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法律讲义

2022-07-10 综合 86阅读 投稿:坚持

1.2015年12.4宪法法律知识作文

法律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希望让未成年人严于律己。

我的身边就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活生生的例子。几个初中生沉迷于网络游戏中,整天泡在网吧里。身上的钱花光了,就将罪恶的双手伸向身边的人,向未成年人勒索钱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这些不良少年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被送去少管所进行劳教。这真是恶有恶报啊!他们轻视法律,在不良的环境影响下,走上了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绝不能像故事中的少年那样以身试法,触犯了法规,到时候后悔莫及。

还有一个实例。一个中学生,新买的电动车被盗了,心里感到很不平衡,报复的心理促使它产生了邪恶的念头,于是进行还击。他多次偷盗电动车和摩托车,成了臭名远扬的“江洋大盗”。纸是包不住火的,一次在这名未成年人准备作案的时候被民警抓个正着,当场擒获。事实证明,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定倒在法律之下。这位中学生戴上了偷窃的罪名,从此他的人生便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就像一张雪白的纸张滴上了乌黑的墨水印,很难再擦掉了。我们同样作为中学生,不应该有不健康的思想,因此我们现在如果多学一些法律知识,懂得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要做到对于违法的事应该及时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身心健康地成长。

我认为,现在的未成年人应该学法守法,从小抓起,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多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行为。

只有做到这些自我保护措施,从生活的经验教训中悟出实实在在的道理和人生价值,遵守法律,让法律与我同行!让法律伴我成长!

2.法律常识大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yinhui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yinhui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yinhui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yinhui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yinhui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yin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10个必知的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2、《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4.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1、住房一定要和出租人签订租房合同(租金,期限,违约责任要讲明),有条件的话可以到房管局查一查出租人是否享有所有权,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2、乘坐出租车被骗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常常出现出租车司机不给票而漫天叫价的情况。上车的时候就要和司机讲明打表,另外,记下出租车司机的姓名,编号,出租车号码。

这都有利于以后维权,如果打表故意绕弯子,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公司投诉。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6、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5.有哪些法律常识大全

婚姻家庭

我国的《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自己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必须赡养父母,给父母必需的生活费,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那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给自己提供生活费. 夫妻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权利探望孩子。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其他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正在患病规定的医疗期间,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那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您是一位劳动者,在您遇到劳动争议时,如果您希望通过仲裁解决,那您应该在发生纠纷后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您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那您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您的单位在您的工作时间之外又让您加班的,那您应该获得1.5倍以上的报酬;如果在休息日加班,后来没有补休息日的,您应该获得2倍以上的报酬;如果是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加班的,您应该获得3倍的报酬.

消费者权益

作为消费者您享有的权利有:1.知情权 2.自由选择权 3.安全权 4.求偿权 5.参与监督权 6.接受消费教育权 7.建立消费组织的权利 如果您去买东西,千万不要忘了向销售者要发票,万一出现问题,这可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 如果您获得了赠品或者奖品,但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您照样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如果您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使您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如果您想起诉,您应该在两年内起诉,过了两年您再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6.法律常识

医生会根据经验或前辈的经验判断出生育过程是否会安全,如果不安全的话,医生只能告诉孕妇的丈夫,让他作出选择。

以下是查询资料。 生命高于一切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牟瑞瑾副教授认为,当母亲的生命权和胎儿的出生权发生冲突时,生命权是高于一切的,生命权也是不容侵犯的。

我国现代民法学理论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最为宝贵的人格权,是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在我国现行的民法条例中,一般认定人的生命以出生证明为标准,达到这一标准的,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出生的胎儿不是法律上的“人”。虽然某些西方国家主张生命权从胎儿成形时算起,因此严禁堕胎,因为堕胎就等于杀人。

但在我国的法理和观念中,以出生为界,并没有争议。所以产妇危急时,天经地义地应当考虑产妇本人的性命。

胎儿只可能在母亲安全的前提下去努力。严格讲,只要在还有抢救机会时放弃产妇,就是非法剥夺产妇生命权的行为。

所以,当产妇与胎儿不能同时保全时,胎儿出世权是无法与产妇的生命权利相提并论的,在这种情况下所应当做的只能是保护产妇的生命权。单从主体而论,产妇是人,胎儿却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丈夫无权选择 牟瑞瑾认为,对丈夫来说,他是无权进行选择的。虽然生育权是夫妻双方所共有的,但是妻子的生命权重于生育权。

丈夫如果选择胎儿,在客观上很有可能造成剥夺妻子生命的后果。因此,丈夫一旦选择了胎儿,就触犯了我国刑律。

因此,丈夫在医院的意见书上的签名在法律上是没有实质意义的。也绝对不能构成医生放弃对产妇最大可能抢救的理由。

如果丈夫选择保小孩而医生依此行事,结果导致产妇在失去最大抢救机会之后的死亡,理应追究丈夫和主治医生的责任。 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

同时也是人身性质最浓厚的天赋人权。而人身性质的权利在法律上一般是不允许代理的。

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有处分的自由,包括放弃的自由。我们没有得到别人授权,是不能去干涉别人的事务(除非构成无因管理)。

因此,丈夫绝对不会仅仅因为结婚而自然享有这个选择权。婚姻并没有把妻子的生命权依附于丈夫,丈夫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去进行这个选择。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所有之物享有处分的权利,丈夫以自己的名义来抉择,就等于将妻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之所以现实中会有这样荒唐的选择,其实背后正是出自于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旧观念。

婚姻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某些法定的权利义务,如同居、相互扶助等,但并没有授予丈夫对妻子生命的处分权。既然丈夫对妻子的生命并不享有处分权,则在产妇与胎儿不能同时保全的情况下,医院没有必要为此征求丈夫的意见,因为后者根本没有处分妻子生命的权利,其同意优先保全胎儿的行为不具有排除医院法律责任的法律效果。

生命权和出世权的碰撞 牟瑞瑾认为,这种选择实际上是母亲的生命权和胎儿的出世权之间的碰撞。无可非议,母亲的生命权高于一切,但是也有例外。

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丈夫和医院也有可能作出选择保全胎儿的选择,但是,选择胎儿的前提是孕妇已无生存的可能性或者是这种可能性很渺茫。这说明,在难产或出现其他母子不能同时保全的情况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先保全胎儿,这应由医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在通常情况下,这样的例子不是很多,母亲也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权。比丈夫和医生更具有发言权的是孕妇本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子育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有权按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生育,不受丈夫或其他第三者的强迫、干涉。

据此建议医院可以建立这样一套完备的制度,让孕妇在产前(即难产危险发生前)对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进行选择,对保全胎儿还是保全自身作出自主的决定,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同时母亲本人也可以作出选择保全胎儿的选择,但必须是母亲本人在毫无外力的影响下,亲自作出的选择,并且要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

就这一问题,本报记者还采访了相关医院的工作人员。据医院工作人员介绍,当产妇难产又危及其生命时,无论是谁都很难作出选择,包括产妇本人也很难作出选择。

很长时间以来,医院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就是把这种选择的权利赋予产妇的家属,比如说产妇的丈夫,这也是充分行使患者及患者家属享有知情同意权的表现。

7.2015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法规及条例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

8.法律知识

法律小常识

小常识一:

1、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有:⑴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⑵带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戏场;⑶营业性台球室;⑷卡拉ok厅和电子游戏机室;⑸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的播放场所。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指: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⑹多次偷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6、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7、如果你是一个初中生,担负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学生。

小常识二: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这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里说的独立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并非是以结婚成家为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

已经成年,而且已经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虽未结婚,但在经济上能够自立,父母已经尽了抚养责任,除非丧失了劳动力,否则父母已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了。

小常识三:

你想借钱给别人,就一定要留有借据。正规的借据包括以下内容: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时间、保证人或见证人。并且双方签字画押,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这样才能免去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注:诉讼时效为2年)

但从法律上讲,借条和欠条却是存在一些很大的区别的,为了让咱老百姓有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和自我保护的意思,下面把这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大概说一下:借条一般是借别人的钱,可能同意写明还款时间,也可能只是写明借到某某多少钱,而未写明什么时候还,那么在法律上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写明了什么时候还,那么从该时间到了后两年内,对方未还钱,你也没追要(请注意,这里的“追要”应当是以可以获得证明的方式进行的),那么法律对你的权利不再保护了,当然了,如果借你钱的人仍然愿意还钱,那就没什么问题了;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什么时候还,那么法律保护你的权利最长不超过20年,也就是说,在借钱那一刻开始的20年内,你的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在这期间你找过对方要求其还钱,那么从你要求而对方未还的那时间起算,法律只在两年的时间内对你的权利进行保护。

那么欠条和借条就有很大的不同,从欠条出具的时间开始起算,在两年内你未要求对方给钱(要求给钱也必须是可以证明的),那么法律也不保护你的权利了,如果欠条上写明了还钱的时间,那么法律保护也从该写明的时间开始起算,保护两年的时间。

以上看起来可能比较晦涩,但法律问题可能就是这样的,我以比较通俗的说法简单的表述一下:有还款时间的借条法律从该还款到后的两年时间内进行保护,无还款时间的保护20年,但一旦中间找对方要求过,那么从要求的时间起算保护两年;无还款时间的欠条法律保护两年,从写欠条的时间起算,有还款时间的欠条从该时间起算保护两年。

2015常识法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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