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个人从业基本卫生常识

2022-08-10 综合 86阅读 投稿:陪她闹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

场所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相关证件后方可营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建立卫生管理档案,设立卫生检查员。

3.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各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必须加盖,做到垃圾无满溢、无渗漏、日产日清。清扫卫生方式宜采用湿式清扫。

4.场所(馆)内禁止吸烟,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和专门吸烟室。吸烟室应安装通排风装置,并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清洁。

5.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应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6.场所内的厕所必须为水冲式,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提倡蹲便器,如用坐便器应做到一客一清洗一消毒,消毒宜采用1:200的84消毒液擦拭或喷洒。厕所地面无积水、纸屑、痰迹和杂物,墙壁顶棚整洁,并设置自动洗手设备和烘手设施。

二、定型包装食品卫生

1.所售的饮料、酒水、点心、干果等食品必须进行索证管理,索取产品产地的卫生许可证和有效检验证明或化验单,其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经营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有效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3.定型包装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须有中文标示,必须真实,不得有疗效宣传。食品的最小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4.食品柜内不得同时出售与食品无关的其他商品。食品必须专柜存放,严防交叉污染。条件储藏食品必须配备相适宜的冷藏保鲜设施。

三、饮食摊点卫生

1.饮食摊点严禁露天经营、操作。操作间面积必须大于10个平方米。

2.饮食摊点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定点亮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个人卫生、工作衣帽干净、整洁。

3.饮食摊点内应设置上、下水和清洗消毒设施。设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食品销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建议使用的餐具为一次性可降解的材料制成。

4.食品容器应为清洁、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和消毒。

5.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制作肉、奶、蛋或其他易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时,应当煮熟烧透,不得销售隔夜食品。

四、旅游场所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和色、香、味、形异常的食品。

2.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加工制作的食品。

3.有毒、有害、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4.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中文标识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产品。

7.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9.未经卫生部批准,擅自扩大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知识

餐饮业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专间实行的五专“即:(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的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应当在(10)度以下或(60)度以上条件下保存

配送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预防细菌性食品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的繁殖、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主要有关键点(避免污染、控制温度、控制时间、清洗和消毒、控制加工量)

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几年一次,健康体检每几年一次

1、参照健康证办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每年一次。(并且必须办理健康证)

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2年一次。

健康证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扩展资料:

办理程序

体检地点: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

一、对象:

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生活饮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旅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场所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二、主要检查项目:

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

三、体检和办证流程:

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一、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

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领取体检表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

3、内、外科常规体检。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

二、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

四、注意事项

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时前空腹进行;

2、体检前避免剧烈运动,忌饮酒和肉类食物,以免影响肝功能化验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健康证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考题

填空题:</p> <p> 1.订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保障-------。</p> <p>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p> <p> 3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四勤”是指(1)-------(2)------------(3)-----(4)-----</p> <p> 4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时,卫生防疫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的行政处罚。</p> <p>5 被套、枕套(巾)、床等床上用品应做到-------------、长住客更换时间不的超过------

1.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勤洗手”“勤洗澡”“勤剪指甲”“勤理发” 4.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补充: 这么多。没那么多时间帮你啊。 追问: 就这些了、回答: ACBCB

从业人员个人从业基本卫生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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