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法律常识题库

2022-12-06 综合 86阅读 投稿:独角戏

1.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常见考点: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三)保全与先予执行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2.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经典例题 【例1】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某公立大学以其教学大楼产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B.某乡镇企业以所属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C.某农民以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D.某国有企业以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例2】甲向乙购买了一只羊,钱已付,因天黑路滑,甲决定明天再来牵羊,乙将甲所买的羊与自己的羊一起拴在门口树下,当晚雷雨交加,将甲所买的羊与乙的羊一起击死,此事件中乙是否需要赔偿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过错,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有小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C.乙有大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D.乙没有任何过错,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例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

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

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被告应为甲 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1、【答案】D 【解析】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A项的“教学大楼”属于以。

2.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要怎么复习~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需要跟你说明的是法律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

在复习阶段。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即记清基本概念、掌握基本原理、熟悉现行法条和学会简单应用。

(一)记牢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是法律的组成细胞,是学好、复习好法律知识的基石。如果不能准确地弄清其含义,就无法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原理和国家立法的精神,更不能准确地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牢记基本概念,要注意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牢记学习材料给概念下的定义;二是注意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二)掌握基本原理 基本原理,是法律知识体系活的灵魂和精髓,离开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就成为了一些豪不相干零件。

基本原理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意义十分重大,不懂原理就不能对所学知识逐类盘通,所学到的知识就是死路的。当遇到没有记牢的问题就没有办法通过分析理解来进行回答。

(三)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法律、法规的数量十分多,非数日之功所能掌握,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有效,对此一定要纠正学法律者不读法律条文的错误倾向,做到条文与理论并重。作为应考者在准备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必须认真熟悉如下几个法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法律中重要的知识考点。

法律的规定是死的,是具有权威性,在考试时一切理论如果与法律条文发生冲突,都是错误的,记错了法律条文,答题自然也不对。 (四)学会简单应用 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在于应用法律知识解决我们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法律贵在实践、贵在应用,如在考试中的案例题,就是专门考查应考者应用法律条文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一种综合应用类的题型。

在准备应考时,用于训练的案例一般比较简单的,不会出现分歧意见的,这样考试时才能有统一答案;那些有较大分歧、十分复杂的案例,很难得出大家都信服的答案,考试中一般不会涉及。 (五)复习步骤与考试的对应关系 上面所介绍的复习步骤,与考试题型之间有一定的直接对应关系,即每一个复习步骤都是针对一种或几种考试题型进行的。

例如:记牢基本概念,目的是应付名词解释题和定义判断题 (六)如何抓住重点 任何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重点问题,但公务员考试由于采用题库方式命题和标准化的考核方式,所以涉及面较广,覆盖了各章节。如果只从考试的角度看,理论界公认的重点问题都会在题库之中,但不一定就会在本次考试中出现,所以抓重点就是要抓各章节中所提示的标题和法律条文。

在抓重点时,还要注意:法律条文比理论重要;中国的制度比外国的制度重要;已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尚无法律的内容重要;无争论的问题比有争论的问题重要;有多种观点的问题以教材的观点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3.公务员考试最难的一道题, 2008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题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分析:

1、绑匪的行为应该构成拐卖妇女罪,属于犯罪未遂。理由如下:1、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叛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而所谓的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的强制性手段劫持妇女的行为。只要绑匪实施以上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构成本罪。在本案件的事实中,题干中明显出现以绑架为客观行为要件。至于拐卖行为是否“违背于被害人的意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即使是妇女自愿的被拐卖也不能因此而免除拐卖者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2、未遂与中止的比较: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而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主动还是被动。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本案当中,显然是绑匪因为自己的视觉判断错误,最终导致自己被动地放弃自己原本的目的。所以因为是被动放弃,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3、不构成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而这里题干中提到使用的是“绑架”的客观手段。也称为劫持,是指违背被害者或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性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一是本案中,丑女其实早就想被别人拐卖,心里面一直想促成这个条件,绑匪绑架其并没有违背其行为意志。(当然利用诱骗、药物麻醉、用酒灌罪外,但本案不适用这些情形)二是尽管丑女已经被绑匪控制与管领之下,也没有出现向丑女家人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其目的也是非常明显的,就是拐卖。当发现不是美女后,就知道买出去也值不了多少钱,所以被动放弃其行为。如果是以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而不必要在乎相貌的美丑,而是身份没有错就可以了。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的分析:

如何理解丑女“你若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这句话的真正的含义呢?是判断本案的前提基础。要解决这个前提基础,而必须要明白以下几个问题,不能草率判断。我个人倾向于绑匪因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1、丑女内心活动的分析:丑女因为明知绑匪已经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至于绑匪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相对于普通的老百姓丑女来讲,不容易判断,故在此不做分析),可以推定这是不法行为。所以,提出两个在逻辑上有顺序的要求,第一个条件是绑匪娶她,所以今晚的事情就当没有发生。如果没有满足她的第一个要求就要取得绑匪一定的财产,即是车。而这两个要求都是基于一个原因力而产生,即是如果绑匪同时拒绝这两个条件,丑女就到公安机关告发他。虽然丑女这一行为违法行为,但不影响胁迫的成立。分析到这里,我们就可以联想到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应该认定为胁迫。

2、绑匪内心活动的分析:绑匪因为害怕丑女举报自己的行为。精神上已经有非常大压力。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如果一旦美女将来举报自己,自己将构成犯罪。从而失去自由等等。尽管当时他还未失去自由,但丑女这种语言的威胁,再加上自己内心的推测。已经明显地“陷入恐惧”之中。虽然对于是否“陷入恐惧”,应该已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但也不能排除以主观为例外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胁迫的构成要件之一,非不一定是表意人已经陷入无法反抗的境地,“陷入恐惧”之中也是可以的。

3、属于哪种意思表示类型?无论是心中保留,还是虚伪表示都属于意思表示的欠缺。也称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能平衡一致的情况。它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有区别的。前这是主观的,后者是客观的。而胁迫又属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绑匪当场的意思完全是丑女以某种非法手段迫使绑匪违法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的,是非自愿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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