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则183条体现了什么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刘玉平、张荣波等见义勇为先进模范的事迹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引领着时代美好的道德风尚。但不得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老奶奶摔倒了扶不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社会负能量也不断地困扰着人们,一定程度上令许多人在应见义勇为的时候犹豫不前。为了肯定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之前相互帮扶,《民法总则》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责任和见义勇为者造成受益人损害时免除责任。《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我们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一定要鼓起勇气、见义勇为,因为我们不仅有着道德的支持,更有着法律的保障。
2.法律小常识:最新《民法总则》对监护权做出了哪些规定
你好,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义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新增规定,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婚姻协议等公证事项中注意审查亲属关系和排除义务条款。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结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子女被他人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否则不能排除规定义务的承担。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解读:本条是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新增加的规定。
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
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条是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人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同时拥有多个监护人而又需要其中一位代为办理相关事务的情况。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该是同一顺位的人。
2、协议确定监护人应该经被监护人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该结合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被监护人表达的意愿等综合确定。
3、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监护的内容、监护人职责权限、权利、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
该条为公证机构通过协议公证介入监护活动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即对于监护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可以探索发挥其中立、公正、公信的优势,依托其与公证有关的财产保管等可从事事务范围,探讨财产托管、监护监督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本条是有关意定监护的规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新增内容。
1、制定协议时的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以及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此类公证主要适用于老人,法律对如何确定给老人民事行为能力无规定,实践中,建议参照遗嘱公证的做法,必要时由当事人开具精神健康证明。
2、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规定看,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监护人,至于书面可以约定哪些内容,并不明确,建议基于履行需要,在书面中明确监护内容、监护人的职责权限、权利、行使方式、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使监护协议具有可操作性。
3.谁能简单的总结一下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结构阿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法律分立中的私法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制度语源 第三节 民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 民法法条 第二章 法律关系和权利 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民法体系和体例 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及其范围 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 第三章 权利主体 第一节 法律关系 第二节 权利主体 第三节 自然人概述 第四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五节 监护制度及其改革 第六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七节 自然的其他法律属性 第八节 法人概述 第九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 第十节 法人机关 第十一节 法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第十二节 法人的成立及其管理 第十三节 法人的其他属性 第十四节 法人人格的否认 第十五节 法人终止和清算中的法人 第十六节 无权利能力社团 第十七节 合伙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理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五节 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节 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交易基础瑕疵学说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十节 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应用 第十一节 代理 第五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时间的民法意义及其规范属性 第二节 期日和期间 第三节 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4.民法总则180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有何意义
您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一)开启民法典编纂的进程。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二)推进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进程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由于《民法总则》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立的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所以它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系统化过程。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总则》的制定将使整个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更富有内在的一致性。
(三)完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保护机制
民法典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总则》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其真正成为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继续采纳《民法通则》的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地确认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地彰显民法对民事权利保障的功能。
(四)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一方面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民法总则出来了,民法怎么复习
复习方法:
1、以课本为本,以考纲为纲,把课本吃透。考题肯定是根据指定的教材出,不是根据某家出版社的教辅材料出。平常的考试题目,几乎百分之百都可以在课本中找到原型——当然经过多层的综合和深化。
2、三遍读书法。第一遍应该以整体浏览为主,争取明白全书概要,不要求理解每个具体知识点;第二遍才细致的理清重点难点;第三遍就是重新梳理,记忆背诵知识点。这样三遍下来,这本书才算基本上看过了。
3、书看得差不多了,知识体系也整理好了,接下来开始做题。做题必须把握一个原则:先求精,再求多;先求慢,再求快;先求质量,再求数量。
4、背题。所谓背题,是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并不是说一定就要把整个题目背下来。而是做了以后,把做过的练习册.试卷等等都保存起来,以后每隔一段时间拿出来看一看。
6.民法总则规定,以下哪些民事法效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主要内容有: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基本原则作了丰富和补充:一是平等原则。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是自愿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公平原则。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草案第三条至第九条)明确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
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草案第十条)。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商业惯例或者民间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十一条)。民商事领域有些法律规定了民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等,需要在民法总则中作衔接性规定。
二、关于自然人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补充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草案第十六条)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1.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草案第二十五条)。2.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3.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具体内容
您好,一、《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06条。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1.立法目的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基本原则的内容作了丰富,共有六项:
一是平等原则。
二是自愿原则。
三是公平原则。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五是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六是绿色原则。
3.法律渊源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中对民事主体规定了三种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3.监护制度
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1.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
(3)捐助法人
2.特别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三、《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本章共24条,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等。
四、《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在《民法通则》中,将合法的行为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将违法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行为称为民事行为。这个与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有很大区别。《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
五、《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二)诉讼时效
望采纳。
8.民法分则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和分则分则是总则的扩充内容,弥补一些总则没有提到的东西,生活中有很多关乎到法律法规的问题都能在民法总则中找到答案,在生活中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我们去了解到,了解民法总则与分则的内容能很好解决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那么民法总则与分则相关内容是怎样呢?看下文中的分析。
一、民法总则与分则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的,里面多为规定一些民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譬如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诉讼时效和契约自由等等能够贯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分则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特殊性。
二、《民法总则》对民法分则编修一般的影响《民法总则》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分则编纂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
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继承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总则》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比如在规范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三、《民法总则》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七条基本原则,在编修分则的时候,应该要妥善处理与总则中基本原则相同或相一致的原则。比如,总则第4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相一致;总则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愿原则相同。
四、《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中对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可能会对分则编修产生较大影响。《合同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主体,而《民法总则》将部分“其他组织”规定为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非法人组织,除去这部分非法人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是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却不明确,对于这类组织能否沿用“其他组织”的概念,需要进一步解释。
此外,《民法通则》对联营组织进行了相关规定,使其具备相当于民事主体的地位,但《民法总则》没有对联营组织进行规定,这和依然存在联营组织的现状不符。五、《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章的顺序和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之后,先有民事法律行为,然后由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了民事权利,这样的顺序是符合逻辑的;而《民法总则》将民事权利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前,就显得逻辑不清晰,因为在民事权利这部分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但本章又以“民事权利”命名,章名的不合理导致逻辑不通顺,应该按照民事权利主体、客体、行为、义务的顺序进行排列。 《民法总则》缺少“民事权利客体”的章节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逻辑结构中的必要环节,缺少这一环节,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结构就不完整。
在起草过程中,专家学者曾建议编写“民事权利客体”这一章,但立法者最后采取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在民事权利中规定部分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没有单独成章。不过,从过去不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到现在规定一部分民事权利客体,已经是巨大的进步。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客体做出了具体规定总则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物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继承权客体是遗产,并且全面列举了八项知识产权的客体。但没有规定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也没有规定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是《民法总则》的创新之处,是最能体互联网时代特点的条文。
在网络科技、互联网交易快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规定,将会对今后生活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出了问题就应该及时的去解决问题,这种问题生活中还是很多正是因为法律知识淡薄,消息的闭塞所造成的,所以我们应该了解学习法律知识,上文中对民法总则与分则的区别是什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还相应的进行了一些补充,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9.民法总论常识: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
和民法通则规定一样。
民法总则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