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必须知道的劳动法律常识有哪些
一.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大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就承认你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也赖不掉。
我国目前也承认事实劳动合同,就是不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实际存在用工关系。注意:事实劳动合同劳动者要举证,比如招工,面试时的名册,工作证,工作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考勤记录,其他工人记录等,录音录像(你:老板,我来上班了啊。
老板:好,赶紧工作吧。你:老板,这个工作我做吗?老板:废话,当然你做。
你:老板,我下班了啊。老板:好回去吧。
证据就有了,手机很方便,很隐蔽,养成习惯)二.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1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违法。
用工1月内劳动者不签订,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用工超1月不满用工1年未签订,每月支付2倍工资,也就是要哦支付11个月。起算为用工1月后,截止为签订之前。
劳动者不签订,应终止,支付补偿金。用工超过1年,企业未签订,用工1月后到用工一年,2倍工资。
满1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利,不得抵押身份证,不得收取押金,定金等。
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说明公司章程规则等,最好能让劳动者签字证明知道了,学习了。
否则劳动者很可能会以不知道公司章程为由违反公司章程,企业最后还可能败诉。四.关于劳务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用假文凭等,属于欺诈。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该出的工资单位还得出。
五.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直接视为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签订3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到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需说明理由。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规定试用期。
2.员工必须知道哪些劳动法律常识
一。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大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就承认你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也赖不掉。我国目前也承认事实劳动合同,就是不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实际存在用工关系。
注意:事实劳动合同劳动者要举证,比如招工,面试时的名册,工作证,工作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考勤记录,其他工人记录等,录音录像(你:老板,我来上班了啊。 老板:好,赶紧工作吧。
你:老板,这个工作我做吗板:废话,当然你做。你:老板,我下班了啊。
老板:好回去吧。证据就有了,手机很方便,很隐蔽,养成习惯) 二。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1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违法。
用工1月内劳动者不签订,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用工超1月不满用工1年未签订,每月支付2倍工资,也就是要哦支付11个月。起算为用工1月后,截止为签订之前。
劳动者不签订,应终止,支付补偿金。用工超过1年,企业未签订,用工1月后到用工一年,2倍工资。
满1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利,不得抵押身份证,不得收取押金,定金等。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
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说明公司章程规则等,最好能让劳动者签字证明知道了,学习了。 否则劳动者很可能会以不知道公司章程为由违反公司章程,企业最后还可能败诉。
四。关于劳务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用假文凭等,属于欺诈。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该出的工资单位还得出。
五。关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直接视为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签订3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到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需说明理由。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规定试用期。
六。关于服务期 劳动合同可能有服务期。
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期限,不得单方解除。 劳动者违法,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
七。关于保密事项 离职后,保密条款仍然有效,合理期限为离职后三年。
也就是关键工作岗位人员(高管,技术等)在离职后三年要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违约金。法律没有规定保密条款企业要支付任何多余的费用给你,这是劳动者的义务。
当然,有的公司愿意支付给劳动者保密费用。 八。
关于竞业限制 时间两年,企业要支付两年的钱补偿给你,以你在职时的工资为标准。如果你违反,那么要承担违约责任。
九。关于劳务派遣问题(人才租赁) 派遣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
十。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企业要解雇你 如果劳动者有过错如下的:适用期内不合格(你表现达不到企业录用时的要求);劳动者严重违纪(是严重违纪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不是刑事责任哈)。
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不是患病期间,法律概念,后面解释)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任务,也不能另行安排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
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补偿金。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代替30天,就是如果企业不想等30天,想明天就解除,就多掏一个月工资,在餐饮厨师行业比较多见,防止有的厨师在30天内使坏。
十一。关于解雇的补偿 如果因为上面讲的劳动者过错的,那么没有补偿金!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过错的。
那么:到离职时,每工作满一年补偿金算一个月1月,工作6个月到1年,按1 年,工作不足6个月,按半个月;最高不超过12年的补偿金;劳动者工资高于市级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不足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劳动者工资为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十二。
关于赔偿金 赔偿金的金额是两倍补偿金,企业掏了赔偿金,不再掏补偿金。赔偿金适用情形如下:未支付补偿金,有关部门限期支付,企业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的50%到100%追加赔偿金;企业不得因员工参加工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因不当解除合同而损失的工资。
十三。关于工作时间 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
3.劳动法律知识
1、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给出以下的内容: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
4.我们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如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总是没有坏处的。甚至,很多时候,法律会成为保护自己的一项武器。
2、民法,是与个人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无论如何,多了解一些民法的知识,总是好的。
比如,货物买卖、房屋租赁就涉及到合同法的知识;房屋的通风采光、买卖房屋的登记就涉及到物权法的知识;饲养的动物伤人、骑车伤人就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的知识;还有买了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就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等等还有很多。所以说,民法是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去了解的法律。
很多问题的出现,可能你无法立刻知道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但是当你法律接触得多了,你会慢慢地形成法律的一些思维,这些思维可以帮助你判断某些事实是不是违法,而你该采取怎样的有效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你知道要去正规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并且要保留好正规的发票,包括吃法、住宿、医疗的发票,这些东西都是特别重要的。所以,民法,是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法律。
3、有时间、有精力,可以去看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条,如果觉得那些东西实在枯燥难懂,可以多看看法制类的节目和报纸,比如《今日说法》,通过现实生活的生动案例,也可以学习到很多法律的知识。
5.企业员工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员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武装头脑,使大家都能学习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既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同时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市场经济真正成为法制经济。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不懂法、不知法使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例举不胜举,如因不懂《合同法》而造成赔偿的;因不熟悉税法造成多交税或漏税的等。这些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所以,在企业中举行法律知识培训,使员工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是很有必要的。
例
有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前台接待员刘小姐,因不满现在工作,经朋友介绍在某公司找到了一个负责公文管理的工作。工资虽然没有太大变化,但对个人的职业发展前景有益处。
提出辞职后,因有一个月的辞职预告期,刘小姐在工作之余就投入到了去新公司工作的准备。公司在一周内找到了合适的顶替人选,由刘小姐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帮带和工作的交接。三日后,新员工就能独立承担此项工作。刘小姐则顺利提前从公司离职投入到新工作中。
上例中员工转换工作的情况很常见,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的地方在于前台刘小姐的专业化。
根据劳动法,员工向公司提出辞呈要提前30天通知,在这30天之内,这名员工不得离职。如果是一名比较专业的从业人员,会这样利用这30天:首先,在工作之余投入对新公司的准备和了解中;其次,主动帮公司推荐一个前台来替代自己;再者,如果公司在这30天内找到了合适的人选,应该主动负责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教练、传帮带等等一系列的工作交接。
上例中的刘小姐正是这样做的,她的做法不仅会给原公司的高层留下很好的印象,而且也会让自己的新工作在一种美好的情况下顺利开始。如果刘小姐因为还要停留一个月的时间而消极怠工甚至做出违法的行为,只会为自己招致麻烦。一个员工专业与否实际上与以后的发展息息相关,上例就是用来强调员工要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专业化问题。
6.企业涉及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企业(一般指公司)在日常经济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知识: 一//企业成立过程中,企业内部章程、管理机构设置,权利义务,适用公司法 二//管理的财务管理//税费缴纳 适用会计法//税法 三//企业员工管理,劳动合同制度 适用劳动法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 适用民法/合同法 五//企业发生纠纷 适用民事诉讼法 企业有好多种,有合伙企业//个人独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因你的问题不够详细,只能笼统的进行以上解释,需要了解详细的情况可以直接致电本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给你进行更客观全面的解释。
7.请求一些法律常识,
这个属于单位利用业余时间来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属于职业水平的培训,按照正常的情况你这种情况单位应该按照加班算,给予适当的补偿才是。
具体法律条文参见劳动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8.给公司员工做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旁征博引些案例会对演说有用吗?答案是肯定的。
给公司员工做法律知识培训,一定要认真准备,既要有理论观点,更要有实例,通过实例来阐明法律法规的知识,这样员工听得懂、记得牢、印象深、效果好。培训时的气氛要宽松,有可能的话,把演讲稿作为一种道具,摆摆样子而已,尽可能不要照稿子去读,那样会很生动,你可以根据员工听课时的神态,灵活掌握,听得入神的内容多讲一些,不想听得内容少讲一些,培训之后,再听听员工的反映,不断充实自己的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演讲的水平,达到培训的效果。
以上都是通过实践后获得的体会,愿对你有所启发和帮助。
9.企业应培养员工何种法律意识
企业在经营中常常要求员工要有质量意识、节约意识、环境意识、成本意识等,但不常提及法律意识。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不能完全依靠于企业的一个或几个律师,只有企业全员都有了法律意识才能建立强有力的风险预防体系。企业应当让法律意识深刻植入员工大脑并指导员工在企业中的行为。
企业法律意识重在培养、贵在坚持,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指导员工树立法律意识:(一)证据意识司法实践中的表像反馈给人们一种误解,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企业有了诉讼,说说情、走走后门,基本都能搞定,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大量事实证明,证据才是胜诉的法宝,只有重事实讲证据才能最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全员应重视证据意识。司法实践中证据形式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具体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常见的证据有:书证类有来电来访登记表、信件传真回执、会议纪要、检查报告、谈话记录、谅解备忘录等;物证类主要有资质证书、抽检材料、样本或样品等;视听资料类主要有会议录像、电话录音等。企业员工应当知道在企业中常见的证据形式,要学会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还要有保护证据的能力。
企业可以聘请律师或司法人员开设专题,为企业员工讲解证据的收集与保管,提高员工的证据意识。(二)程序意识“不管黑猫白猫,逮着老鼠就是好猫”是企业在经营中提到的常话,其实这反映出企业只注重结果而弱化程序的错误思维,这不利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
程序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企业应当同等重视程序与实体。
比如在企业中,按职责划分文件签收是办公室职责之一,公司对外来文悉数由办公室签收,这其实存在签收程序上的漏洞,如果是财务信函,应当由办公室通知财务人员审查并签收,如果是法律文书,就应当通知法制办或律师审查签收。张冠李戴或越俎代庖都带来风险。
企业的规章制度应严谨规范,既要关注实体,又要明确流程。对于企业各岗位,可以建立操作手册,写明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避免因程序错误而出现法律风险。
(三)时效意识时效意识,简单地说就是要及时办理,把不稳定的因素尽快固定下来。司法实践中,许多企业在诉讼中既有理也有据但却赢不了官司,就是因为缺乏时效意识,由于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而失去胜诉的机会。
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注重时效意识。比如在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中常常有验收条款,约定货到验收或收货后几日内提出异议,如果企业员工在收货后不及时验收或者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则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对方交付货物就被视为合格,等到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就会因时效过期而承担不利后果。
再比如存在付款迟延情形时,要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