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吸烟的知识
1、我最怕最怕烟雾蒙蒙,看不清看不清你的面容。
2、不抽一支烟,快乐似神仙!
3、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4、请把火柴留给你的生日蜡烛,而不是香烟。
5、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6、珍惜生命,崇尚文明生活;热爱生命,养成良好习惯。
7、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8、有时候相爱是一种无奈,有时候离开是另一种安排。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9、想说爱你(吸烟)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那需要太大的勇气。
10、青烟长在,恶梦长随。
11、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12、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13、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14、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15、它(吸烟)是你最简单的快乐,也让你最彻底地哭泣。
16、生命只有一次,怎能断送在香烟上?
17、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18、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2.高速路司机抽烟怎么处罚
截至2019年9月,交通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高速路司机抽烟会处罚,但部分城市规定了司机不得在开车时抽烟。
以济南市为例,《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
(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
(三)赤脚、穿拖鞋。
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
第六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人大-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 (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
4.禁烟小知识
1、什么是被动吸烟?
被动吸烟,又称吸二手烟或环境性吸烟。被动吸烟者吸入卷烟燃端飘岀的“侧流烟”,还有吸烟者呼岀的“主流烟”,成为被动吸烟者。
2、被动吸烟吸入的烟雾中含有哪些有害物质?
卷烟点燃时会产生极高温度(900℃),这时产生的烟草烟雾中含有4000多种化学物质,包含许多有毒有害物质,其中有60多种物质具有致癌性。室内85%的烟草烟雾来自卷烟燃烧端释放的侧流烟,这是非吸烟者最常吸入的烟雾,由侧流烟释放出来的毒素含量比吸烟者直接吸入的还要高。
3、接触二手烟人多吗?
接触二手烟人多,我国人群中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可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在被动吸烟人群中,82%在家庭、67%在公共场所、35%在工作场所接触二手烟。
4、呼吸“二手烟”,可以引起哪些问题?
鼻、咽喉和胸部的刺激以及呼吸困难等;咳嗽;打喷嚏;红眼和流泪;鼻涕;头疼;头晕;恶心和注意力不集中。
5.有没有禁烟的小知识啊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厅(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集体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汽车、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候车室;
(十)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本条中第(五)一(九)项中所列公共场所可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第五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张、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采取劝阻措施。
第八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由市、县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