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租赁基础知识
租赁知识:/rongreal/6060.html 更多租赁知识:/rongreal/6060.html 更多租赁知识:/rent/index.asp?good=zs&searchkey=name@domain.com 租赁常识:/rent/index.asp?good=cs&searchkey=name@domain.com [租赁知识] 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将某项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租赁是一种客观的经济活动过程,与市场经济发展紧密相联。早在公元前1400年前后,地中海西海岸就出现租赁,当时一些船主把船只出租给商人,收取租金。
早期的租赁对象有土地、房屋等。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租赁-发展沿革 19世纪末,设备租赁开始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有了投资减税和加速折旧减税等措施,设备租赁得以普遍推行。
后来又有了金融性和资本性租赁等形式。租赁项目一般是机器设备、厂房、飞机、轮船等有形资产。
近年来,租赁业务扩大到包括技术、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在内的企业租赁。欧美和日本一些发达国家,有不少中小企业采取租赁经营的形式。
其特点在于:承租人只需支付租用金,便可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获得新的生产能力;租赁期间设备产权属租赁公司,用户只有使用权,且不得中途废约;出租人能较快通过收取租用费收回资金,比向外贷款更为安全可靠。 租赁-业务程序 ①承租人直接与设备生产厂商就设备价格、规格、交货日期及其他条件进行先期谈判,当接触租赁条约时,需请租赁公司参与意见。
②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条件向生产厂商购买设备。 ③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租期即告开始。
④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规定的金额向租赁公司交纳租金。 ⑤ 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作如下选择:或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延长租期,或作价购进所租用设备,或要求出租人更新设备而另订租约。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作为承租者需向租赁者按期交纳租金,而对其所承租的企业则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的全部责任,盈亏自负。因此,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亦开始对部分中小企业试行租赁经营责任制。
租赁-期限判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仅仅有口头的租赁协议,或者虽然有书面的租赁协议,但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完全可以在该房屋进行拍卖后,由买受人解除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从而保证申请人与买受人的权利都完整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租赁-租赁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那么对于这种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具体来说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产品责任。
由于租赁物本身具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则产生产品责任,由出卖人也就是供应商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4)污染环境责任。
如果由于承租人操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缺陷造成环境污染的,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租赁-租赁合同 对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设设施问题。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设施。在租赁关系期满后,对租赁物改善或者增设设施所增价值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请求权。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孳息归属和风险负担。对于租赁物的孳息归属,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租赁本身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孳息,则孳息自然归承租人所有;如果租赁本身不是为了租赁物的孳息,则依据孳息归属原物的理论,由出租人享有。
对于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理,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的转租权。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享有转租权。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义务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应予以注意的是,出租人所解除的合同是租赁合同,而非转租合同。
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以后,依据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向转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转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4.租车有哪些基本常识
1、首先要选择专业度高有规模的租车公司。专业公司的保有车辆较多,在车辆出现故障需要换车时更有保障。
2、消费者最好提前到租车公司看车、试车,并仔细阅读租车合同。特别要了解车辆投保险种和保额。除交通强制险外,还至少需要购买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险。
3、在选车时,要从租车的用途出发。出行旅游最好选择空间宽敞、舒适的车型;如果路况较差,就要考虑选择具有越野性能的车辆。
4、不少租车公司,都要求客户必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担保人和房产证明,手续较复杂。所以要提前准备。
5、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有一些注意事项一定要记牢:首先,要了解车辆的日限公里数和超限后的计费标准;另外,还要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和租赁超时的计费标准,以免因故不能及时还车时,和租赁公司产生异议。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发现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和租赁公司协商修改。
6、提车前的最后一道工序就是填写验车单, 一定要在租车时就仔细记录清楚。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均无异常后,即可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
5.有关租房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用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三、哪些是合法的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 四、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消防安全责任;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10)转租的约定;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六、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上述公有住宅,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协议租金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七、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哪些费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鄂价房服(2002)77号文件规定如下: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 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 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 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 300元 九、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
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十、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办理。
6.租房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多了去!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6、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7.租房子的注意事项 本人第一次租房子
一、低价虚假广告要注意
当租房者通过报纸、网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价明显低于其正常市场价格时就要引起注意了。因为这些虚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此为诱饵骗取租房者上当的一种手段。
二、房东个人情况查仔细
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验查仔细。如果是房东本人出面签约时,最好查看其房产证与身份证;如果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书、朋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则一定要其出具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身份。
三、承租房屋家电、家具清点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家电、家具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
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
四、认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
五、物业杂费等合同附件写清楚
租赁双方达成协议,除了签署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外,对于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承担也要详细写清楚并且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六、房屋押金问题看明白
租房者在交纳房屋押金时要与业主协商好是押一付三、押二付三还是押二付四。因为当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苛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
七、根据自身条件谋求合适房屋
旺季租赁,租客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房屋。因此,租客在租房时不应单一的寻求工作地点周边的房屋,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特别是在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要交通便利,上下班时间不长,距离远一些的房屋也应列入选择租赁范围之内。
扩展资料
《合同法》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房屋租赁
8.租房前要了解哪些租房知识
出门在外工作免不了要租房,中原地产经纪人告诉你租房都需要注意什么?
1、租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查看房东的采光是不是很好,交通是不是便利。往往市区的房价都很高,我们很难承受,而郊区的房子太远又会浪费很多时间在往返的路上。要找交通方便,离工作单位不是太远的房子。
5、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我们当然想要离工作单位越近越好,这样每天就不会花费太多的时间在路上,也能有更多的时间用来充电学习,但是也要考虑经济基础,如果无力承担,可以选择交通便利,稍微远一点的地方,
6、选好房子,入住前要检查房间设施是否完好。比如家具电器等等有没有损坏,并详细记录下这些信息,跟房东做好沟通工作,以免事后引起纠纷。我们入住的时候,房间内肯定会有房东的设施,比如家具,电器等,我们要检查清楚是不是完好的,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租房子的一些基本常识?
一、我们在租房子的时候,办法是找一家比较大的中介公司来给你房源,这样你可以比较的安全一些,另外中介费是可以搞价的,大家一定要尽量搞低一些,这样可以节约不少的资金。
二、大家在签订合同以前,先要和房主一起确认一下家里面的水电煤气费和供暖费是不是交接清楚,另外要问清小区的物业费和有线电视费以及垃圾清理费,这些都是很必要的费用,必须和房主说清楚。
三、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租房子有很多的骗局,一些小的租金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拒绝,因为房子没有住进去之前,不需要支付资金,另外如果你被要求支付定金,那么你一定要索要收据。
9.我要租房急需些法律常识,请给些详细的~
上次针对房屋短期租赁的特点,谈了在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应当注意的问题。下面笔者从承租人的角度出发,就短期租赁的风险及防范简单提示以下:
1、实地看房,了解实情。
承租人租赁房屋,大部分是通过各种广告或找中介服务机构获取信息,由于现在市场规范的混乱性,承租人选择租赁广告和中介服务机构时一定要慎重,为防止出租人和中介机构隐瞒房屋实情,最好能自己实地考察房屋,查看房主房产证明及身份证件,确保租赁房屋无争议,另外,还可以查看房屋实施,确保租赁后自己的人身安全;为防止中介机构合同玩猫腻,在选择中介机构租赁房屋时,最好有法律专业人士陪同。
2、约定租期,落在书面。
承租人千万不能报有“就租两三个月,不用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了”等类似想法。因为《合同法》第2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就意味着,房主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奥运商机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有些房主会利用承租人没约定租期的法律漏洞,解除租赁协议再租于给付租金价高的房客。这样对承租人来说,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承租人须注意约定好租期的问题。
3、房屋实施,清点拉单。
实践中,租赁房屋出租人都会要求承租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为防止租赁期满出租人以各种“实施破坏”、“丢失”等借口拒退保证金,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对房屋及内部实施的名称、数量、现状等属性详细清点拉单,并由出租人亲自签字摁印予以确认。
4、费用承担,划分责任。
对于租赁房屋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承租人一定要与房主明确约定。比如约定自己所用的水、电费用由自己承担;物业等费用由房主承担。以免房主推诿,给自己带来生活上的不便。
5、违约责任,明确量化。
在承租房屋期间,为确保承租人安心使用房屋,对于自己能想到的违约条款,比如出租人又将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出租人无法保证房屋用途的等等进行明确约定,而且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样可以督促房主按照合同行事,也能确保自己租赁房屋的质量。
以上笔者就承租人在房屋短期租赁中最容易出现的风险及如何防范做了简要提示,希望能对将要租赁房屋的人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