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队的常识
中国步兵守则
热 爱中 国共产 党,热爱社会注 意 祖国,热 爱中国人 民解放 军,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执 行当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 国家的法 律,法规,执行军队 的条令,条例和 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 挥.努力学 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苦练 杀敌本领 ,爱 护武器装备,保 守军 事秘 密,发扬优良传 统,英勇 战 斗,不怕牺牲,保 卫社 会主义祖国,保卫 人民的和平劳动,在任 何情况下决 不 背叛祖国, 叛离 军队.
德国步兵守则
(一)德国士兵为争取胜利而战斗时,必须遵守英勇作战的规则。残酷与无意义的破坏都与他的身份不称。
(二)战斗员必须穿制服,或佩带特别指定的和清楚易辨的臂章。禁止穿便服或不带这种臂章作战。
(三)投降的敌人,包括游击队 和间谍,一概 不 准杀害。他们应由法庭判以适当的惩罚。
(四)不准虐 待 或侮 辱俘 虏。武器、地图、文件从他们 身上拿走以后,其他的个 人财物不准侵犯。
(五)达 姆 弹禁止使用,任何子弹一律禁止改成达姆弹。
(六)红十字会是神圣 不可侵犯的。受伤的敌人 应给予人道的待遇。医务人 员和随军牧师在执行其医务和宗教活动时不得阻碍。
(七)平民是神圣不可侵 犯的,士兵不准掠夺和 任意破坏。古迹和用作宗教、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必须特别尊重。只有奉上级命令和给报酬时,才能征收实物和使用民役。
(八)中立国的 土地,飞机 既不得进入,也不得越过,更不得射击;它不得成为任何军事行动的目标。
(九)德国 士兵作为 俘虏时,如果被询问,可以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军阶。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露其所属单位,也不得泄露德国军事、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任何情报。任凭威逼 利诱都 不得泄露。
美国步兵守则
你不是超人。(不要无谓的冒险、不要做傻事)
如果一个蠢方法有效,那它就不是一个蠢方法。
不要太显眼,因为那会引来对方火力攻击。(这就是航母被称为“炸弹磁铁”的原因。)
别和比你勇敢的战友躲在同一个散兵坑里。
别忘了你手上的武器是由最低价的承包商得标制造的。
如果你的攻击进行得很顺利,那一定是你中了圈套。
所有五秒的手榴弹引线都会在三秒内烧完。
尽量显得是一个无关紧要的人,因为敌人可能弹药不够了。(他会先打最重要的人)
每当你要攻击前进时,炮兵往往也快要用完了炮弹。
那支你以为是敌军疑兵而不加注意的部队恰恰就是敌人的攻击主力。
重要的事总是简单的。
简单的事总是难作到。
好走的路总是已被敌军布上了地雷。
如果你除了敌人不缺,其它什么都缺,那你往往就要面临作战了。
飞来的子弹有优先通行权。(挡它的道你就要倒大楣!)
如果敌人正在你的射程内,别忘了你也在他的射程内。
从没有一支完成战备的单位能通过校阅。
必须要装配在一起才能发挥效力的武器装备通常不会一起运来。
无线电通讯会有可能在你急需火力支援时失灵。
你作的任何事都可能挨枪子儿 -- 包括你什么都不做。
曳光弹可以帮你找到敌踪;但也会让敌人找到你。
唯一比敌人火力还精确的是友军打过来的炮火。(误射)
当你防守严密到敌人攻不进来时,那往往你自己也打出不去。
如果你多报战功,那下次你会被给予超过你能力的目标让你去打。(自讨苦吃)
当两军都觉得自己快输时,那他们可能都是对的。
专业士兵的行为是你能预测的,可惜战场上业余的士兵占多数,因此敌人的行为大部分是你所无法预测的。
2.法律常识都有那些
法律法规
(1)基本法律常识: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的相关知识。
(2)民商事法律常识: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知识。
(3)行政法律法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交通安全法、信访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4)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公安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其他与保安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3.常识:常见的法律法规常识,法律常识会怎么出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1、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12、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 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困年法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13、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答: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部署以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如果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遗产,可以继承。1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答: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5、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将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4.条令与条例有什么区别呢
条令含义:1.条文法令。
2.今多指用简明条文规定的行动的准则。多有于军队、公安等,如:纪律条令、队列条令、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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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四章 其他管理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以及从事与机动车和驾驶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管理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返回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凡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须由机动车所有者或车管所认定的代办机构向车管所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牌证)。
第五条 申领机动车牌证,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经车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牌证。 (一)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 (二)单位的机动车,交验单位证明。
属国家专控商品之列的机动车,还须交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批准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机动车,交验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的机动车,交验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所有者在城区、近郊区的,交验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四)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经批准的除外); (五)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证件。 车管所根据需要,可以留存上述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机动车所有者在领取机动车号牌并到所在区、县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到车管所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
第七条 已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机动车进行临时检验。检验时,车辆所有者须交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和停车泊位证明。
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八条 专业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汽车起重机、大客车和个体运输户的机动车,须按规定在两侧车门指定位置标示单位名称或个体运输等字样和编号。
须按规定在货运机动车尾部漆喷机动车号牌号码。 封闭货车、厢式货车,须按规定在车厢两侧明显位置标示“封闭货车”或“厢式货车”字样。
第九条 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不准上道路行驶。报废机动车须经车管所鉴定同意,交回牌证,自鉴定同意之日起1个月内将车辆送交本市机动车解体厂解体。
第十条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项目有改变的,机动车所有者须自改变之日起1个月内,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者名称改变的,凭有关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需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须经车管所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过户、转籍登记,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二)距领取牌证或前次过户时间在6个月以上; (三)领有限制行驶区域牌证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不准过户给城区、近郊区的单位或个人; (四)单位的机动车属于国家专控商品范围之列的,经控办批准; (五)对已达到规定报废标准或距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汽车,不予办理转籍、过户、停止上道路行驶(以下简称停驶)登记; (六)经车管所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驶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机动车所有者可向车管所办理停驶登记,并将该车的牌证交车管所保存。 复驶时机动车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超过停驶登记期限6个月未办理复驶或延长停驶手续的,注销牌证。 第十四条 送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须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保险公司认可的证明。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承修外观因碰撞损坏的车辆,须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详细登记以备查验,不得承修未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证明的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五条 补领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的,应当按规定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公告挂失后,由车管所审核补发。
第十六条 在城区、近郊区不予核发农用运输车和各种摩托车牌证。 在城区、近郊区,后三轮摩托车报废后不准更新。
返回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按国家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持本市驾驶证的驾驶员,须向所在街道、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并须定期到所在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驾驶证审验。
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集体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可由驾驶员协会集体办理。持外省市驾驶证的驾驶员,在京暂住1个月以上,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