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法制的知识
“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样的。
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扩展资料: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令制度:《管子·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汉贾谊《新书·制不定》:仁义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
清何琇《樵香小记·钧金束矢》:夫圣王之世,法制修明,豪强纵暴,有举其官者矣,安用讼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制。
2.法律基础概念
1.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其中有些规则是不同于或超出了现行国际法的规范。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及交易,其规定一般不超出现行国际法的规范。 2.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也是具有法律的强制力的,也要你遵守规范的内容。 3.通例”即国家的实践,是社会学的因素、客观的因素。
法律概念的特性 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确定性是指法律规范的表述是明确的,不模棱两可。
形式合理性是格法律规范的设定、表述和适用,符合社会成员的正常理性水平和行为能力,可以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实践。 国家性 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
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强制性的外在表现。如果行为违背法律的规定,即可能招致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国家的权威是法律强制力的主要来源。
3.我们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如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总是没有坏处的。甚至,很多时候,法律会成为保护自己的一项武器。
2、民法,是与个人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无论如何,多了解一些民法的知识,总是好的。
比如,货物买卖、房屋租赁就涉及到合同法的知识;房屋的通风采光、买卖房屋的登记就涉及到物权法的知识;饲养的动物伤人、骑车伤人就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的知识;还有买了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就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等等还有很多。所以说,民法是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去了解的法律。
很多问题的出现,可能你无法立刻知道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但是当你法律接触得多了,你会慢慢地形成法律的一些思维,这些思维可以帮助你判断某些事实是不是违法,而你该采取怎样的有效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你知道要去正规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并且要保留好正规的发票,包括吃法、住宿、医疗的发票,这些东西都是特别重要的。所以,民法,是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法律。
3、有时间、有精力,可以去看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条,如果觉得那些东西实在枯燥难懂,可以多看看法制类的节目和报纸,比如《今日说法》,通过现实生活的生动案例,也可以学习到很多法律的知识。
4.法律知识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其客观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属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其造成的一定损害是刑法所允许的,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主观上虽然是有意识地进行防卫的,但完全没有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有益于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社会的赞誉。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对于人民警察等负有制止不法侵害职责的人员来说,还是法律上的义务。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因此,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因此,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的“不法”与违法是等同概念。
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首先,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一时难以区分,将不法侵害限制在犯罪行为,就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了“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概念,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防卫。其次,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罪等虽然是犯罪行为,却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对于过失不法侵害,特别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法侵害,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在罪过或过错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侵害,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在不知道行为人的身份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反击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这与违法性的本质与根据是否矛盾,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主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是使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问题是有饲主的动物自发侵害他人时,打死打伤该动物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这便是所谓对物防卫问题。肯定说认为,只要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就可以评价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不法侵害。
否定说认为,法是人类共同体的规范,对动物、自然现象不能进行不法评价,故对物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我们持否定说。
在有饲主的动物自发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存在正当防卫,但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得已打伤打死该动物的,则是通过给饲主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属于紧急避险。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5.有关法律知识的内容660字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6.几个法律的基本知识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包括: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基层政权:在中国内地,是指乡、镇,它是上一级地方政府(县或市)的组成部分。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
城市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
二者不是国家机关
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
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7.法律基本常识
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民事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位两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