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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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3.关于军队安全常识教育方面的内容
一、坚持以人为本。
部队安全发展必须强化联合管理,坚持齐抓共管,真正把抓安全工作作为广大官兵的共同职责,形成上下齐心抓安全的浓厚氛围。同时,应不断强化信息管理、制度管理、精细管理的力度,把安全措施要求落实到每个官兵、每个岗位,不留死角和盲区。
有人认为,把官兵管得紧紧的,盯得死死的,就是做好安全工作。殊不知这种以强制方法手段进行的管理,管住了营区内,管不住营区外;管住了节假日,管不住平时;管住一时,管不住长远。
部队领导只有端正指导思想,深入一线检查督导,才能确保工作有效落实;采取积极防范措施,打好管理的主动仗;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把对上负责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自觉在从严执纪、关爱官兵上带好头、做表率。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特别加强对节假日和八小时之外的管理,对外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提出安全注意事项,真正把安全防事故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各类人员都在严格的控制之中,保证思想、行为、组织不失控;要进一步加强官兵在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干部要跟班作业,进入危险区域时战斗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官兵的自控能力;建立各项制度,强化官兵安全意识;严格规章制度,注重平时养成。二、道路安全,人人平等。
不少官兵有着“军车天下第一,交通警察也管不了”的意识,在马路上横冲直撞,无视交通标示,无视红绿灯。殊不知这也等于无视自身的行车安全呐!部队要加强车辆的管理,进行了车辆安全普查,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条令条例和交通法规的学习,并适时开展安全常识教育,使驾驶员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干部、安全员要全程跟踪监督车辆,严防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严禁开“堵气车“、“英雄”车、“霸王”车。
同时,要加强驾驶员的心理疏导,确保驾驶员心理健康,技术过硬,安全驾驶。对违法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严肃处理,做到违纪必纠,执纪必严,对部队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三、枪弹管理上,构筑了坚实的防范屏障,使制度落实到位,检查制度严格执行。进行枪支弹药专项整治,对官兵进行了军械业务培训,确保官兵使用枪支的安全。
4.交通规则知识大全具体有那些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 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5.交通法规常识有哪些
对于驾驶员来说,夜晚驾车时正确地使用灯光非常重要,合理地利用其他车辆的灯光能对安全行车起到帮助。
出入胡同先晃大灯市区道路除宽敞的马路,还有狭窄的胡同和交叉的路口。常有车辆或行人突然从胡同内出来,如果司机不能及时发现采取措施极易发生危险。
若能注意观察口内驶出车辆的灯光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发现胡同中有灯光直射出来,说明有车辆要从口内驶出;根据灯光的亮度和灯光的高度可以判断出车辆的大小:灯光亮、高度低的为小轿车,灯光暗、位置高的为大型车。
这时驾驶员应减速、鸣笛、交替使用远、近灯光提醒对方。影子闪烁须防行人如果灯光中有影子闪烁,说明其汽车前还有行人或骑车人,且距离路口已很近了。
为防止行人的突然出现一定要提前减速,不要心存侥幸以免造成事故。没有护栏减速让行很多混合车道没有中心护栏,遇对向车辆排队等候而本方车道畅通时,可以发现对向车辆灯光是均匀和有规律的。
此时,有行人抢行横穿马路,司机往往因对向车辆的灯光而产生盲点。司机要注意减速通过,当车前灯光发生变化时说明车前有人移动通过。
进出主路先看车灯为了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城市中建设了很多设有主辅路的道路。在夜间行驶到主辅路进、出口时,注意观察进出口处有无灯光照射。
若有则表明有车辆要从主路驶出或从辅路驶入。因为交通部门设计的进、出口方向与主、辅路方向是有一定角度的,正常行驶的车辆灯光不可能直射出,只有进、出主、辅路的车辆灯光才可以直射以便被其他车辆发现。
灯光波动路面不平此外,可以通过对向驶来车辆灯光的上下波动判断前方路面的平整度,也可以利用前车尾部反射的灯光观察发现本车前照灯是否有缺损。在晚间驾驶车辆时有效地利用其他车辆的灯光,可以提高驾驶员的判断能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年过七十的老约翰驾驶着满载乘客的大客车在旧金山绕城高速上行驶。五十多年来,他从未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甚至连一次微小的意外磕碰也没有。
一天深夜,在十字路口,交通信号转为绿灯,前面的大货车行驶到街中心缓缓停下了。老约翰放慢速度,仔细查看。
后面的劳斯莱斯却拼命摁着喇叭,迫不急待地从右边强行超了过去。伴随着一声刺耳的刹车声和惨叫,一辆从对面飞速而来的摩托车冲破轿车锃亮的玻璃窗,将劳斯莱斯年轻的主人当场撞得昏迷不醒。
那是一辆没打转向灯却疾速转弯的摩托车。老约翰当时并没有想到会有人违规,他只是按照规章谨慎地等待,有幸躲过了一场灾难。
劳斯莱斯尽管有高档的刹车,但也救不了司机年轻的生命。老约翰开车时,总是和左右两侧的物体保持着1米左右的距离。
他警惕左边车道上意外地蹿出一位急匆匆回家的行人,也担心从停在右边的汽车上突然跳下一个粗心莽撞的少年。曾有人嘲笑他,何必这样过分仔细,不是有刹车吗?老约翰只是笑笑,摇了摇头,双手仍紧紧地握着方向盘。
前年夏天,黄昏时分,和他一起出车的同事因看不惯老约翰的年老谨慎和“胆小”,猛踩油门,像闪电般转瞬间消失在瓢泼大雨之中。在离旧金山不到20英里的地方,因车速过快,导致刹车失灵,而翻入旁边九米高的深沟。
望着老同事满身鲜血,污渍斑斑的尸体,老约翰默默地流下了眼泪。他抬起头,透过模糊的视线,凝望着远方,仿佛又坐在驾驶室里,他手握方向盘,再一次回想起那句早已铭刻在他心里的训戒:最好的刹车永远都是遵守规则。
安全行车10大原则.不论坐在前座还是后座,乘客都要系好安全带。在车祸事故中,因没有系安全带而造成死亡的比例要比系安全带的死亡比例高出一倍。
.驾驶车辆要保持专心。不要被身旁的乘客干扰,或是被美丽的风景分散注意力。
.不要盲目地跟随路面标志及标线。在弯道或上下坡路段更要小心谨慎,来车往往是在视线看不见的另一边。
.保持安全跟车距离尤其不要紧跟在大型车辆之后。距前车越近,越看不到前方的路况,真有突发状况发生时难以闪躲。
.不要只把视线盯着前车的尾巴。随时观察更前面的道路状况,遇到危险时才能有时间与空间采取更好的闪避措施。
.定期检查轮胎老旧磨损的情况。在湿滑路面,磨损轮胎的抓地力会大打折扣。
.经常查看后视镜。在改变行进路线或超车时,这是一定要的动作。
.别占用非机动车道。即使保持在安全速限范围内,在拥挤的非机动车道也容易发生意想不到的状况。
.夜间行驶要特别小心。在没有路灯的路段,往往会有猫狗之类的动物跑出来,引发司机下意识的躲避反应。
.十次车祸九次快,切记世界上还有比你更快的车与驾驶者。驾驶汽车常遇见的四种危险一是轮胎爆炸。
汽车在行驶中如果轮胎突然“爆炸”,车辆往往会急速摇摆。这个时候驾驶员应掌握好方向盘,控制住车辆的行驶方向,同时迅速关闭油门,让汽车减速。
当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住车速后,可轻轻地使用后制动,慢慢地使汽车刹住。二是方向盘左右摇摆。
行驶中如发现方向盘不停地左右摇摆,最好马上关闭油门,让车辆逐渐地慢下来,不要使用紧急制动,因为紧急制动将会加大方向盘的摇摆程度,使汽车有失控的危险。为安全起见,如发现方向盘出现摇摆的现象,应及时将车辆送修理。
6.部队驾驶员职责
1、服从指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交通法规。
2、钻研车技、精益求精、练好开车本领。
3、恪尽职守、谨防泄密、完成上级领导赋予的各项任务。
4、保证安全、安全第一。
5、爱车、勤保养,维护守纪。
6、遵守军人纪律,严禁酒后驾车。
7、要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
8、开车技术精湛,能执行任何艰难险重任务。
9、遵守《军队驾驶员职责》。
10、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