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常识错误

2022-09-28 综合 86阅读 投稿:汐影浊

1.《人民的名义》中有哪些常识性错误吗

《人民的名义》作为现象级反腐剧尽管获得几乎一边倒的观众肯定,但也有些情景设计和环节设置存在常识性错误或失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试着梳理了几条,未必精准,算是抛砖引玉吧。

当大风厂火灾发生的时候,身为公安厅长的祁同伟在现场对陈岩石说“政府依法执政,群众依法维权”,这句话如果不是演员口误的话,那这句台词就有问题。政府不是执政主体,而是行政主体,党才是依法执政,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因此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维权”。

欧阳菁为了出国,达康书记提出离婚,因为“老婆孩子都在国外”自己会成为裸官,根据现在的干部管理制度就会下台。因此,在18集他们顺利离婚。但其实即便离婚,达康书记也可能属于裸官。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对裸官的定义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李达康显然属于“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的”。

也许有人认为,李达康的女儿只是在国外上学,不属于移居国(境)外的。中组部对“移居国(境)外”也有专门的解释:“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长期签证的概念是:在前往国停留3个月以上。李达康的女儿在国外上学,很明显期限不会在3个月一下,属于长期。基于此,李达康依然是裸官无疑。

剧中山水集团和大风厂有借贷行为,两家企业互相拆借应该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但山水集团不是一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无权进行借贷。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一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水集团向大风厂提供的借款日息为0.4%,年息高达136%,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居然获得法院支持,导致山水集团凭借5000万就能得到十亿的固定资产!即便后来说此案涉及司法腐败,但如此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也确实匪夷所思,难怪侯局长一眼能看出问题。

贪官丁义珍搭乘美国航班出逃到时,剧中有个情节,指挥中心一名负责追踪的警官报告说,丁义珍的飞机坐标在东经99度北纬47度,同时警官说飞机还在中国领空,但据不少网友指正,这个坐标实际是在蒙古乌兰巴托以西几百公里的地方,早已不属于我国了。

当然,瑕不掩瑜。尽管《人民的名义》存在一些常识性BUG,但依然堪称良心大剧。

2.《人民的名义》中有哪些常识性错误吗

《人民的名义》作为现象级反腐剧尽管获得几乎一边倒的观众肯定,但也有些情景设计和环节设置存在常识性错误或失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试着梳理了几条,未必精准,算是抛砖引玉吧。

当大风厂火灾发生的时候,身为公安厅长的祁同伟在现场对陈岩石说“政府依法执政,群众依法维权”,这句话如果不是演员口误的话,那这句台词就有问题。政府不是执政主体,而是行政主体,党才是依法执政,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

因此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维权”。欧阳菁为了出国,达康书记提出离婚,因为“老婆孩子都在国外”自己会成为裸官,根据现在的干部管理制度就会下台。

因此,在18集他们顺利离婚。但其实即便离婚,达康书记也可能属于裸官。

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对裸官的定义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李达康显然属于“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的”。

也许有人认为,李达康的女儿只是在国外上学,不属于移居国(境)外的。中组部对“移居国(境)外”也有专门的解释:“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长期签证的概念是:在前往国停留3个月以上。李达康的女儿在国外上学,很明显期限不会在3个月一下,属于长期。

基于此,李达康依然是裸官无疑。剧中山水集团和大风厂有借贷行为,两家企业互相拆借应该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但山水集团不是一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无权进行借贷。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一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山水集团向大风厂提供的借款日息为0.4%,年息高达136%,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居然获得法院支持,导致山水集团凭借5000万就能得到十亿的固定资产!即便后来说此案涉及司法腐败,但如此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也确实匪夷所思,难怪侯局长一眼能看出问题。

贪官丁义珍搭乘美国航班出逃到时,剧中有个情节,指挥中心一名负责追踪的警官报告说,丁义珍的飞机坐标在东经99度北纬47度,同时警官说飞机还在中国领空,但据不少网友指正,这个坐标实际是在蒙古乌兰巴托以西几百公里的地方,早已不属于我国了。当然,瑕不掩瑜。

尽管《人民的名义》存在一些常识性BUG,但依然堪称良心大剧。

3.大家都说小柔古方不错,是吗

第4集火灾现场,祁同伟说“政府依法执政,群众依法维权”,这是个常识性错误。

准确说法应该是“政府依法行政”。党才是依法执政。

山水集团显然不是一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两家企业互相拆借应该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山水集团向大风服装厂提供的借款日息为0.4%,年息高达136%,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居然获得法院支持,导致山水集团凭借5000万得到十亿固定资产!即便后文说有可能牵涉到司法腐败,但只是一审法院判定,大风服装厂也可以继续上诉。

4.人民的名义中有哪些法律常识

《人民的名义》开播至今,该剧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体对该剧的播出高度关注,刊发各类报道逾百篇。其中,《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认为,“该剧中触目惊心的反腐画面,正是惊心动魄的反腐败斗争的艺术再现。以人民的名义是反腐的动力,更是反腐的意义”。甚至连国家广电总局都罕见地发文表扬了该剧。

一、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也就是说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股东有权利将其所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但是蔡成功却是将大风厂全部的股权都质押给山水集团,而大风厂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属于大风厂的职工的,蔡成功只拥有大风厂60%的股份。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工人拥有的那大风厂40%的股份,蔡成功未经工人授权,是无权处分的。同时,剧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大风厂的股权就归山水集团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了此约定,那么该约定属于典型的流质,根据《物权法》第211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的。

而从《公司法》、《担保法》的角度来说,用股权质押的,当债务清偿期届满,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会成为公司的股东。《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风厂全部股份做质押不仅要征得持股员工的同意和授权,从程序上还得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的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一没有大风厂持股员工的真实授权,二没有召开股东会,因此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

既然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就不能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倒退一万步讲,即使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应直接将股权判给山水集团,只能确认质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协议。至于质权执行问题,不是法院审判阶段所能解决的。质权执行方式,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法院不能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5.《人民的名义》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民的名义》涉及的法律问题《人民的名义》开播至今,该剧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体对该剧的播出高度关注,刊发各类报道逾百篇。

其中,《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认为,“该剧中触目惊心的反腐画面,正是惊心动魄的反腐败斗争的艺术再现。以人民的名义是反腐的动力,更是反腐的意义”。

甚至连国家广电总局都罕见地发文表扬了该剧。一、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也就是说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股东有权利将其所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但是蔡成功却是将大风厂全部的股权都质押给山水集团,而大风厂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属于大风厂的职工的,蔡成功只拥有大风厂60%的股份。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工人拥有的那大风厂40%的股份,蔡成功未经工人授权,是无权处分的。

同时,剧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大风厂的股权就归山水集团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了此约定,那么该约定属于典型的流质,根据《物权法》第211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的。而从《公司法》、《担保法》的角度来说,用股权质押的,当债务清偿期届满,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会成为公司的股东。

《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风厂全部股份做质押不仅要征得持股员工的同意和授权,从程序上还得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的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

而蔡成功一没有大风厂持股员工的真实授权,二没有召开股东会,因此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既然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就不能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倒退一万步讲,即使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应直接将股权判给山水集团,只能确认质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协议。至于质权执行问题,不是法院审判阶段所能解决的。

质权执行方式,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法院不能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二、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元用于过桥,日息千分之四是否受法律保护?日息千分之四,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44%(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月息一毛二),而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月息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24%(月息2分),显然日息千分之四(年利率144%,月息1毛2)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值。

那么是不是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就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了呢?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的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未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已经支付的不再退回,未支付的不再支付;而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不仅不用支付,而且已经支付过的还可以在借款人的请求下退还。简单的来说,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利息,由于大风厂并未向山水集团支付过利息,大风厂最多按照年利率24%(月息2分)向山水集团支付利息。

三、汉东省反贪局与京州市公安局同时对蔡成功立案侦查,以谁为主?(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与京州市公安局两家谁对蔡成功案件有立案侦查权?)汉东省反贪局隶属于汉东省检察院,而检察院的侦查权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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