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常识

2022-08-01 综合 86阅读 投稿:宁陌夙

1.民事诉讼有哪些常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法定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就是间接地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1. 民法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起的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时效为20年,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民事权利在20年内受法律保护。

(5)无诉讼时效限制: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侵权行为所发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起计算。

3.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也称诉讼时效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发生了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和承认必须有可靠的书面证据!

5.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民事实体权利。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依然有权受领并受法律保护。

2.民事诉讼有哪些常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法定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就是间接地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1. 民法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长期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起的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时效为20年,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民事权利在20年内受法律保护。

(5)无诉讼时效限制: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行为所发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起计算。

3.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也称诉讼时效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发生了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4.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和承认必须有可靠的书面证据!5.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民事实体权利。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依然有权受领并受法律保护。

3.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是什么

2012年9月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引人关注的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为此,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新的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行民诉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新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新的民诉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新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 新的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新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新法增加规定,对简易的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新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新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

4.民事诉讼的八项基本原则

原则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组织依存于他们的顾客,因而组织应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需求并争取超过顾客的期望。

原则2 : 领导作用 领导者建立本组织相互统一的宗旨和方向。他们应该创造并保持使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

原则3 : 全员参与 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带来受益。 原则4: 过程方法 将相关的资源和活动作为过程来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预期的效果。

原则5: 管理的系统方法 识别、理解和管理作为体系的相互关联的过程,有助于组织实现其目标的效率和有效性。 原则6 :持续改进 组织总体业绩的持续改进应是组织的一个永恒的目标。

原则7 :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有效决策是建立在数据和信息分析基础上。 原则8:互利的供方关系 组织与其供方是相互依存的,互利的关系可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质量管理八项原则是一个组织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总体原则,这些原则需要通过具体的活动得到体现。其应用可分为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两个层面。

就质量保证来说,主要目的是取得足够的信任以表明组织能够满足质量要求。因而所开展的活动主要涉及:测定顾客的质量要求、设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最终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就质量管理来说,要考虑作为一个组织经营管理(这里说的不是营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怎样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组织要生存、要发展、要提高效率和效益,当然离不开顾客,离不开质量。

因而,从质量管理的角度,要开展的活动就其深度和广度来说,要远胜于质量保证所需开展的活动。

5.民事诉讼有哪些须知

民事诉讼须知:(一) 一般管辖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除上述管辖外,下列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约定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选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 专属管辖 1、因房地产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6.民事诉讼法常识: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7.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下: 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批程序的始终,无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中,也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都可以使用调解原则。当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调解的。

2、辩论原则。 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辩论原则也是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辩论原则要求: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3、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案件进行裁判。

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诉讼权利却是不相同的,当事人不要混淆这两面的概念。

8.基本的法律常识

基本法律常识主要集中在刑法与民法里面:

刑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主犯从重从犯从轻处罚。犯罪中止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照成后果的免除处罚。醉酒者的照样要对自己醉酒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民事法律中就更多了,比如婚姻法中的结婚年龄的规定为男不小于22岁女不小于20岁。继承法中规定的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在所继承的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如果放弃继承权,那么被继承人的债务也不用负责清偿,请求返还债务的胜诉期是2年,最长是债务发生之日起20年。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动产从交付起转移,不动产从登记之日起所有权转移。担保法中的定金罚则,以及订立合同前交付的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等等

9.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自认原则”,一方陈述的事实另外一方认可的,当事人可以不用举证;

2、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冤假错案,被告人认可的事实,仍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民事诉讼基本常识

声明:沿途百知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