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两会的知识点
你的提问就是最标准的答案。
我们全当宣传两会知识。 2011年两会议程 2011年3月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3月5日(星期六) 上午9时 开幕会 1.国务院总理温作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3.审查国务院关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4.审查国务院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6日(星期日)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 3月7日(星期一)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 3月8日(星期二)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3月9日(星期三) 大会休息 3月10日(星期四) 上午9时 第二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月11日(星期五)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下午3时 第三次全体会议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 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 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2日(星期六)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十二五”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的四个决议草案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各项决议草案和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倪岳 峰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3月14日(星期一) 上午9时 闭幕会 1.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2.表决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 3.表决关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4.表决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 5.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6.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7.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8.表决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倪 岳峰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闭 幕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时间: 上午9时至11时30分 下午3时至5时30分 日程如需调整,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
2.请问关于全国两会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 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