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行政执法知识的内容简介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hbzhuang2011 一、行政执法的内容:1、制定规范性文件2、行政检查3、行政许可4、行政奖励5、行政物质帮助6、行政处罚7、行政征收: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8、行政确认9、行政裁决10、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11、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行政处分)二、法治1、是法律至上的一个原则2、是一种秩序3、是对人们权利义务的一种平衡4、是一种社会存在的状态和形式上5、是社会发展目标和过程的统一:相对完备的法律和制度;高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地位;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实施体制;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三、1、法治的两大支柱:分权和制衡;程序2、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2、严格程序对法治的意义:有利于形成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有利于实体法的实现;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第二章: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行政权的三个特性:单向性;强制性;主动性二、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三、确立职权法定原则的依据:1、“职权法定原则”是由我国民主宪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2、宪法为确立职权法定奠定基础(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职权法定作了具体规定。四、确立法律优先原则的依据:1、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人民的意志至高无上)2、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3、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以法律的规定为准则)五、确立公平、公正原则的依据。
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基本内容 一、立 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三、核 审: 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四、告 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上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五、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4.行政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工作程序 1。
1现场处罚案件: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1。
1。1受理范围 a)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1。
2表明身份 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或调查的事项、范围、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1。
1。3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应根据需要查明、确认以下内容: a)营业执照表明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和企业类型;确认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主管事项等; b)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c)被查获涉案物品库存数量、销售数量、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 d)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 e)违法行为后果; f)其他需查实事项。
针对上述现场检查的实际及需要,检查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1。
1。4处罚告知 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
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承办人员应当采纳。 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1。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单位(人)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条文、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不服处罚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名称、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向行政相对人全文宣读。
[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押印做出当场处罚决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押印需注明情况):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由于特殊原因,行政相对人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 d)收缴罚款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 1。
1。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1。1。
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承办人员负责填写[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1。9结案 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
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结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批准结案。 1。
2立案查处案件: 1。2。
1相关职能股室对有下列情形的案件进行查处: a)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适用立案查处案件工作程序。
1。2。
2立案调查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参照1。1。
2、1。1。
3条款执行。 1。
2。3 立案审批 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经授权人批准立案。
[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不经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立案后24小时由监督稽查股向市局报备。
1。2。
4调查取证 a)[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的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 b)查明涉案物品的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去向; c)查明原辅材料、生产技术、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 d)违法主体主观故意及客观事实; e)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要制作 [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 1。
2。4。
1承办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印,并在最后一页上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字样。
[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办理并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押印的,在笔录上注明。
1。2。
4。2调查询问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
对复印的材料,应当提供在。
5.如何评价行政执法办案质量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必须符合六项要求,这六项要求也构成了执 法办案质量评价的基本标准。
要求一:执法主体合法 一、符合职能管辖原则。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职能确定的对行政违法案 件的管辖权。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药监机关应严 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如查 处违法广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药监机关的权限仅限于对经其批准的广告文号根 据违法情节予以撤销。
二、符合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实施行政处罚 的地域范围。
药监行政执法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即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药监机关管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理解应准确,例如:某人在甲地生产假药, 又在乙地销售,应属两地管辖。
甲地的药监部门对生产假药行为实施处罚,乙地的药监部 门对销售假药行为实施处罚。当然实际操作中,甲地与乙地的药监部门可以联手办案。
三、符合级别管辖原则。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
管理范 围的划分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药监执法应注意《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层级上不能越权。
对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必须由原发证、批准的机关 决定。具体操作应严格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符合执法权限原则。药监行政执法不能行使司法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拘留、查 封账户等,只能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及制假设备和工具等。
药胜 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不能以罚代刑。 需明确的是,技术监督机构如药检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不能从事行 政执法活动;药监机关内部的业务部门也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若要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 罚或处理决定,必须以所在机关的名义作出,否则属无效行政行为。
要求二:认定事实清楚 行政法学上对事实分为三类:一是实体法事实,即当事人违反实体法律规范的事实和 情节;二是程序法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不需证 明事实,这类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 21号)(以下简称法释)第六十八条,包括五种: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这 五种事实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判断事实清楚的标准,就实体法事实而言,要把握以下七点。 一、何性。
要查清事实的性质,如是制售假药,还是制售劣药,必须弄清,决不能模 棱两可。 二、何时。
要弄清案件的起始时间、持续时间、终止时间。 三、何地。
指案件的空间特征,涉及到管辖问题。 四、何物。
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案件所涉及的物品要准确,如不能用“概数”表明 物品数量,填写执法文书时应绝对避免出现“数件假药”、“30余盒”等模糊数字。
五、何情。指案件发生的方式与过程。
六、何故。指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七、何人。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知情人,其中当事人是核心, 因关系到违法主体的认定问题。
(一) 当事人:这里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当事人的身份必须核准,要查验其有效 证件如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二) 关系人:这里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如销售假药案,必须查清是谁生产的、销 售人员是谁、销售对象是谁等。
(三) 知情人:这里指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知悉案情的人。 要求三:证据确凿无疑 证据,是执法者办案中所收集的用来证明事实的材料。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证据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 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判断证据确凿无疑的标准如下。
一、证据合法。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和提供的。
法释第五 十七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证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 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据充分。
证据充分包含了如下内容。 (一) 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二) 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三) 案件的每一个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四) 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 (五) 案件的所有证据形成体系,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具有排他性。
要求四:适用依据正确 适用依据正确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选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办案的依 据。 一、适用对象正确。
应适用甲依据的,不能适用乙依据;应适用法定依据的,不能适 用没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规定;适用依据必须是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 。
二、适用条款正确。应适用此条款的,不能适用彼条款;应同时适用几项条款的,不 能只适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