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法律常识

2021-10-08 综合 86阅读 投稿:藏于心

1.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什么

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常识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又是非常棘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学过法律,更不知道会考些什么。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复习方向,明确复习重点,下面就一些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作简要论述。一、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五、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六、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七、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九、合同的一般条款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

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

(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2.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部分怎么复习

你要学会有策略的答题,对于不擅长的部分,你可以适当的放弃。

我建议你每天做一套真题,要限制时间,模拟得像真的考试。做题不是为别的,就是为了确定你考试时的得分策略,你每次做完题要给自己打分,仔细看看哪个部分是你失分最多的,哪个部分又是你的得分点,考试的时候就要侧重于自己擅长的题,先做得分高的题目,把不擅长的题目放在最后做,如果时间来不及,最后的题,瞎蒙几个也行,比如法律题,太费时,得分率又不高,一般我都把它放在最后去做。

反复试验几次,你就会找到感觉了。带着侧重点去做试卷,就是我想要告诉你的。

3.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常识考哪些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5年贵州公务员考试面试辅导课程:?wt.mc_id=bd11588贵州公务员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考查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应变能力和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等要素。 贵州公务员面试周期比较长,每天一套试卷,每套试卷一般设置3-4道题目,答题时间为每题5分钟。

备考建议:夯实基础;勤练真题,把握考核知识范围;练习预测题,熟悉考试模式、巩固知识点。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4.公务员法律常识

第一题:CD (原答案有误,这种情况在很多复习资料中很常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的说明》:“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作以下具体落实:一是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二是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三是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分析】:派出所干警属于公务员无疑;市法院院长根据新《公务员法》也明确属于公务员无疑(按照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则属参照);省总工会机关办公室科员和省教育学院院长根据上述《说明》,仍按原做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所以答案是CD。

第二题:等价有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在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也必须满足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要求。体现在民事合同中,要求合同的订立兼顾双方利益,等价有偿。

第三题:B《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分析】:按照行政法理论,复议受理后将排除其他国家机关的管辖(包括其他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所以法院受理后,也同样排除复议机关的管辖,不得再申请复议。PS: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必须执行,不能再上诉,更不能转而申请复议;若先申请复议的案件,不服复议决定,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因是行政复议之司法最终原则。第四题:A (原答案有误)【分析】:B完全符合国际礼仪,这个可以从我们自己身边感知。

迟到不礼貌,早到也不一定恰当,一个忙的人士日程安排是很紧凑的,你去早了可能会打乱他的其他安排。

2016国考法律常识

声明:沿途百知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