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小常识<学生>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2.谁有自我保护的小常识
怎么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 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
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已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学生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
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躲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
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还手打人,把事情闹大。 发现有人跟踪怎么办? 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最好与同学结伴而行,遇意外时可以互相帮助。
不要单独到荒凉、偏僻 、灯光昏暗的地方。 当发现有人一直跟着你时,你不用害怕,你可以尽快到繁华热闹的街道,商场等地方,想办法摆脱尾随者! 向路上大的机关单位求救,如去机关单位的值班室;向身边的大人求救;如果是在校门口,就给家里打电话,让大人来接。
关键是当只有你一个人时,要有警惕性,多动脑筋!为此, 生活中要多观察、记住家庭、学校周围的环境特点,尤其应熟悉派出所、治安岗亭、部队营区、大机关单位的地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这些地方得到帮助。
预防侵害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1.义正辞严,当场制止。 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
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
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民警、解放军、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
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
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
受到严重的侵害、遇到突发事件、或意识到问题是严重的,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如巡警、派出所,或向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单位或部门举报。 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
遇到坏人侵害你时,你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凡是能作为证据的,尽可能多的记住,并注意保护好作案现场。
7.堂堂正正,不贪不占。 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
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是贪点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
自觉遵守校内外纪律和国家法令,做合格的中小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
如已经结交坏人做朋友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应立即彻底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和被害。 预防侵害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依靠法律,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颖超指出:"教育孩子们从小学法、守法、用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小学生要明确,依靠法律是预防侵害的首要原则,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
依靠法律,必须学法、知法。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无罪,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义务、权利和合法权益,什么是受到侵害。还要弄清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依靠法律,必须用法。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要做到:一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二克服"管它三七二十一,我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总之,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保护,而不能用个人感情代替政策、法律。
2.依靠组织,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生地或自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部门。其中有的街道、区县还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
3.大学生法律小常识
法律小常识一
1.如果你在街头看到有人兜售小国旗,你一定要知道这种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如果你仅仅是想装饰你的案头或房间,那么请你使用鲜花,而不要使用国旗。
2.如果你现在还很年轻,却很关心年老后的退休金问题,那么你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你的单位是否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当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须充分保证他的一切权利得以实现,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司法人员,他张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领,并且步步紧逼向你要钱要物非要帮你办什么事不可,那么这个人可能就是冒牌货,你要当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发现被盗,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笔馈赠,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让你的父母给你写下字据。因为将来一旦有纠纷,法律可只认证据。
法律小常识二
1.如果公安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你可以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是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
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该了解以下几种案件的收费情况。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缴纳。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每件缴纳50元到100元。财产案件,以争议金额的百分比缴纳。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至5万元,按4%缴纳;5万元至10万元,按3%缴纳;百万元以上,按0.5%缴纳。劳动争议案,每件30元至50元。
3.如果你面临着一场因你缺席而判决的对你不利的官司,那么你可以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传唤方式不合法,即没有用传票,或者传票没有依法定方式送达给你,法院送达传票必须有回证。你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就可能赢得法院重审此案。
4.如果你是位女性,当你在公共场所受到骚扰时,你要义正词严地大声抗议。胆怯和忍气吞声只能引来更肆无忌惮的骚扰。
法律小常识三
这些招聘行为被禁止: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除外)。
4.谁有自我保护的小常识
怎么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 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
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已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学生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
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躲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
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还手打人,把事情闹大。 发现有人跟踪怎么办? 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最好与同学结伴而行,遇意外时可以互相帮助。
不要单独到荒凉、偏僻 、灯光昏暗的地方。 当发现有人一直跟着你时,你不用害怕,你可以尽快到繁华热闹的街道,商场等地方,想办法摆脱尾随者! 向路上大的机关单位求救,如去机关单位的值班室;向身边的大人求救;如果是在校门口,就给家里打电话,让大人来接。
关键是当只有你一个人时,要有警惕性,多动脑筋!为此, 生活中要多观察、记住家庭、学校周围的环境特点,尤其应熟悉派出所、治安岗亭、部队营区、大机关单位的地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这些地方得到帮助。
预防侵害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1.义正辞严,当场制止。 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
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
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民警、解放军、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
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
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
受到严重的侵害、遇到突发事件、或意识到问题是严重的,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如巡警、派出所,或向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单位或部门举报。 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
遇到坏人侵害你时,你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凡是能作为证据的,尽可能多的记住,并注意保护好作案现场。
7.堂堂正正,不贪不占。 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
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是贪点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
自觉遵守校内外纪律和国家法令,做合格的中小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
如已经结交坏人做朋友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应立即彻底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和被害。 预防侵害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依靠法律,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颖超指出:"教育孩子们从小学法、守法、用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小学生要明确,依靠法律是预防侵害的首要原则,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
依靠法律,必须学法、知法。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无罪,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义务、权利和合法权益,什么是受到侵害。还要弄清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依靠法律,必须用法。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要做到:一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二克服"管它三七二十一,我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总之,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保护,而不能用个人感情代替政策、法律。
2.依靠组织,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生地或自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部门。其中有的街道、区县还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
5.女性健康常识
多项调查均表明,我国青少年性成熟比五六十年代出现提前的倾向。性成熟的前倾带来了性心理的提前出现。认知心理学认为,性的信息大量增加,人们的性观念发生很大变化,这一切,频繁刺激少女们的大脑和生殖腺体,提早催开了性生理的芽蕾,也必然催动了性心理的发展。
然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又造成了少女社会心理成熟的推迟。她们在社会心理不成熟的情况下,对生理的发育以及由于生理的发育而萌发的性心理,缺乏科学的理解,很容易陷入盲目性。
少女性心理的发展,一般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1.性意识朦胧觉醒,向往与异性的交往,有的少女为了吸引异性的注意,一日三换衣服,处处表现出与众不同。
2.梦幻与自慰,想入非非,白日作梦,进一步就是手淫自慰。过去人们认为手淫只存在于男孩子中,事实上女孩子也有手淫的现象。
3.模仿与尝试,性生活的大胆实践。
在少女性心理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呈现出一种非常复杂与矛盾的心境:既关注异性的举止神态,希望得到异性的青睐,而又把这种愿望埋在心底,表现出拘谨与淡漠、矜持与羞怯。她们手淫以自慰,往往是在罪恶与快感的交织中进行的。传统观念认为手淫是不正经的事情,这种观念使她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但是性的躁动又使她们处在难以抑制的状态。她们需要倾诉而又找不到知音,依赖性较强的少女此时更需要学校和家庭的关怀和帮助。
性心理自发的发展,可能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受性本能、性心理的驱使,出于无知和好奇,过早地进行性体验和性尝试。在青春期性萌发的初期发生性关系,它可以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受封建贞操观的影响,认为自己已是不贞不洁的人,从此背上沉重的悔恨的包袱,抬不起头来,或者破罐破摔,糟贱自已;二是性欲过早的启动,形成性欲的猛烈递增,出现性亢奋,陷入追求性享乐的状态。这是一些女孩子从性体验发展到性罪错所走过的路。性罪错容易形成动力定型,成为顽固的性癖恶习,要改变非常困难。这就是一些少女在逃夜与男流氓鬼混后,她们的父母无论用打、骂、关、求的办法,也难以使她们回头的原因。
第二种不良倾向是一些少女视青春期出现的性心理为丑恶,产生强烈的羞耻感和罪恶感,把自己看作下流的人,她们形成闭锁心理,孤僻,自卑,内向。今日一些四十上下的大龄未婚女性,她们的青春期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度过的。她们的性心理受到严重的压抑,以至日后无法与异性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进入婚姻生活。
人的性心理的成熟有赖于性生理的成熟,而性生理的成熟并不意味着性心理的成熟。性心理成熟的标志是性行为的发生是以性爱作为基础,灵与肉、性与爱的结合。因此,性心理的成熟与社会心理的成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们的社会,人的性行为不仅具有自然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和精神性。同什么样的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在性行为中的表现,都反映出一个人的社会感、责任感和人格特征。性心理的成熟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两性间不断地调整适应,尤其是情感的不断升华,才能达到完美的境界。
青春期少女的性心理处在不成熟的状态,可塑性很大,对她们进行正面的教育,有可能培养塑造健康的性心理,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就有可能滑入性罪错的深渊。四川的调查表明,早期性生活是卖淫妇女的一个重要特征,她们有的人在12、13岁就发生性关系。用中日友好医院曹兴午教授设计的性心理调查量表对这些卖淫妇女的性心理成熟度进行测量。测量结果,评分在15分以下(不成熟)435人(占70%),15-25分(趋向成熟)185人(占29%),25分以上(成熟)6人(占1%)。它说明这些卖淫妇女虽然性交频度高,但大多数性心理不成熟,她们的性行为主要受性欲的驱使,没有情爱作基础。
我国学者对性心理学的研究还处在开始的阶段,人数也比较少。性心理的健康与否,对人们性行为的作用,其重要性还鲜为人们所认识,因此,即使是一些青春期性教育开展得比较好的学校,对中学生也仅限于生理卫生知识的教育,很少涉及性心理问题。但是,性心理的教育对于塑造少女健康的人格,又是不可缺少的。这方面的教育应该不断创造条件,逐步开展。
6.妇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如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 各项权益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2)依法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4)向妇女组织投诉。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 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 门依法查处。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 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 助或者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