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必须知道的十个法律常识

2023-02-19 综合 86阅读 投稿:爱太浅

1.青少年应知应会的10条法律常识,你知道几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团青少年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目前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时期。

在全民普法期间,我国始终贯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当看到,对青少年实施普法教育,其成绩是举世公认的。

现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能提高到了一定的阶段,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与此同时青少年法制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许多同志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果,在此,笔者就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作一分析。

误区之一,将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视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最初倡导法制教育的背景在于当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簿并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现实。

法制教育对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法制教育并不仅仅只是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不是那些“双差生”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

其实,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只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教育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那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化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青少年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否则的话,就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在任何社会,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只是将普法的意义仅仅归结为预防违法犯罪,那肯定只是一部分人所关心和重视的,而法制社会的发展要求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

我们还应当从现代人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中去探究其意义。 法制教育要明确青少年的法律地位,树立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1)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的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国法律的灵魂。因此,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首先是要让他们从小就要维护宪法的尊严,矢志不谕地坚持宪法中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同各种违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2)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权利义务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法律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象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应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也不要采用“私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是公正的,青少年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然,每个青少年在广泛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亦必须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义务不能不履行。

法律是绝对不允许只要求行使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对不履行义务的人和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广大青少年要通过法制教育,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与形形色色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树立起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勇于献身的精神和勇气。这也体现了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误区之二,寄希望于通过一、二次法制讲座来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的问题。

现在许多学校虽开展了法制教育,也可讲出一些工作成绩来,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或者并没有抓到点子上。多数学校还是在发生问题后寄希望于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

来解决问题,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中早就明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

法制教育要注意形成专门的课程,注意向各门课程渗透,注意与学校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注意通过日常学习、生活和思想、行为等,来培育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现在起,各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抓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和考核,都要形成高质量的法制教育教材、大纲、教学辅导材料等,都要有配套性的第二课堂和丰富多彩的活动,都要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来科学评价学校的法制教育。

误区之三,以知识教育来规划、实施、评价现实生活中的法制教育。 从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许多学校非常重视法律知识的课堂学习,并以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普法效果的主要指标,客观上使普法教育坠入了单纯追求分数的误区。

现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与过去的违法犯罪分子有一些区别,其中有不少人学过法律,对有关的条文也非常熟悉,甚至能够背出来。为什么他们也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呢?因为法制教育虽然包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但法制教育并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考核的成绩。

因为了解和熟知了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备了法律意识。

3.青少年应了解的法律知识

1.窃盗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2.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3.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4.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5.施打、吸用麻醉药品

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6.赌博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7.毁坏公务罪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务,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务

4.团青少年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目前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时期。

在全民普法期间,我国始终贯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当看到,对青少年实施普法教育,其成绩是举世公认的。

现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能提高到了一定的阶段,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与此同时青少年法制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许多同志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果,在此,笔者就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作一分析。

误区之一,将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视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最初倡导法制教育的背景在于当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簿并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现实。

法制教育对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法制教育并不仅仅只是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不是那些“双差生”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

其实,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只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教育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那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化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青少年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否则的话,就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在任何社会,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只是将普法的意义仅仅归结为预防违法犯罪,那肯定只是一部分人所关心和重视的,而法制社会的发展要求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

我们还应当从现代人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中去探究其意义。 法制教育要明确青少年的法律地位,树立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1)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的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国法律的灵魂。因此,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首先是要让他们从小就要维护宪法的尊严,矢志不谕地坚持宪法中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同各种违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2)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权利义务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法律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象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应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也不要采用“私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是公正的,青少年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然,每个青少年在广泛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亦必须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义务不能不履行。

法律是绝对不允许只要求行使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对不履行义务的人和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广大青少年要通过法制教育,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与形形色色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树立起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勇于献身的精神和勇气。这也体现了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误区之二,寄希望于通过一、二次法制讲座来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的问题。

现在许多学校虽开展了法制教育,也可讲出一些工作成绩来,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或者并没有抓到点子上。多数学校还是在发生问题后寄希望于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

来解决问题,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中早就明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

法制教育要注意形成专门的课程,注意向各门课程渗透,注意与学校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注意通过日常学习、生活和思想、行为等,来培育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现在起,各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抓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和考核,都要形成高质量的法制教育教材、大纲、教学辅导材料等,都要有配套性的第二课堂和丰富多彩的活动,都要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来科学评价学校的法制教育。

误区之三,以知识教育来规划、实施、评价现实生活中的法制教育。 从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许多学校非常重视法律知识的课堂学习,并以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普法效果的主要指标,客观上使普法教育坠入了单纯追求分数的误区。

现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与过去的违法犯罪分子有一些区别,其中有不少人学过法律,对有关的条文也非常熟悉,甚至能够背出来。为什么他们也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呢?因为法制教育虽然包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但法制教育并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考核的成绩。

因为了解和熟知了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备了法律意识。

5.有关中学生应该懂得的法律常识

不好意思,本人第一准则是有效的解决问题。

望见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

6.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

学校和家庭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是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或受犯罪分子伤害的最好方法。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怎样解决?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5、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

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6、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方却没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

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7、怎样拒绝别人的要求一起去违法犯罪呢?一是要明辨是非,极力劝阻。

二是劝阻无效,自己坚决拒绝。三是如被迫,应及时报案。

四是积极向家长、学校、警方报告情况。8、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

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

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9、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0、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以便尽快处理。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报这种行为,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否则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11、在遇到同学欺负自己时该怎么办?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

12、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3、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其他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未成年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青少年必须知道的十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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