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消防常识

2021-12-21 综合 86阅读 投稿:纯念想

1.LNG加气站的安全常识

1、LNG 在环境大气压下具有极低的温度:-162℃;

2、具有很大的气液体积比,如果减压措施不当,将导致压力迅速升高。LNG 的气液体积比大致为620:1;

3、前期加注量小,自然汽化回导致气损率偏大;

4、城市内LNG车辆不可避免的存在放散问题;

5、天然气是易燃性气体,生产区域有明显的安全标识;

6、撬装式LNG 汽车加气站应在有完备的安全措施及固定点使用, 严禁随便移动使用,真空工艺管线不允许踏踩;

7、运输过程严禁碰撞储罐,储罐必须保持真空度;

8、保持设备所在地区通风良好;

9、在维修或保养设备时确保系统已泄压;

10、远离易燃品或电火花;

11、电气部分及仪表部分不能进水;

12、所有电气设备都应符合危险区域防爆等级的要求;

13、在有LNG 的区域内,不能使用明火或任何未经允许的电气及通讯设备,例如手机和无线电广播发射机。注意事项

LNG增压

采用LNG低温高压柱塞泵直接增压。

低温高压柱塞泵启动前需要预冷。

预冷

打开泵进液阀及回气阀,LNG液体流入泵头,且充满泵头,预冷产生的气体从回气管道回到储罐。泵回气管道上装有温度检测装置,当检测到回气口温度低于-100℃后保持 5min然后可认为预冷完成。

泵启动

打开泵出口排空阀排空泵出口压力,启动泵,泵开始运转后关闭出口排空阀,PLC系可自动完成。听泵运转的声音是否正常、是否为空转,空转与正常运转的声音完全不同,如出现空转可适当开启泵气相口放空阀排气,如果排气后泵运行正常即可关闭排空阀,如果排空时达到15S泵仍无法正常运行则应立即停泵,然后重新预冷。

谨慎

任何一组空温式气化器满负荷连续运行时间都不应超过8小时,运行8小时后应切换至另一组气化器运行,停用的气化器可自然化霜。(PLC系统可实现自动切换)

在环境温度较低的地区将在空温式气化器后配备水浴式加热器,用于在环境温度较低时对空温式气化器输出的气体进行复热,以保证进入储气井的气体温度≥-5℃,PLC系统会根据出口温度自动完成水浴式加热器是否投运。

LNG储罐增压

当LNG储罐压力过低时≤0.2MPa应当对LNG储罐进行增压。

2.加气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要求有哪些

1.罩棚(1)为了降低火灾危险性,降低次生灾害,加气站罩棚的四周(或三面)应当开敞,以利可燃气体扩散、人员撤离和消防安全。

如为房间式建筑物,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加气场地宜采用不燃材料建造罩棚。当顶棚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罩棚的进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的高度。罩棚遮盖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3)罩棚设计的荷载,应当包括活荷载、雪荷载和风荷载,其设计标准值,应当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的有关规定。罩棚的防震设计,应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有关规定。

(4)设置于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设备上方的罩棚,应当采用可以避免天然气聚集的结构形式。2.加气岛加气岛的设计,应当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0.2m;加气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加气岛与罩棚立柱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3.工艺设备房间(1)布置有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设备的房间,其门窗应当向外开启,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爆泄压措施。其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2)为了有利于可燃气体的扩散、防爆泄压和人员逃生,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间的墙体,宜采用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建造的轻质屋顶。储气瓶(组)管道接口端朝向的墙,应为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

(3)为了防止遗漏可燃气体的聚集和便于扩散和通风,加气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当因工艺要求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是箱体内(不包括按规范要求埋地设置的储罐)时,房间或箱体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应符合通风能力和通风次数的要求。

(4)为了确保值班人员的安全,当压缩机间与值班室或仪表间相邻布置时,其门窗应当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其与压缩机问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站房加气站的站房通常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

为了这些场所人员的安全,应符合下述要求:(1)当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气作业区内时,其面积不宜超过300m2,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辅助服务区内的面积不应超过三类保护物的标准,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要求。

(2)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这些场所之间应当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3)站房可以设置在加气站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或与站外民用建筑合建,但站房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得有连接通道,并应当单独开设通向加气站的出入口。

站外民用建筑不得有直接通向加气站的出入口。(4)当加气站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加气站工艺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表6-7和表6-8的要求,但小于等于25m时,其朝向加气站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防火墙。

(5)由于地下建筑易聚集可燃气体,因此,加气站内不得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和排水井,也应采取防火花和防渗漏的安全措施。

3.加气站供配电的防火安全要求有哪些

加气站供配电的防火安全要求:1。

加气站供配电应设置应急供电电源,加气站的供电负荷,主要是指加气机、压缩机、机泵等用电。 由于这些设备突然停电,通常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电力负荷分类标准,应当为三级负荷。但随着自动温度及 液位检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计算机控制的加气机等信息系 统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如遇突然停电,该系统便不能正常工作,就 会给加气站的运营和安全带来危害,因此,信息系统的供电应设置 应急供电电源。

2。 加气站供配电应经济、节能,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及其合建 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380V/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 气加气站及其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6kV/10kV的外接 电源。

3。 加气站供配电应当设置事故照明,由于一、二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 地方,如遇突然停电,会给经营操作或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 难。

所以在消防泵房、营业室、罩棚、液化石油气栗房、压缩机间 等处,应当设置事故照明。4。

低压配电间可设置在站房内,当加气站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时,可以采用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解决加油加气站的供电问题。但是,由于内燃发电机组属非防爆电 气设备,因此其废气排出口应当安装排气阻火器,以防止或减少火星排出。

同时,排烟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水平距离:排烟口高 出地面4。 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排烟口高出地面4。

5m及以上时 不应小于3m,以避免火星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因为加气站的站房 均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所以低压配电间可设在站房内。

5。 电缆管道敷设要求,为了确保供电电缆的安全和防止汽车轧坏电缆,加气站的供 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敷设,且穿越行车道的部分还应当穿钢管保 护。

当配电电缆较多时检修较多,为了便于检修可采用电缆沟敷 设。但为了防止电缆沟进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爆炸火灾事 故,电缆沟必须充沙填实。

为了避免电缆与管道相互影响,电缆 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 沟内。6。

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要求,根据加气站的特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当 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即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是液化天然气均应 当选择防爆等级不低于d II AT3型的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区域 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以选非防爆型。

但考虑到罩棚下的灯经常处在多 尘土、雨水有可能溅淋其上的环境中,故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44的节能型照明灯具。因为压缩天然气的相对密度较小,逸出时 会自然向空间的上方聚集,所以如果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顶棚为密 闭的罩棚时,棚顶还应设置通气孔。

如无通气孔、罩棚的灯具还应 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

4.CNG加气站的注意事项

CNG加气站应该要严格控制点火源点,明火是最直接、明显的火源,包括电焊火花、汽车排气的火星等,都应必须远离CNG加气站。如果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应该严格履行动火工作申请流程,首先使用可燃气检测大气中可燃气体的含量,当可燃气体含量低于报警值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全程进行消防监护。

静电、火花、金属与硬物撞击、铝制工具在与生锈的钢铁撞击后,也会产生铝热反应,因此,在CNG加气站内检修或卸车时,要使用专用铜扳手,在操作时也要防止工具掉落或撞击。作业人员在使用工器具时,要养成先触一下地或连接一下接地线的习惯,发现破损或断线应要及时进行处理,干燥天气,要经常在场站的地面上洒水,保持地面和设备处于潮湿环境中,减少或消除电荷的聚集。

5.汽车加气站的安全隐患都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加气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第四章 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三)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第五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45m,二级站为38m,三级站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第六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三。

6.加气站安全要求是什么

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和车辆保有量的增加,汽车尾气的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也进一步加剧。

随着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改善汽油、柴油燃烧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也随之建立,以满足天然气汽车燃料的需要。然而,天然气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尤其是高压运载与储存、油气双燃料站等安全技术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CNG汽车加气站的工作原理及类型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工作原理 加气站的工作原理是将通过管线输送到加气站的天然气,先进行净化处理,再通过压缩系统使其压力达到25MPa,最后由高压储气瓶组和售气机将压缩天然气加入车辆储气瓶。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通常由六个系统组成,即调压计量系统,净化干燥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系统。

2.类型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按其使用功能,通常分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油气混加站,子、母加气站等几种形式。单一的天然气加气站只能为汽车加天然气燃料,油气混加站可加注油、气两种燃料。

子母站设计,母站是与输气管道相连的站,在母站内完成天然气的净化、压缩等主要工作,天然气被增压至25MPa,给气瓶或气瓶拖车充气;子站不需要连接供气管线,依靠母站来的气瓶拖车供气;子、母站都可以完成给汽车加气的工作。子、母加气站式节省建站资金和土地,有利于母站集中净化,子站的火灾危险性较低,可建在交通枢纽附近,便于使用。

从设备结构上来分,加气站可分为开放式结构和撬装式结构。开放式结构是将加气站所有设备安装在厂房内,按工艺流程高低压管道和各种阀门将这些设备组装起来,形成一个开环工艺系统;撬装式结构是将加气站的主要设备(净化、压缩、冷却、控制、储气等)集中在一个撬装的底座上,形成一个可闭环控制的整体设备系统。

从安全性上讲,撬装式结构要优于开放式结构。 二、CNG汽车加气站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1.天然气具有危险性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甲烷属一级可燃气体,甲类火灾危险性,爆炸极限为5%—15% (V/V),最小点火能量仅为0.28mJ,燃烧速度快,燃烧热值高(平均热值为33440kJ/m3),对空气的比重为0.55,扩散系数为0.196,极易燃烧、爆炸,并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迅速,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施救。

2.泄漏引发事故 站内工艺过程处于高压状态,工艺设备容易造成泄漏,气体外泄可能发生地点很多,管道焊缝、阀门、法兰盘、气瓶、压缩机、干燥器、回收罐、过滤罐等都有可能发生泄漏;当压缩天然气管道被拉脱或加气车辆意外失控而撞毁加气机时会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泄漏气体一旦遇引火源,就会发生火灾和爆炸。

1995年9月29日,四川自贡富顺华油公司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因钢瓶泄漏燃烧发生爆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3.高压运行危险性大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技术要求充装站的压缩机必须加压至25MPa以上,才能将天然气压缩到钢瓶内,这是目前国内可燃气体的最高压力贮存容器。

若钢瓶质量或加压设备不能满足基本的技术要求,稍有疏忽,便可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1995年10月7日,四川省遂宁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因钢瓶质量问题发生喷射燃烧,火焰柱高达20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

系统高压运行容易发生超压,系统压力超过了其能够承受的许用压力,最终超过设备及配件的强度极限而爆炸或局部炸裂。4.天然气质量差带来危险 在天然气中的游离水未脱净的情况下,积水中的硫化氢容易引起钢瓶腐蚀。

从理论上讲,硫化氢的水溶液在高压状态下对钢瓶或容器的腐蚀,比在4MPa以下的管网中进行得更快、更容易。从以往事故被炸裂钢瓶的检查情况看,瓶内积存伴有刺鼻气味的黑水,有的达到了2.5-5kg,其中积水里的硫化氢含量超过了8.083mg/L。

1995年8月12日,四川绵阳地方天然气公司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因脱水工序处理不净,在给钢瓶充气时而发生爆炸并起火成灾。 5.存在多种引火源 商业性汽车加气站绝大多数建立在车辆来往频繁的交通干道之侧,周围环境较复杂,受外部点火源的威胁较大,如邻近建筑烟囱的飞火,邻近建筑的火灾,频繁出入的车辆,人为带人的烟火、打火机火焰、手机电磁火花、穿钉鞋摩擦、撞击火花、化纤服装穿脱产生的静电火花,燃放鞭炮的散落火星,雷击等,均可成为加气站火灾的点火源。

操作中也存在多种引火源,加气站设备控制系统是对站内各种设备实施手动或自动控制的系统,潜在着电气火花;售气系统工作时,天然气在管道中高速流动,易产生静电火源;操作中使用工具不当,或因不慎造成的摩擦、撞击火花等。 6.安全培训不规范 新建CNG加气站的操作人员因不熟悉CNG新技术和未经过必要的培训就上岗操作,或没有定期复训,容易出现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知识知之甚少,不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没有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CNG汽车加气站的火灾预防 1.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压缩天然气加气。

7.加气站内站房的防火要求有哪些

加气站的站房通常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 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

为了这些场所人员的安全,应符合下 述要求:(1) 当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气作业区内时,其面积不宜超过 300m2,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辅助服务区内的面积不应超 过三类保护物的标准,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的有关要求。

(2) 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 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时,站房与这些场所 之间应当设置无门窗洞口,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防火墙 进行分隔。(3) 站房可以设置在加气站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或与站外民用建 筑合建,但站房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得有连接通道,并应当单独开设 通向加气站的出入口。

站外民用建筑不得有直接通向加气站的出人口。(4) 当加气站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加气站工 艺设备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 时,其朝向加气站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 低于3h的实体防火墙。

(5) 由于地下建筑易聚集可燃气体,所以加气站内不得建地下 室和半地下室。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和排水井,也应采取 防火花和防渗漏的安全措施。

加气站消防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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