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常见考点: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三)保全与先予执行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2.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经典例题 【例1】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某公立大学以其教学大楼产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B.某乡镇企业以所属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C.某农民以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D.某国有企业以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例2】甲向乙购买了一只羊,钱已付,因天黑路滑,甲决定明天再来牵羊,乙将甲所买的羊与自己的羊一起拴在门口树下,当晚雷雨交加,将甲所买的羊与乙的羊一起击死,此事件中乙是否需要赔偿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过错,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有小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C.乙有大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D.乙没有任何过错,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例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
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
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被告应为甲 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1、【答案】D 【解析】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A项的“教学大楼”属于以。
2.法律常识试题及答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
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
3.我要写法律知识500 字
近几年来,国家颁布了copy《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一听到“保护”这两个字,有一些家长就会认为保护孩子只是让孩子不受到伤害,事事都顺着孩子。
有一个案例是这么说的:有一个男孩叫小杰,他之前成绩很好,同学们对他印象也不错,可以说小杰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可是,有一段时间他迷上了网络游戏,就不停找借口向父母要钱去网吧上网。
父母为了换来孩子的笑脸,就给了他钱。后来他的父母发现他拿钱去网吧上网,就不给他钱去上百网。
小杰因此而离家出走,因为小杰不去打工赚钱,他就整天出入KTV等场所,所以小杰的钱很快挥霍完了。后来他在社会上结交了所谓的“大哥”。
那些人是无业人员,他们唆使小杰去偷去抢。最后,小杰被警察带走,从那以后,他的父母就痛不欲生。
按照这个案例,小杰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是因为小杰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孩子不能进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等。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要是小时候开始学偷别人的东西,长大之后,慢慢地你就会走向犯罪的深渊。我们从小就学习法律知识,长大才不会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
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它伴随我们一度步步成长。
4.需中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而现代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法律素质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不知法、不懂法,在当今社会是很难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对跨世纪的青少年一代更是如此。
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更应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己任。
一方面中学生正处在身心迅速发展阶段,模仿性强,可塑性大,是形成法律意识、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但另一方面,其情绪易偏激、冲动,办事容易意气用事,教育困难。我国又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各种阴暗现象以及腐朽思潮泛滥,容易使中学生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走向歧径。
目前学校学生违纪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近日作了一次问卷调查,内容涉及在押犯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
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犯罪总体趋势仍呈上升态势,从这一点便充分说明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之迫切。 分析一些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差及违法犯罪之根本原因,并非其不知法,因为初、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识内容。
他们知法却没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等。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知识多的人,并不必然法律意识就强,有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仍然违法犯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不是目的,只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手段。 因此,作为中学政治课教师应该充分利用教材和学校的条件设备,根据学生的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多样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5.法律常识试题及答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
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
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
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
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
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
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
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故答案为D。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
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
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
6.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宪法知识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的社会主义国家。
3、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 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 的的原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抵触。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的特权。
9、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 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12、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 。1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
1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16、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 。
17、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18、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以法律规定。19、任何公民,非经 决定,并由 执行,不受逮捕。
20、禁止 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 公民的身体。21、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 公民的住宅。22、除因 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的权利。24、我国妇女在 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6、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
28、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0、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 通过。31、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的职务。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
34、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 的 质询案。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 。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 的决定和 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 继任主席的职位。40、审计机关在 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