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pdf

2022-05-02 综合 86阅读 投稿:阴天

1.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企业设立——不可不知的创业法律知识 一、企业设立 一个人可以建立什么样的企业?一个人可以设立几家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就成立吗?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得很好,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增加一个投资人,一人公司就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了吗?两个人可以一起组建什么样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合伙企业中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有限责任公司谁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也有“股份”吗?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该由谁定?包括哪些内容?领到营业执照前公司可以“试营业”吗?中国公民可以和华侨一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全部认购,公司就成立了吗?能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吗?招股说明书和股东认股书是一样的吗?二、股东和投资人 总裁、董事长、总经理、CEO,谁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财产包括投资人所有的财产吗?股东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股东大会吗?股东的汽车作为出资,还可以是个人所有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金钱出资只占注册资金的30%,可以吗?用科学发明投资的股东可以当总经理吗?股东的出资可以自由抽回吗?哪些人必须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有权随时召集股东会吗?股东在入股企业前就有权知道募集资金的用途吗?公司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吗?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一锤定音”吗?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应当由股东制定吗?个人独资企业老板的家人可以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吗?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人的一切行为都代表企业吗?合伙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家”吗?合伙人能否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三、企业事务执行 总经理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重大,怎么办?董事会的决议给公司带来损失,没同意决议的董事有责任吗?普通员工可以成为董事吗?董事可以“终身制”吗?董事长与总经理可以决定董事的收入吗?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吗?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吗?重要董事没有出席的董事会,决议有效吗?董事长可以直接解聘总经理吗?股东大会董事长不能到场,怎么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能兼任其他公司的顾问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可以只有2个人吗?董事长身兼监事会主席,可以吗?监事召集股东会,是越权吗?董事长得了精神病怎么办?总经理能否用公司的钱炒股?公司首席执行官可以撤销公司的安全部吗?人事部负责人可以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吗?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个人说了算吗?合伙人可以与他所在的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专门负责财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家具厂可以因合伙人欠其家具款而代其在合伙企业中“做主”吗?四、权利转让 董事长可以自由转让他的企业股权吗?股东的权利可以继承,从而“流传千古”吗?股东转让股权时,侄子和另一股东具“同等条件”,应转让给谁?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怎么办?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不再适用了吗?为了简洁,股票上可以只写明公司名称和面额吗?公司投资人的股票可以特别一点吗?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可以拿到股票吗?公司可以把股票奖励给员工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可以转让吗?怎么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他成年的儿子可以代替他成为合伙人吗?合伙人想退出合伙企业,他的债权债务怎么定?合伙人可以把合伙财产转让给自己的弟弟吗?五、企业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是自己的事,可以不通知他人吗?公司合并后,以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归零”?董事长可以独自决定公司分立吗?公司分立后,分立前原公司的债务谁负责?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可以不受法定的最低限额约束吗?公司要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多少可以由自己定吗?增加了资本,公司也应该改变一下名称吗?公司的注册资本改变不多,可以不变更登记吗?企业迁移,其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一样吗?合伙企业之间可以合并吗?六、外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中方出资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应该是中国人吗?合营公司中中方与外方占股比例相同,能否得到批准?为什么?合作企业有合营合同,就不需要企业章程了吗?外资企业需要的一切原材料都要在国内购买吗?外资企业有经营期限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不一样吗?谁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的民事行为负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将其财产自由转移吗?第二章 企业与劳动者——不可不知的劳动法常识 一、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三、工资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五、劳动安全和保护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七、劳动合同解除 八、劳动争议解决 第三章 对外交易——不可不知的合同法常识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六、合同担保 七、违约责任 八、买卖,赠与,易货合同 九、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十、运输,保管,仓储,承揽合同 十一、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四章 企业经营秩序——不可不知的经营管理法律常识 一、会计法 二、广告法 三、价格法 四、产品质量法 五、消费者权益法 六、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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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失去了今天,你不算失败,因为明天会再来。

如果你失去了金钱,你不算失败,因为人生的价值不在钱袋。 如果你失去了文明,你是彻彻底底的失败,因为你已经失去了做人的真谛。

文明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的主要作用,一是追求个人道德完善,一是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

说到文明礼仪,我想到了一个故事。有一次,列宁同志下楼,在楼梯狭窄的过道上,正碰见一个女工端着一盆水上楼。

那女工一看是列宁,就要退回去给让路。列宁阻止她说:“不必这样,你端着东西已走了半截,而我现在空手,请你先过去吧!”他把“请”字说得很响亮,很亲切。

然后自己紧靠着墙,让女工上楼了,他才下楼。这不也是良好文明礼仪的体现么? 这里我不想过多地举伟人的例子,因为这很容易令大家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文明礼仪只是伟人、名人才具备,那么我们将无需为自己或多或少的不文明言行而愧疚;或者认为即使践行了文明的要求,也并不因之成为伟人、名人。

我们不但要有讲道德的大人物,我们更需要一群有道德的民众。 一个社会的公共文明水平,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人如果不遵守社会文明,小的会影响自身形象,大的会影响国家声誉。

在清朝的时候,大臣李鸿章出使俄国,在一公开场合,恶习发作,随地吐了一口痰,被外国记者大加渲染、嘲弄,丢尽了中国人的脸。这是一个不遵守社会文明的历史教训。

公共文明是社会意识的一种体现,而公共文明又建立在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之上。试想一下,如果有人不注重自身的文明修养,他会有良好的公共文明吗?不会!个人文明礼仪是根、是本。

人要有良好的公共文明必须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所以鲁迅先生说:“中国欲存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

“立人”的意思便是要完善人的思想和文明修养,人的文明修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靠后天不断完善的。要完善个人修养,首先要致力于读书求学,完善自身的认知水平;认知到达一定水平,就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有了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就要端正自身的心态,不违背自己的良知,努力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道德的标准,自己的修养便得到完善。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完善个人道德修养,便有了推进社会公共文明的基础。

而一个社会的文明氛围对他的民众亦有莫大的影响。为什么这么讲呢?相信有的同学去过欧洲或日本,就很有亲身体会。

大的不说,只看看过马路这样的小事。只要亮起红灯,纵使马路上一辆车都没有,外国人绝不会过马路。

他们认为这是必须遵守的公共文明。试问,在如此的氛围中,有谁会肆无忌惮的闯红灯呢?这就是社会氛围的力量所在。

但再想一想,如果我们不是从自身做起,这社会氛围又从何而来呢? 有记者访问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教授,您人生最重要的东西是在哪儿学到的呢?”,“在幼儿园。在那里,我学到了令我终身受益的东西,比如说,有好东西要与朋友分享,谦让,吃饭前要洗手……”我们完善自己的文明修养也一样,并非一定要有什么了不起的举措,而是要从身边吃饭洗手这些小事做起。

养成文明的习惯,使文明的观念从意识层次进入无意识层次,使文明贯穿我们的一举一动。 我们从小接受文明礼仪的教育,很多同学都可以滔滔不绝地大谈文明礼仪。

可是看见校园中随处丢弃的饭盒,饮料瓶,听着某些同学口中吐出的脏话,怎能不教人痛心疾首呢!难道我们都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人”么?明代大学者王守仁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知和行是一个本体、一个功夫。知而不行,只是未知。”

我们接受文明礼仪的教育,自己却吝于履行、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跟从来没有接受社会教育有什么区别!所以我们要实践社会文明,就要从这“知行合一”上下功夫、从自己的坐言起行上下功夫,就要告别不文明的行为。 我们不必埋怨这个社会的文明水平不高;不必怨艾自己的力量太单薄,对社会的影响不大。

试想一下,面包里的酵母不是很少吗?可是,单凭这一点酵母,不是就把面包发起来了么。我们每一位同学都应该做这个时代的酵母,让自己的酵素,在这个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新世纪新时代,新国家新文明”,不要让文明下,不要让文明只在纸上出现,要让它活跃在我们当中,让文明无所不在,让我们做文明的主人,让“文明与我同行。

3.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作者简介

平云旺律师 专家型律师。人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擅长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并购、公司上市,私募融资、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坦任数十家大、中型中外企业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客户涉及能源化工、机械电子、金融电信、商贸流通、文化传媒、IT软件、医疗制药、建筑房地产等行业。 对公司法、合同法、会计与税法有较深研究。出版多本专著,主持并参与多项企业经济鉴证业务,拥有丰富的大型食业项目策划和法律风险防控实践操作经验。

4.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作者简介

平云旺律师 专家型律师。人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擅长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并购、公司上市,私募融资、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坦任数十家大、中型中外企业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客户涉及能源化工、机械电子、金融电信、商贸流通、文化传媒、IT软件、医疗制药、建筑房地产等行业。 对公司法、合同法、会计与税法有较深研究。出版多本专著,主持并参与多项企业经济鉴证业务,拥有丰富的大型食业项目策划和法律风险防控实践操作经验。

5.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以一问一答一源的方式,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如企业的设立、人员管理、生产经营、签订合同、税收税务、民事权利、刑事犯罪、海外贸易、破产清算等进行细致介绍。囊括了企业可能面对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是一部实用手册。企业管理者可以针对具体问题自我解决,自己做企业的法律顾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管理者、商务人士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需要有敏锐的法律意识。企业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如何规避经营上的风险?怎么签合同?被客户告上法庭了怎么办。

6.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介绍

《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一书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如企业的设立、人员管理、生产经营、签定合同、税收税务、民事权利、刑事犯罪、海外贸易、破产清算等进行细致介绍。所选案例全部来源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囊括了企业可能面对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是一部帮助企业管理者、商务人士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务书,也是一本看得懂、用得上、检索方便的法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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