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常识有哪些
权利是义务的对称,通常是指社会组织所规定的权利。
法律上的权利指提法律赋予人们享受有的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当他人的行为妨碍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强制机关加以保护。
法律上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行政权利、民事权利、刑事权利和司法诉讼权利等。 合法权益是指法律、法规确认的权利主体方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其中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经济利益和时间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 确认消费者权利,是制定和完善保护消费者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九大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为了使这一权利真正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对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其在购买、使用该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存在。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该项权利表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有关情况。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具备哪些法律知识
一、时效。
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时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租金被延付或者拒付、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诉讼时效为一年。
如果过了五年再来申诉或者诉讼,已经丧失了法律赋予的权利。3、“三包”(即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时效。
其中有7天、15天、30天、90天几个时效规定,消费者应当熟记。<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注意:退货时机已过。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5>“三包”有效期:Α《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收录机、吸排油烟机主机为半年外,电视机、自行车、录像机、空调等16种商品主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分别为1——3年。Β《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电池、外接有线耳机分别为6个月、3个月外,主机和其他配件的“三包”期为1年。
C《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无绳电话充电电池为半年外,整机和功能装置的其他部件的“三包”期为1年。二、证据。
证据就是与所购商品有关的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承诺、警示或者安全标识(标志)等。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应当请国家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消费者认为由于产品或者服务的缺陷造成了损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如: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要提供医疗单位和医生的诊断证明,为治疗所支付费用的单据,以及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证据,安葬死者所支付费用的单据。
三、应注意的主要事项。1、不要超过“三包”期限。
尤其是不要超过7天退货的时限。王先生购买了一部某名牌手机,使用三天出现了“死机”现象。
销售小姐教他卸下电池,此现象立刻消失。依法操作,果然灵验,就没当回事。
谁知到了第8天“那烦人的事又出现了”,他再次向销售小姐反映,被告知“是正常现象,机子好着哩!”到了第10天,第三次“死机”,此时王先生对该手机彻底失望了,提出退机。但销售小姐却以超过7天为由拒绝了。
王先生向12315申诉,12315工作人员调查,销售小姐陈述7天以内未接到任何不正常的反映,王先生亦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所以只好换机。换机后1天,那部机子的问题又在该机重现。
王先生即刻到12315申诉。由于证据确凿,销售商虽有争辩,也只好按照规定退机。
2、不要贪图便宜。购买的“处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按照“三包”规定处理,12315不予受理相关的申诉。
假如因购买的“处理品”造成人身伤害,销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应经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3、消费者不要私下交易。
由于消费者不具备销售主体资格,所以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12315自然不受理类似的申诉。如果因私下交易的商品造成了人身伤害又协商解决不了的,只有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4、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等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商品交易的合同,并且是有关经营者实施了销售行为和销售相关商品的直接证据。
因此,该发票一定要载明销售商的名称以及销售人员的姓名,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款等,还需正规的税务发票。5、不要擅自拆动商品。
商品如果出现质量缺陷,要证明属于制造或者设计方面的问题,就要保持出现质量缺陷的原状。有的消费者自以为懂得相关的知识就动手“修理”,不仅把“聋子”治成了“哑巴”,而且因此无法证明销售商或者生产者的责任,失去了求偿的权利和机会。
6、不要超过申诉时效。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时效内,消费者享受不同的权利。
首先,自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之日起7天、15天以内,是维权最关键的两个时限;其次,在“三包”的有效期内实行免费修理,消费者朋友一定要充分地掌握这些规定,切莫要丧失维护自己权利的良机。7、申诉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
有一个消费者买了套西服,穿了将近一周,感到款式、颜色均不合意,要求换另一种品牌,销售商拒绝,到12315申诉,也未受理。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都懂的那些日常消费常识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以上概括为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
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更加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
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
4.作为消费者应具有哪些能力和意识
客观的法律转换为主观的法律,成为制约人们的行为内在的道德命令,是法律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标志,这种转化有赖于法律意识的培养。
从法律实施的层面来看,法律意识是与法律本身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因素。存在法律,而没有形成法律意识,心中无法,行为便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规则仍然是一种异己的规则,人们或者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或者将其作为一种外部强加的力量,因而总是千方百计的逃避法律的约束,或无视法律的存在而践踏法律,法律便无法实施。
消费者保护意识是一个比消费者保护法律意识外延更广的概念。它不仅包含法律实施主体在处理涉及消费者的事务过程中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要求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和机构,都要对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必要的重视;它不仅是一种法律意识,而且是一种道德意识。
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觉醒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三大法宝,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和全面实施,消费者处境的根本改善,特别仰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消费者保护意识、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全面提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 消费者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之一。
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的状况。在我国,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一些领导人员,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在进行决策时,只考虑本部门的经济利益,不对其决策(这里所指的决策,包括国家制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抽象行为的最终决定行为,也包括对某些重大的事件或行为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下同。)
对消费者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一些部门在消费者保护法之外,另立各种规章,阻碍消费者行使权利。一些地方领导,不顾消费者利益,搞地区封锁,不准外地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对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件,甚至通过行政命令,强行本地区消费者购买本地劣质商品,或通过发行各种购物券,迫使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
更有甚者,将本地劣质商品折合工资发放给职工。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决策者必要的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欠缺。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影响着国家各种抽象行为的内容,影响着市场的基本环境和交易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消费者保护观念,往往会通过各种抽象的行为表现出来。这些抽象行为,使所有受其约束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合法化,或取得政策、法律或制度上的根据。
它不仅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大面积的损害,而且,会使消费者本来应获得的救济受到妨碍。 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其决策对消费者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认为,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着手,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观念: (一)内在性观念的强化 为民乃法之魂。
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首先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牢牢树立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各级国家机关基本职责的思想观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消费者保护宣传,尤其是消费者保护法制教育。
在我国现阶段,使国家工作人员明确以下认识尤为必要: 1.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的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消费者是人民的一个侧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主要通过市场提供的各种商品而得到满足,因此,经济发展必须以是否能够带来消费者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衡量标准,各种推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和措施,只有符合这个基本的前提,才是可取的。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必须就该决策可能对消费者利益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
保证一切经济决策行为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消极影响,惟有如此,该项经济决策行为才符合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 2.充分认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弱者地位。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这种弱者的地位是经济结构,长期以来形成的交易习惯,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需求差异,商品、服务的复杂化,消费者买方地位,单个消费者的知识能力、经济实力、救济能力的局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这种弱者地位不可能通过消费者自身而得到改变,消费者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才能使自己的处境得到改善。 3.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职责。
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是国家的基本职能。消费者交易的公平、消费者市场的秩序、消费者的福利是社会正义赴会秩序,社会福利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
因此,不仅消费者需要国家保护,而且,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消费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便意味着国家未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
4.充分尊重消费者主权。消费者主权,是指在经济生活的一切方面,消费者处于主导地位。
具体地说,在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生产者应根据消费者需要宋安排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要服从消费者需求和。
5.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具备哪些法律知识
一、时效。
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时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租金被延付或者拒付、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诉讼时效为一年。
如果过了五年再来申诉或者诉讼,已经丧失了法律赋予的权利。3、“三包”(即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时效。
其中有7天、15天、30天、90天几个时效规定,消费者应当熟记。<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注意:退货时机已过。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5>“三包”有效期:Α《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收录机、吸排油烟机主机为半年外,电视机、自行车、录像机、空调等16种商品主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分别为1——3年。Β《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电池、外接有线耳机分别为6个月、3个月外,主机和其他配件的“三包”期为1年。
C《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无绳电话充电电池为半年外,整机和功能装置的其他部件的“三包”期为1年。二、证据。
证据就是与所购商品有关的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承诺、警示或者安全标识(标志)等。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应当请国家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消费者认为由于产品或者服务的缺陷造成了损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如: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要提供医疗单位和医生的诊断证明,为治疗所支付费用的单据,以及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证据,安葬死者所支付费用的单据。
三、应注意的主要事项。1、不要超过“三包”期限。
尤其是不要超过7天退货的时限。王先生购买了一部某名牌手机,使用三天出现了“死机”现象。
销售小姐教他卸下电池,此现象立刻消失。依法操作,果然灵验,就没当回事。
谁知到了第8天“那烦人的事又出现了”,他再次向销售小姐反映,被告知“是正常现象,机子好着哩!”到了第10天,第三次“死机”,此时王先生对该手机彻底失望了,提出退机。但销售小姐却以超过7天为由拒绝了。
王先生向12315申诉,12315工作人员调查,销售小姐陈述7天以内未接到任何不正常的反映,王先生亦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所以只好换机。换机后1天,那部机子的问题又在该机重现。
王先生即刻到12315申诉。由于证据确凿,销售商虽有争辩,也只好按照规定退机。
2、不要贪图便宜。购买的“处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按照“三包”规定处理,12315不予受理相关的申诉。
假如因购买的“处理品”造成人身伤害,销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应经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3、消费者不要私下交易。
由于消费者不具备销售主体资格,所以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12315自然不受理类似的申诉。如果因私下交易的商品造成了人身伤害又协商解决不了的,只有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4、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等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商品交易的合同,并且是有关经营者实施了销售行为和销售相关商品的直接证据。
因此,该发票一定要载明销售商的名称以及销售人员的姓名,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款等,还需正规的税务发票。5、不要擅自拆动商品。
商品如果出现质量缺陷,要证明属于制造或者设计方面的问题,就要保持出现质量缺陷的原状。有的消费者自以为懂得相关的知识就动手“修理”,不仅把“聋子”治成了“哑巴”,而且因此无法证明销售商或者生产者的责任,失去了求偿的权利和机会。
6、不要超过申诉时效。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时效内,消费者享受不同的权利。
首先,自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之日起7天、15天以内,是维权最关键的两个时限;其次,在“三包”的有效期内实行免费修理,消费者朋友一定要充分地掌握这些规定,切莫要丧失维护自己权利的良机。7、申诉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
有一个消费者买了套西服,穿了将近一周,感到款式、颜色均不合意,要求换另一种品牌,销售商拒绝,到12315申诉,也未受理。
6.消费知识是指什么呢
消费知识是指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过程中所应掌握的与商品或者服务 有关的基本知识。
它主要包括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常识,如选购电器的常 识、选购食品的常识、选购贵重物品的常识等;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如消费者 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市场上商品或者服务的 种类、价格、质量、行情等;有关消费观念、态度的基本知识,如消费者的消费方 式、消费水平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个人的收人水平相适应,消费比例的分配 要适当,要抵制不良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行为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消费者 行为的内容;有关消费经济学的基本知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