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养儿童应具备哪些常识和能力
一、收养
收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
二、收养小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收养孩子应具备什么条件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孩子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无子女。
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
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二)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孩子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例外情况: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都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就数量而言,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不过,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都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外,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登记须到民政部门办理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属内地公民,须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具体如下: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到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到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在中国,领养孩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即侄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4)年满30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智力,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经济。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 3、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身体、表外甥女、表侄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 所谓“年满30岁”,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可以作为被收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1)无子女、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
被收养人条件、表外甥、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
4。 5、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
夫妻共同收养,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表兄弟姐妹,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外甥,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2,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6.收养儿童收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要收养孩子,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