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以一问一答一源的方式,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如企业的设立、人员管理、生产经营、签订合同、税收税务、民事权利、刑事犯罪、海外贸易、破产清算等进行细致介绍。囊括了企业可能面对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是一部实用手册。企业管理者可以针对具体问题自我解决,自己做企业的法律顾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管理者、商务人士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需要有敏锐的法律意识。企业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如何规避经营上的风险?怎么签合同?被客户告上法庭了怎么办。
2.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作者简介
平云旺律师 专家型律师。人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擅长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并购、公司上市,私募融资、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坦任数十家大、中型中外企业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客户涉及能源化工、机械电子、金融电信、商贸流通、文化传媒、IT软件、医疗制药、建筑房地产等行业。 对公司法、合同法、会计与税法有较深研究。出版多本专著,主持并参与多项企业经济鉴证业务,拥有丰富的大型食业项目策划和法律风险防控实践操作经验。
3.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企业设立——不可不知的创业法律知识 一、企业设立 一个人可以建立什么样的企业?一个人可以设立几家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就成立吗?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得很好,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增加一个投资人,一人公司就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了吗?两个人可以一起组建什么样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合伙企业中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有限责任公司谁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也有“股份”吗?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该由谁定?包括哪些内容?领到营业执照前公司可以“试营业”吗?中国公民可以和华侨一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全部认购,公司就成立了吗?能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吗?招股说明书和股东认股书是一样的吗?二、股东和投资人 总裁、董事长、总经理、CEO,谁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财产包括投资人所有的财产吗?股东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股东大会吗?股东的汽车作为出资,还可以是个人所有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金钱出资只占注册资金的30%,可以吗?用科学发明投资的股东可以当总经理吗?股东的出资可以自由抽回吗?哪些人必须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有权随时召集股东会吗?股东在入股企业前就有权知道募集资金的用途吗?公司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吗?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一锤定音”吗?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应当由股东制定吗?个人独资企业老板的家人可以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吗?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人的一切行为都代表企业吗?合伙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家”吗?合伙人能否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三、企业事务执行 总经理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重大,怎么办?董事会的决议给公司带来损失,没同意决议的董事有责任吗?普通员工可以成为董事吗?董事可以“终身制”吗?董事长与总经理可以决定董事的收入吗?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吗?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吗?重要董事没有出席的董事会,决议有效吗?董事长可以直接解聘总经理吗?股东大会董事长不能到场,怎么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能兼任其他公司的顾问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可以只有2个人吗?董事长身兼监事会主席,可以吗?监事召集股东会,是越权吗?董事长得了精神病怎么办?总经理能否用公司的钱炒股?公司首席执行官可以撤销公司的安全部吗?人事部负责人可以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吗?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个人说了算吗?合伙人可以与他所在的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专门负责财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家具厂可以因合伙人欠其家具款而代其在合伙企业中“做主”吗?四、权利转让 董事长可以自由转让他的企业股权吗?股东的权利可以继承,从而“流传千古”吗?股东转让股权时,侄子和另一股东具“同等条件”,应转让给谁?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怎么办?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不再适用了吗?为了简洁,股票上可以只写明公司名称和面额吗?公司投资人的股票可以特别一点吗?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可以拿到股票吗?公司可以把股票奖励给员工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可以转让吗?怎么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他成年的儿子可以代替他成为合伙人吗?合伙人想退出合伙企业,他的债权债务怎么定?合伙人可以把合伙财产转让给自己的弟弟吗?五、企业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是自己的事,可以不通知他人吗?公司合并后,以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归零”?董事长可以独自决定公司分立吗?公司分立后,分立前原公司的债务谁负责?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可以不受法定的最低限额约束吗?公司要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多少可以由自己定吗?增加了资本,公司也应该改变一下名称吗?公司的注册资本改变不多,可以不变更登记吗?企业迁移,其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一样吗?合伙企业之间可以合并吗?六、外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中方出资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应该是中国人吗?合营公司中中方与外方占股比例相同,能否得到批准?为什么?合作企业有合营合同,就不需要企业章程了吗?外资企业需要的一切原材料都要在国内购买吗?外资企业有经营期限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不一样吗?谁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的民事行为负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将其财产自由转移吗?第二章 企业与劳动者——不可不知的劳动法常识 一、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三、工资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五、劳动安全和保护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七、劳动合同解除 八、劳动争议解决 第三章 对外交易——不可不知的合同法常识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六、合同担保 七、违约责任 八、买卖,赠与,易货合同 九、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十、运输,保管,仓储,承揽合同 十一、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四章 企业经营秩序——不可不知的经营管理法律常识 一、会计法 二、广告法 三、价格法 四、产品质量法 五、消费者权益法 六、反。
4.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介绍
《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一书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如企业的设立、人员管理、生产经营、签定合同、税收税务、民事权利、刑事犯罪、海外贸易、破产清算等进行细致介绍。所选案例全部来源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囊括了企业可能面对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是一部帮助企业管理者、商务人士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务书,也是一本看得懂、用得上、检索方便的法律工具书
5.我们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如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总是没有坏处的。甚至,很多时候,法律会成为保护自己的一项武器。
2、民法,是与个人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无论如何,多了解一些民法的知识,总是好的。
比如,货物买卖、房屋租赁就涉及到合同法的知识;房屋的通风采光、买卖房屋的登记就涉及到物权法的知识;饲养的动物伤人、骑车伤人就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的知识;还有买了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就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等等还有很多。所以说,民法是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去了解的法律。
很多问题的出现,可能你无法立刻知道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但是当你法律接触得多了,你会慢慢地形成法律的一些思维,这些思维可以帮助你判断某些事实是不是违法,而你该采取怎样的有效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你知道要去正规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并且要保留好正规的发票,包括吃法、住宿、医疗的发票,这些东西都是特别重要的。所以,民法,是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法律。
3、有时间、有精力,可以去看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条,如果觉得那些东西实在枯燥难懂,可以多看看法制类的节目和报纸,比如《今日说法》,通过现实生活的生动案例,也可以学习到很多法律的知识。
6.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作者简介
平云旺律师 专家型律师。人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擅长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并购、公司上市,私募融资、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坦任数十家大、中型中外企业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客户涉及能源化工、机械电子、金融电信、商贸流通、文化传媒、IT软件、医疗制药、建筑房地产等行业。 对公司法、合同法、会计与税法有较深研究。出版多本专著,主持并参与多项企业经济鉴证业务,拥有丰富的大型食业项目策划和法律风险防控实践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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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ر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企业不能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
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和抵押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302ر外派员工应当和谁签订合同?一些外派人员,如派到合资公司、参股单位的员工如果和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就应该和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原单位在与外派单位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职工在外派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考法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303ر被外单位借用的员工和谁签订合同?被外单位借用的员工,虽然是在其他单位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还是保留在自己原先的单位。
因此,这些人应当和其本单位签订合同。304ر企业改制后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性质如果发生了变化,应当由改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因企业改制导致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更改劳动合同。305ر用人单位有权控制毕业生的户籍吗?除了“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条款之外,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的“户籍条款”。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无权对此作出约定,北京市公安部门也还没有员工辞职就将其户籍转回原籍贯地的先例。因此,合同中对于“户籍”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
306ر集体合同在什么范围内生效?无论集体合同由谁签订,都是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的,因此,它对企业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容易混淆的一点是,虽然有时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协议,但是不管是对加入工会的职工,还是没有加入工会的职工,集体合同都有效。
307ر集体合同的期限有限制吗?集体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日为集体合同的期限起始日。参考法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308ر普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什么区别?普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集体合同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加班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女职工特殊保护等等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基本标准;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时,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各方面的规定不能低于集体合同中的基本标准。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标准高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以个人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309ر试用期内“走人”,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吗?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赔偿违约金、培训费等。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招用劳动者直接支出了费用,那么,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该费用。310ر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解聘?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比较自由,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任意解聘劳动者。
只有当用人单位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因无故解聘而给劳动者带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补偿。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311ر试用期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现在有些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规定,对应聘者先试用3个月再签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只有保底工资,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通常以不太符合需要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用人单位先试用后招用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312 能以实物作为工资代发吗?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些现象:很多企业由于仓库存货滞销,就将这些存货发放给职工作为工资。
因此,这些企业职工为了生计,只好走街串巷推销企业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做法实际是以实物支付工资,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任何劳动者都可以拒绝接受企业以产品代发工资的做法,并要求企业按时支付其工资。
313ر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扣劳动者工资吗?因为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对于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参考法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314ر扣工资时,一个月的工资全扣光可以吗?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不能一次性扣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