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常识

2021-12-26 综合 86阅读 投稿:纸飞机

1.交通管理知识

交通管理知识 (一)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1、交通信号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示警。 交通信号有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手势信号。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过。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标志线的车辆可以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和行人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指示的方向通行。

(二)道路通行一般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的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机动车驾驶员 1、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的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驾驶两轮和三轮摩托车需带头盔。

(四)车辆行驶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线,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5、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6、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7、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9、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 10、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时,应当继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1、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向道路伤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2、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五)时速限制 1、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

2.乘城市公交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993年8月1日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颁布实施的新的《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乘坐规定》规定:车辆抵达终点站,应全部下车,下客站不准上车,不得妨碍值勤人员维护乘车秩序,同时规定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让座。

车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车辆行驶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行驶不予退票,但可凭已购买的车票换乘原线同方向的车辆。

乘客上车应主动购票,外地乘客或对票价不熟悉的可主动问售票员,如车辆拥挤时可以请附近乘客转递。无票或使用废票的,一经查出,按市区线、郊区线补罚款。

每个乘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乘车。

携带行李物品超过15公斤,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应购行李票。

3.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4.乘车须知哪些安全常识

1、不要在马路上挥手叫停公交车;

2、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3、乘车时,一定要排队,等到汽车停稳后再上,如果人多拥挤,就等别人上完后再上,或者等下一班车;

4、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5、等候地铁列车时,请务必站在黄色安全线后,列车进站不要探头张望。

6、严禁擅自打开警示绳或越过安全黄线,进入轨道交通道床、隧道,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威胁您的生命安全,也将对运营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更不能故意将身体或其他物品挡住车门,警方将依法追究违者责任。乘客的物品如落入轨道,请不要自行捞捡,应寻求车站工作人员的帮助。

7、不坐非正规的出租车。

非正规的出租车司机可能连驾照都没有,潜在着各种危害。所以了解你所在当地哪些是正规出租车,哪些是黑出租车。

8、上车前要记住车牌号码。

记住车牌号码可通过拍照方式。万一下车后忘记拿东西,这时候可以通过车牌号到出租车公司等查找司机信息,然后找回丢失的东西。

9、记得打表和要票。

上车打的一般都要让司机打表。若你来到一个新的城市,许多出租车司机可能看到你是外地人,不了解情况就会向你漫天要价,其实花费不了那么多。同时,要票是为了报销或日后找到司机信息。

10、驾车的家长开启天窗时,一定要照顾好孩子。尽量不要让孩子把头探出天窗。为防万一,家长可启动天窗的锁止功能以防止孩子误开天窗。

5.开城市公交车应具备什么条件

城市公交驾驶员要考的A3(城市公交车本)证: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你可以直接考A3证,各地区收费不同,一般是3000元左右,建议你多到几间驾校咨询.

大型客车 A1证可以开 大型载客汽车和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证可以开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和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证可以开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和 C1、C2、C3、C4

所以你还是要在等3年后再考,我就是城市公交车司机,很欢迎你加入我们这个行业!服务大众!要努力哦!

6.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主要包括了哪些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服务于城市广大人民群众的 交通事业,主要包含公共汽车、电车(含无轨与有轨 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下铁道等服务方式。

我国 城市公交普遍紧缺,尤其是大城市公交尤为紧张。 缓解城市公交紧张。

主要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应以国营为主,发展集体 和个体经营,调动社会上车辆(包括机关、企事业单 位客车)投入节日和高峰营运。

应大力扶植城市公 交发展,调整不合理运价。要加强城市道路和公交 场站建设。

错开市内各单位上下班时间。合理规划 住宅区与商业区位置以减少客流量。

大城市客运应 采取逐步发展轨道交通为主的方针。有条件的特大 城市可逐步考虑建设地下铁道。

要大力加强交通管 理。大城市要停止对发展自行车的鼓励政策,并控 制自行车和私人摩托车的发展。

城市公交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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