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区域交通规划常识

2022-05-23 综合 86阅读 投稿:时光眠

1.城市交通规划包含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交通规划的构成要素分为:需求要素、供给要素和市场要素3部分。

1、需求要素分为移动意识所决定的主体,如个人、团体(家庭、企业、政府等)和移动的对象,如人、物(原材料、货物、废弃物等)。

2、供给要素分为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船舶和飞机等;交通设施,如道路和节点(车站、枢纽和停车场等);运行系统,如信号控制系统、信息管制巾心等;经营系统,如交通服务的组织、管理和运营。

3、市场要素指交通市场的调节系统,即经营主体和市场框架(确定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服务等)的调整。

扩展资料:

交通规划是将人和物移动的方式合理组织为目的,以实现城市生活的方便、出行便捷和利于人们游憩为宗旨,包括交通设施的配置和功能上的规划。是以土地规划、区域规划为基础,而进行的适合区域定位发展的交通线路、交通方式和交通工具的三者的合理配置,使其发挥各自的优势。

交通规划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通规划是建立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获得交通运输最佳效益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2、交通规划是缓解道路交通拥堵问题的根本措施;

3、交通规划是充分发挥原本有限的交通基础设施的效益,实现城市交通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探索城市交通管理新路

2.城镇规划都要学什麽啊

职业能力:实施城镇规划的基本设计、计算能力;具有读图、审图和图纸交底的能力;组织规划和现场管理的能力;编制城镇规划方案及预决算的能力;检查城镇规划实施情况的能力和鉴别能力;在城镇规划设计和城镇规划实施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筑测量及工艺操作的能力。

主要课程:素描、色彩、立体构成、画法几何与阴影透视、建筑初步、建筑画、建筑工程测量、建筑力学与结构基础知识、建筑材料、城市建设史、建筑设计原理与构造、设计制图与AutoCAD、3DMAX、PHOTOSHOP、城镇规划原理、城市环境与生态保护、城镇园林绿地规划、城镇道路交通规划、城市工程规划、城镇规划管理与法规、计算机基础。

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1、各类对外交通运输设施之间,应按其联运要求创造方便条件,一边与组织水陆空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

2、各类对外交通运输的客运部分应予城市市区靠近,联系直接方便。

3、对外交通运输与城市交通性干道系统密切联系,由干道把城市大量货流的集散点串联起来,充分发挥市内交通与对外交通的运输效率。

4、对外交通运设施的布置与城市功能布局密切配合,尽量减少对城市的干扰。

城市对外交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许多城市都是位于交通要津。例如中国的上海、武汉、青岛、湛江、秦皇岛、广州等都是随着内河和海运事业以及铁路建设的发展而成为工业和港口城市的。

蚌埠、郑州、石家庄、哈尔滨、株州、鹰潭等市,由于位于铁路干线的衔接点或交叉点上,从小城镇迅速发展成为拥有十几万、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人口巨大规模的现代化城市。

城市布局随着城市对外交通的发展而演变,有很多实例。芜湖市老城原位于长江支流青弋江口内,这是由于当时船舶简陋,以在风浪较小的支流上设置码头和建设城市为宜。近代交通工具──轮船出现后,可以充分利用大江优势,芜湖市区逐渐向长江沿岸扩展。

宁芜(南京—芜湖)铁路通车后,市区又渐向铁路沿线伸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工业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1958年芜湖修建了通往市郊工业区的汽车干道,沿干道两侧布置许多运量较小的企业。

芜湖市区的扩大发展过程,说明城市用地的扩展主要是沿着对外交通干线延伸的,可以看到水运、铁路、公路对于城市布局的重大影响。

扩展资料:

城市对外交通意义:

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组成和规模,取决于这个城市的地理位置、职能、规模、发展潜力及其在全国或地区交通运输网中的地位。

一个职能较为完备的城市,一般都有多种对外交通运输方式;它们按各自的特点和适应性,结成网络,共同为城市服务。随着经济增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运输方式和新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也要适应各类交通运输的发展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对外交通

4.县交通局事业单位招聘专业知识考什么

县交通局事业单位招聘专业知识的考查内容属于内部机密,不是内部人员是不知道的。但可以预测,交通局的招聘,最会考到的知识有一下几类:

第一,有关交通的法律法规。

第二,城镇区域交通规划常识。

第三,交通设施的建设、保养和维修知识。

第四,交通管理的统筹规划知识。

第五,对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常识。

第六,交通路费和违规收费的标准和费用处理知识。

第七,配合公安部门对车辆违规的取证知识。

第八,交通部门的队伍建设知识。

等等。复习的时候注意搜集上述相关内容,并重点进行复习。

5.城市规划需要哪些专业知识

专业简介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能在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咨询、房地产开发等部门从事规划设计与管理,开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园林游憩系统规划,并能参与城市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 、区域规划、城市开发、房地产筹划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等方面工作的规划学科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城市规划、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交通、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区域规划等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城市规划设计等基本训练,掌握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城市规划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与城市规划学科相关的知识,具有综合分析城市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有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国家有关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7.具有计算机运用的能力。

主干学科:建筑学 主要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理论与城市发展史、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地理学、城市经济学、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行政法规与城市规划管理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综合社会实践、城市认识实习、城市总体规划实践、计算机应用实践、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时间安排不少于40周。 修业年限:四年或五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6.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城镇区域交通规划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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