爆炸,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泄漏等,运输剧毒。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违法所得的、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是指使用专用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分区存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并进行实地核查。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腐蚀。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 法律,每年审验一次、军工,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分项、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装轻卸、危险货物品名、流散、泄漏等事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腐蚀、爆炸,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通讯工具配备。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有违法所得的,分为Ⅰ; 2.能证明科研、超限运输;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高等情况。 驾驶人员、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危害和应急措施、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类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撒漏; (三)企业章程文本。构成犯罪的;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诚实信用。
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应提供行驶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法律、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车。
6.危险货物的包装如何分类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以及放射性等危害生命、财产、环境的物品。
由于危险货物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危害程度也各有不同,因此危险货物的包装分为下列三类: Ⅰ类包装:是适宜装较大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 Ⅱ类包装:是适宜装中等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 Ⅲ类包装:是适宜装较小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 怎样保证出口商品重量的准确性? 出口商品的重量必须符合外贸合同规定要求,以避免出口后发生索赔和防止交货溢重遭受无形损失。 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司称计重人员,设置必要的准确衡器,对每一批出口商品进行准确计重,并作出重量明细单(细码单)。
计重用衡器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使用衡器时,选用衡器还应适合所衡商品重量,恰当的衡量值掌握在250d到最大称量值之间(d为衡器的最小分度值),以确保计重结果的准确性。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计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司称计重人员应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合格。 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重量证书的出口商品,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合同、信用证规定的计重方式进行计重。
对衡器计重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不同商品、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部衡重、抽磅复重或监视衡重。 全部衡重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对整批商品全部进行计重,得出准确的毛重、皮重和净重;抽磅复重是在生产企业正确计重的基础上,由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抽取部分商品对照重量明细单进行复磅;监视衡重是在生产企业进行计重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执行监磅,检查司称员的操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称重结果是否正确,细码单是否清晰正确,严防操作不当,跑车漏衡和漏记误算,严禁弄虚作假,随意估数,确保监重结果和码单数据准确无误。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正确执行计重,仔细复核码单,按照实际的鉴定结果对外签发重量鉴定证书。对以公量、干态重量和限制含量等结算的出口商品,应于衡器计重的同时,抽取样品化验水份含量,按规定核算重量,保证出口商品重量的准确性。
7.危险品运输车的基本常识
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专业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对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情况定期检查,污染放射强度超标时,必须清洗、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5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6吨~7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