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有哪些常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法定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就是间接地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1. 民法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起的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时效为20年,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民事权利在20年内受法律保护。
(5)无诉讼时效限制: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侵权行为所发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起计算。
3.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也称诉讼时效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发生了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和承认必须有可靠的书面证据!
5.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民事实体权利。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依然有权受领并受法律保护。
2.民事诉讼有哪些常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法定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就是间接地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1. 民法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长期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起的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时效为20年,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民事权利在20年内受法律保护。
(5)无诉讼时效限制: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行为所发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起计算。
3.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也称诉讼时效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发生了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4.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和承认必须有可靠的书面证据!5.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民事实体权利。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依然有权受领并受法律保护。
3.湘潭大学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般老师平时讲的就是重点,无论哪个学校,学习的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都差不多吧。据个人感觉,民诉重点有如下几点:
一、管辖
包括法定管辖、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又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中的‘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重点(三种)
(2)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重点:其中专属管辖的三种基本情况(确定管辖首先考虑);协议管辖中协议可以选择的只有五种地点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中的九种情况,其中前七种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几种情况
2、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重点:移送管辖的条件(3个)、指定管辖的原因(特殊原因、管辖权争议)
注意:移送管辖移送的只是案件,而非管辖权,移送管辖只能以送一次。而管辖权转移是案件和管辖权都转移;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报请的法院需要会分析
3、管辖权异议:
提出主体是重点:只有当事人有权提出,实践中只有被告可以提出。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还是无独立请求权都不可以提出
二、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殊程序(特点、案件种类)都是重点
三、裁判:区分判决、裁定、决定
四、期间问题:如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特别程序的审限;上诉的诉讼时效(判决、裁定各是多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2年),检察院抗诉、法院启动的再审无时间限制。
五、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发生在法院之间)、转交送达
注意:调解书的送达只能是直接送达,不适用留置送达。
五、区分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
审判阶段可以适用调解,但执行阶段不可以调解,但可以和解
以上只是说了一些平时容易弄错的细节问题,民诉重点还有当事人(如特殊情况下原、被告资格的认定),第三人(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如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这些只是基本上能想到的民诉有关知识,还有很多细节和重点都是需要平时自己去分析、对比、总结的,平时多下些功夫就好了!
4.基本的法律常识
基本法律常识主要集中在刑法与民法里面:
刑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主犯从重从犯从轻处罚。犯罪中止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照成后果的免除处罚。醉酒者的照样要对自己醉酒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民事法律中就更多了,比如婚姻法中的结婚年龄的规定为男不小于22岁女不小于20岁。继承法中规定的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在所继承的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如果放弃继承权,那么被继承人的债务也不用负责清偿,请求返还债务的胜诉期是2年,最长是债务发生之日起20年。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动产从交付起转移,不动产从登记之日起所有权转移。担保法中的定金罚则,以及订立合同前交付的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等等
5.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复习方法是什么
(一)注意研习历年真题。
真题是我们找重点、查考点的资料库,是我们研究命题规律的重要依据,因此考生应当重视对历年真题的研习。 (二)注意各知识点的相互比较。
比如,就民诉法部分而言,要注意二审和再审的比较;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第三人和共同诉讼的比较;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比较等。 通过比较,能够更扎实的掌握各种知识,应付各种灵活性的试题。
(三)必须通读教材,明确到底都有哪些知识点。通读教材时,先不要争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重要和不重要的都要过一遍,以应付那些比较偏的或者法条中没有规定的问题。
(四)反复阅读,理解和记忆法条。 法条是考查的重点,分值又那么高,所以法条是必须看和记忆的。
另外,法条光看和背还不行,要吃透它,懂得为什么这么规定,内涵是什么。 (五)注意新的司法解释。
今年法规汇编收了2004年8月出台的《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该是今年考查的一个内容。 这个司法解释共24条,要全面看。
除此之外,2004年里最高法院还出台了《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也要适当看看。
6.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试内容分析
从题型来看,无论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都有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所占分值在70分左右,也是司法考试的“大户”。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故掌握起来宜按照程序的开始、进行、结束这一过程来学习。从历年司法考试出题的内容来看,管辖、审理程序是必然的重点。此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执行等也是重要内容。仲裁法部分主要集中在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作为程序法来说,司法考试考查的题目几乎都可以从法条找到依据,因此,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掌握非常重要,但是,随着司法考试整体上对理论考查力度的加大,对当前的理论热点也要予以关注。如,2006年就出过一道公益诉讼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