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建筑消防工程有哪些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产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要求如下: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梵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2.古建筑消防工程有哪些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产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要求如下:《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梵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
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第十六条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
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第十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3.古建筑如何做好消防应急防火措施呢
消防应急防火措施如下:
1、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古建筑管理单位对内应逐级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或防火委员会,对外可建立防火联防组织。单位领导要成为防火负责人,并确定专职防火人员,组织邻近单位、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层层落实防火岗位责任制,实行联防协作,群防群治。按照有关规定,尽可能地建立起专(兼)职消防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开展业务训练,不断提高灭火能力。同时,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还应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令可遵,尽量做到自防自救等等。
2、加强火源管理。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古建筑物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在生活区的炊煮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禁止在供游人参观和举行宗教等;舌动的地方吸烟;对拜祭用的香火实行严格管理,香炉、焚纸炉应在殿堂门外的安全地方采用不燃材料设立,并有专人值班巡查,经常清灰;指定为宗教活动的殿堂如必须点灯,应固定在安全地点,把灯放置在玻璃罩内,并设专人看管。
3、按安全技术规程设置电器照明设施。在列为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范。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构件上;在殿堂内禁止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所用照明灯具不准靠近可燃;配线的主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输入,配线方式一般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并安装熔断器作为过载保护。
4、古建筑不准任何单位个人恣意占用作为他用。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内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间,现有的必须督促其尽早拆除或搬迁;在古建筑范围内进行各种重大宗教活动和利用古建筑拍摄影视,以及进行危及古建筑防火安全的作业时,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5、提高耐火等级、降低火灾荷载。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内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间,现有的必须督促其尽早拆除或搬迁;对重要古建筑的木构件部分宜喷涂透明防火涂料,以保留其原貌对各种纺织品饰物应用阻燃剂进行防火处理;对规模较大的古建筑群,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宜适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以隔成若干防火分区。
6、防止雷击起火。重要的古建筑必须装置防雷设施,如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和避雷网。设置时在易受雷击的部位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引下线不宜少于两根,其间距不宜大于18m。二类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n。三类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7、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开辟消防通道。对缺水地区或山顶,消防车上不去的地方,应设消防水池,储水量应够扑灭一次火灾,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用水量。在古建筑旁配备轻便的灭火器,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期火。对于重点保护的古建筑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可安装较现代化的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条件的古建筑应视情开辟消防通道,便于消防部队及时到达火场,为及时扑灭火灾创造条件。
总的来说,古建筑的防火工作应由政府牵头,消防、文物、文化、宗教、旅游、园林、城建等职能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防火工作。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责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形成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议事决策机构,合理编制古建筑消防设计和城市消防规划,结合城市环境建设进行相应的消防改造,拆除存在火灾隐患的旧房,彻底整治古建筑周边的火灾隐患,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消防安全环境。多方面筹措资金,在古建筑修缮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积极完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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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内容是什么,在文物古建筑上安装消防设
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指的是与消防有关的技术规范、规定等,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等。在文物古建筑上安装消防设施,是由《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按照《消防法》第十条的要求,同样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九条 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5.文物古建筑在安全方面应该注意什么
具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6.求博物馆消防安全小常识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馆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馆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人同时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要确定2人为消防安全员。
二、成立由安全保卫部成员及各部门消防安全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义务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训练、学习。
三、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在安全保卫部具体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门消防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和馆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检查本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总结,防止发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门内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订和完善适合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制度,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本部门内消防器材。
五、重大节日或馆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六、消防检查应根据不同部门和季节有所侧重,检查范围为:
(一)各部门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消防组织的落实情况,及职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程度;
(二)用电、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消防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各项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曾经提出过的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各级消防负责人,对检查时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做到:确定隐患性质、制定解决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间。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未解决前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卫部应按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全馆各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主管领导。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火、用电须由主管领导签批临时动火用电许可证(见附1.),并由安全保卫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卫部统一配备,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定期做消防知识培训。部门员工要熟悉本部门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位置及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之处,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得兼作他用。严禁埋、压、圈占消防器材和
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因特殊情况需堵塞的,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报安全保卫部,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方可进行。
十三、本馆职工如发现火情,要立即采取扑救措施,通知安全保卫部,情况严重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安全保卫部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文物,并做好现场保护。
十四、发生火灾事故,安全保卫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追查处理。做到三不放过:没有查出火因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
火灾查处结果要上报馆领导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扑救火灾事故有功人员,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奖惩意见,并立案存档。
十五、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驻馆的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来馆临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接待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被接待单位和个人传达本制度,并监督实施;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本馆各部门及来馆外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7.古建筑消防规章制度哪有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8.古建防火的应急措施都有哪些
1、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古建筑管理单位对内应逐级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或防火委员会,对外可建立防火联防组织。单位领导要成为防火负责人,并确定专职防火人员,组织邻近单位、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层层落实防火岗位责任制,实行联防协作,*防*治。按照有关规定,尽可能地建立起专(兼)职*,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开展业务训练,不断提高灭火能力。同时,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还应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令可遵,尽量做到自防自救等等。
2、加强火源管理。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古建筑物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在生活区的炊煮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禁止在供游人参观和举行宗教等;舌动的地方吸烟;对拜祭用的香火实行严格管理,香炉、焚纸炉应在殿堂门外的安全地方采用不燃材料设立,并有专人值班巡查,经常清灰;指定为宗教活动的殿堂如必须点灯,应固定在安全地点,把灯放置在玻璃罩内,并设专人看管。
3、按安全技术规程设置电器照明设施。在列为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范。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构件上;在殿堂内禁止使用*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所用照明灯具不准靠近可燃;配线的主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输入,配线方式一般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设置控制开关,并安装熔断器作为过载保护。
4、古建筑不准任何单位个人恣意占用作为他用。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内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间,现有的必须督促其尽早拆除或搬迁;在古建筑范围内进行各种重大宗教活动和利用古建筑拍摄影视,以及进行危及古建筑防火安全的作业时,必须经*消防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5、提高耐火等级、降低火灾荷载。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内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间,现有的必须督促其尽早拆除或搬迁;对重要古建筑的木构件部分宜喷涂透明防火涂料,以保留其原貌对各种纺织品饰物应用阻燃剂进行防火处理;对规模较大的古建筑*,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宜适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以隔成若干防火分区。
6、防止雷击起火。重要的古建筑必须装置防雷设施,如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和避雷网。设置时在易受雷击的部位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引下线不宜少于两根,其间距不宜大于18m。二类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n。三类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7、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开辟消防通道。对缺水地区或山顶,消防车上不去的地方,应设消防水池,储水量应够扑灭一次火灾,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用水量。在古建筑旁配备轻便的灭火器,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期火。对于重点保护的古建筑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可安装较现代化的自动报*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条件的古建筑应视情开辟消防通道,便于消防部队及时到达火场,为及时扑灭火灾创造条件。
9.文物古建筑在安全方面应该注意什么
具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10.问118:修缮古建筑时应注意哪些安全防火工作
做好古建筑修缮时的防火,保证修复期间和改造后的安全。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文物古建筑的逐步重视,对古建筑的保护及修复已提到了一个比较重要的高度。古建筑的修复及改建工程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改建工程,修复及改造应使古建筑在现代社会中既能保留建筑固有的历史风貌,重新发挥出其原有的璀璨光芒,符合国家关于文物保护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又要确保消防安全的要求,确保修复期间和改造后的安全使用。
修缮古建筑,是保护古建筑的一项根本措施。但是在修缮过程中,客观上又往往增加了不少火灾危险性。比如大量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大量使用电动工具和明火作业;同时,维修人员多而杂,进出频繁,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火灾。所以,古建筑修缮过程中的安全防火工作尤须加强。特别应注意下列几方面。
(1)按规定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古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施工期间现场组织制度、防火负责人以及逐级防火责任制等消防安全措施,事先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2)不能降低防火安全标准。在古建筑修缮过程中,应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对其耐火等级、消防设施以及防火间距等均要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更不能降低防火安全标准。
(3)焊接、切割防高温熔渣和火花。如由于维修需要,临时使用焊接、切割设备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在古建筑内和脚手架上,一般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如必须进行焊接、切割时,应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由于过载而损坏焊机绝缘;要事先彻底清除焊接、切割地点的可燃物,或者采取防高温熔渣和火花引燃可燃物的措施。
(4)建筑内严禁飞火和明火作业。电刨、电锯以及电砂轮不准设在古建筑内;木工加工点、熬炼桐油以及沥青等明火作业,要设在远离古建筑(群)的地方。
(5)严格控制存放可燃物料。修缮用的木材等可燃物料,不得堆放于古建筑内,也不能靠近重点古建筑堆放;油漆工的料具房,应选择远离古建筑的位置单独设置;施工现场使用的油漆稀料,不得大于当天的使用量。
(6)贴金作业防纸片乱飞。若进行贴金作业,则需将作业点的下部封严,地面能浇湿的,要洒水浇湿,避免纸片乱飞遇到明火燃烧。
(7)雷雨季节应采取避雷措施。在雷雨季节搭建的脚手架应考虑防雷,在建筑的四个角和四个边的脚手架上,宜安装避雷针,并且直接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以保护施工工地全部面积,其保护角可按60°计算;避雷针至少要比脚手架顶端高出30cm。
(8)修缮工地消防安全措施应落实。修缮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组织、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值班巡逻以及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措施都必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