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常识

2022-12-22 综合 86阅读 投稿:扮欢颜

1.最新行政监察法律知识有哪些

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具体包括: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2.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某市纪检部门接到实名举报称,该市质监局在多项食品安全执 法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

市纪检部门随后成立专案组,经调查该局 执法队长罗某确实存在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纪检人员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 目的在于加强监察机关与有关的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保 证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种违法违纪以及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统一性。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是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 一旦涉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就属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侧重点。

我 国的司法机关是具有审判、检察、侦察、监管职能的机关,主要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国家安全机关。这些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及特殊侦查权。

本案中市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质监局执法活动中,发现被监察人员罗某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涉 嫌刑事犯罪,已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部门处理。同时有权处理的机关还应及时将被监 察人员依法处理的结果告知纪检部门。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 涉嫌 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3.纪委监察业务知识

纪检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的两种职能。纪检是党的部门,查处违纪党员;监察是政府部门,查处违纪干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1993年纪委和监察局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纪检监察办案的程序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傍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以上就是纪检监察的大体信息,具体要学习可以在网上查看《中国共产党章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本职位通常要求党员报考,例外的很少,具体查看招考简章。如果要求党员,那么非党不能报考。

4.纪委监察业务知识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yyz926098136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案件检查第一节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

5.法律常识中对于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采纳吗

案例分析:某县人民政府要求政府各部门完善廉政勤政制度,在门年度 考核中发现物价局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监察机关为履职责, 依法提出了监察建议。物价局对此监察建议提出了异议,出该局在廉政勤政制度完善过程中存在客观不能克服的原因,要求察机 关收回建议。

监察建议与一般的工作建议是不同的。监察机关提出的察建议,是行使监察职权的具体体现,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被监 察部门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必须采纳。

所谓“正当理由”,指监察建议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错误, 程序不符合规定,以及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而无法采纳监 察机关对异议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收回监察建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原监察建议。本案中县物价局对监 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廉政勤政监察建议,认为存在客观原因不能服,如经监察机关审查确属正当理由,可以收回建议,否则县物你局应 当采纳监察建议,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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