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2.教师学习笔记(法律法规) 归纳几大重点
何高物理:高理科各科目物理科相较难习科高物理部同特别物理绩差等同总疑问:课听懂听清课做题普遍问题值物理教师同认真研究面高物理习浅谈些自看便同习所帮助首先析面同提普遍问题即课听懂课作我作理科教师切身觉:比读某篇文作品文章自景色描写物描写都写令叫绝自知道若让自提起笔写未必或者说能写家水平听别说看别文章听懂看懂绝没问题要自写变自东西容易比孩说东西要让写必须经反复写练习才能达步要由听懂变作要听懂基础练习能掌握其规律奥妙真变自东西习高物理应该功夫功夫何习程应该达哪些具体要求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面我几层具体析记忆:高物理习应熟记基本概念规律些基本结论即所谓我提起基础知识同往往忽视些基本概念记忆认习物理用死记硬背些文字性东西其结高三总复习提问同物理概念能准确说同少即使补习班同几乎我敢绝说物理概念背完整某考试或某阶段习造影响肯定说物理问题理解整物理系统知识形都内良影响说准哪考试哪道题概念准失习语文需要熟记名言警句、习数必须记忆基本公式习物理必须熟记基本概念规律物理科先要条件物理基本要求没步面习谈起积累:习物理程记忆工作记忆基础断搜集自课本参考资料许关物理知识相关信息些信息自题自道题插图能自段阅读材料等等搜集整理程要善于同知识点析归类整理程找相同点找同点便于记忆积累程记忆遗忘相互斗争程要通反复记忆使知识更全面、更系统使公式、定理、定律联系更加紧密才能达积累目绝能象狗熊掰棒式重复劳加思考机械记忆其结能使记忆比遗忘综合:物理知识章节物理考纲能要求内容块块既相互联系相互区别所物理习程要断进行综合等高三级知识完再进行系统综合程同能力要求较高章节内容互相联系同章节间互相类比真前知识融贯通连体逐渐综合找知识联系同找习物理知识兴趣提高:前面知识记忆积累再进行认真综合能解题能力所提高所谓提高能力说白提高解题、析问题能力针题目首先要看问题——力热电磁、光原物理再明确研究象结合题目所给条件应用相关物理概念规律用些物理级二级结论才能顺利求结想象物理基本概念明确题目既给条件或隐含条件看或解题既用公式或该用、二级结论用原始公式都使解题速度确性受影响考试高空提高首先解决问题熟练解灵解题所创新面包括同题解能解选种简单;包括题解种顺利解决类似题目真做灵巧运用信手拈程度综所术习物理致六层即首先听懂记住练习用渐逐熟练熟能巧所创新?。
3.安徽省考法律专业知识如何复习备考呀
《法律专业知识》科目已形成了它独有的命题特点与考查方式,在题型和题量、分值分布上等都有一定的程式可循,因此,对广大考生来说,复习《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较为容易。但是,由于法律专业知识涉及极广,加上时间紧促,如何高效备考是每个考生能否顺利过关的关键。
一、考查要素:
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检察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历年题型:
1. 客观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2. 主观题 以案例分析题为主,还包括辨析题和分析论述题等
三、备考重点:
为方便广大考生更加全面、有效地复习、应考《法律专业知识》,总结历年检察院公务员招录考试法律专业试题所体现出的考查重点,认为今年的考查重点依然主要分布在法理学、刑法、民商法、宪法、三大诉讼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这七大领域。 人民检察院招录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在题型设置上,与法院招录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大同小异。但是,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鉴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性质和职能上的不同,人民检察院招录考试更侧重于诉讼程序、执行等方面。 提醒考生注意的是,除了重点掌握《民法》、《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几部重点大法外,还需着眼《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特别法。
尤其是新近生效的法条: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8月23日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近两年的"新法",更需要加强学习。在复习的过程中,要与"旧法"相互对照,参悟其修改渊源,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这样,更有助于提高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检察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特别掌握新旧变动的不同之处,一般来说,这是考察的重中之重。
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
一、考情综述: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
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二、重点章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三、备考注意事项: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
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
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四、重点知识举例:(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二)五大法律法规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一些考试中,法律部分中最主要考察的有五大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省份会涉及到经济法或商法的一些考点,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通俗的来讲,就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刑法--------主要讲述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反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对立,具体的就表现为公检法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这几部重要的法律,基本上是我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必考的内容,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的考试,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也都是一些常识性的内容,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难。
5.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什么
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常识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又是非常棘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学过法律,更不知道会考些什么。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复习方向,明确复习重点,下面就一些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作简要论述。一、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五、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六、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七、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九、合同的一般条款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
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
(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
一、考情综述:
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
二、重点章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
三、备考注意事项:
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
四、重点知识举例: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二)五大法律法规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一些考试中,法律部分中最主要考察的有五大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省份会涉及到经济法或商法的一些考点,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通俗的来讲,就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
刑法--------主要讲述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反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对立,具体的就表现为公检法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这几部重要的法律,基本上是我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必考的内容,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的考试,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也都是一些常识性的内容,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难。
7.司法考试知识要点
司法考试14部门法可以归纳划分为三类:
一、理论法: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职业道德、三国法,以理解为主;
二、法条法:宪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仲裁法,以识记为主;
三、理论与法条并重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理解和识记并重。
司法考试主要是刑诉、民诉、行政法为主干知识考点,尤为重要,当然别的也是不能忽视的。考试分4卷进行,(1)试卷一考察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2)试卷二考察科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试卷三考察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4)试卷四考察科目。试卷四将考察科目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
我建议你最好报一个班,这样可以很系统有主次的帮助你复习。
8.基本法律常识掌握哪些,都有哪几部法律条文需了解
楼上答得都很好,我只想做一点补充:
我个人觉得你这个问题界定不够准确。首先你的身份(自然人、法人代表……)及其你日常所用法律的对象不够明确,这样了解的就不一样。其次,你的目的是什么,司法考试?常识了解?维护权益?不一而足。再次,你是想了解大类,还是要详细了解。最后,你是为了实用,还是为了细究?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但是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希望对你有一点引导作用。五大基本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
常用基本法:民法(包含很多具体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包含很多具体法)。
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基本上,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文,希望你选择有兴趣的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