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常识答复

2022-04-24 综合 86阅读 投稿:孤独者

1.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区别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将公知常识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第三,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五,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要依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来判断,要求对所有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不可能的。生活常识无须举证,对技术常识只有当当事人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有错误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负有举证责任。还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不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中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公知常识无须举证,只有在行政认知与司法认知的范围出现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应当负责举证证明。

有专家认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无效审查理由的问题,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已经涉及到,不应允许在诉讼阶段再引入公知常识。如果是无效请求人主张,必须在无效审查阶段提出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过听证。如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其认可;起诉时提出异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应当举证,这不属于提交新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举出新证据反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及其举证,但有关证据最迟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现有技术(2009-10-1以前执行2001年的《专利法》称为“已有的技术”)必须具有三性:1、公知性,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2、时效性:公开时间必须在被审申请的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公开时间在被审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没有实用性的公知方案,不是现有技术。如“嫦娥奔月”这类科幻小说、神话中公开的方案。因为吃仙药不能让人从地球奔到月球上去,所以是没有实用性的公知方案。”嫦娥奔月“就不是现有技术。所以不能说:中国的嫦娥在远古时期就到月球上去了,可见世界登月第一人,不是美国人尼尔·阿姆斯特朗,而是中国的嫦娥!

2.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都有哪些呢

一、什么是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二、公知常识的范围与认定 关于公知常识的范围,专家们的意见并不统一。

部分专家认为,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公知常识一般是指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中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能够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

但也有专家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专利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的界定范围过大,许多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非真正的“公知常识”。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但将公知常识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

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第三,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

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五,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要依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来判断,要求对所有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不可能的。

生活常识无须举证,对技术常识只有当当事人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有错误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负有举证责任。还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不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中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公知常识无须举证,只有在行政认知与司法认知的范围出现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应当负责举证证明。

有专家认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无效审查理由的问题,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已经涉及到,不应允许在诉讼阶段再引入公知常识。如果是无效请求人主张,必须在无效审查阶段提出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过听证。

如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其认可;起诉时提出异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应当举证,这不属于提交新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举出新证据反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及其举证,但有关证据最迟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三、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四章“创造性”3。

2。1。

1节中,给出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二章 4。

1节中,提到“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八章4。

3。3“公知常识”中,提到“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指南或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公知常识作出明确的定义,并且也没有明确说明哪些来源可以证实公知常识,从而在审查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滥用公知常识的现象,以及申请人和审查员关于某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进行争执的情况。 。

3.某某作用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这句话怎么破

不太好破。

证明某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特征虽然相同,但是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具体的说,你要跟审查员说明,你折页的作用不仅起到握住导线的作用,螺栓卡槽不仅起到防止转动的作用,还有其它****的作用;并且,这个作用在其它地方也没有应用;这样才可以。

2、技术方案取的了预料不到的效果。

就是,你用折页握住导线,比用其它方式握住导线有更突出的优点才可以。

3、技术问题本身不是显而易见的。

比如,某设备总是出现故障,没有人知道为什么出故障,你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发现导线是导致故障的原因;通过简单的折页闭合握住导线的方法,来解决以前一直无法解决的问题。

如果上述条件都不具备,那专利很难授权了。

4.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原发布者:Gluckapple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其目的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审查员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在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审查员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另外还要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在这个必经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多次收到审查意见书,对审查意见书的答复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为了使申请人早日顺利取得发明专利权,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先看一个例子:在申请号为xxxxxxxxxxxx的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步骤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申请人在一通答复时,在说明书中添加了一些说明性的文字,而这些并不能从原始文件中直接推导出来,因此导致修改超出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二通中,审查员指出超范围的问题,要求申请人删除超出范围的内容。结果,在答复二通时,申请人仅仅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将所修改的一部分说明书内容还原为原说明书内容,而未提交替换页。审查员只有发了三通,发明人的申请才最终得以授权。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审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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