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考点

2022-06-29 综合 86阅读 投稿:借碍

1.法律的基础知识

学习法律的基础知识,百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法(法律)?

[法]:又称法律(就广义而言),国家按照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判例、习惯法等各度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专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属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2.法律基础知识都考什么啊

因为考公务员一般只有法院和检察院才会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所以出版的话销量不会很大 主要是这些都用于地方公务员考试 而题目是自主出的 所以在难度和题型方面会有很大的不同( 今年上半年江苏的很难 而广东的非常容易)

你要找的话也只有 用当地出版的才行 否则没有效果的~以上仅是以我考过的经验来说

我是学法律的,我觉得到是不难

好多人只是死记硬背,没用的法律就是一个灵活的东西

一道题目,考的不是一个固定的答案而是你对法律的理解和自己见解

很多题目我们可以做出完全相反的答案来

主要是要把你的理论说通,法律使用要合理

3.法律常识试题及答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

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

4.关于法律的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

5.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知识一般是考的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共基础中法律部分主要考察:1、法学概论:①.法的一般原理;②.法的创制;③.法的实施。2、宪法:①.宪法的含义和产生与发展;②.国家性质;③.政权组织形式;④.国家结构形式;⑤.经济制度和两个文明建设.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⑦.国家机构。3、民法:①.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理;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③.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④.物权与所有权;⑤.债权;⑥.侵权行为;⑦.知识产权;⑧.诉讼时效。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6.求法律知识竞赛的知识点

1、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B)以上,才可以假释。

A.15年 B.10年 C.12年 D.20年 2、下列哪些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内容:( C) A.平等权 B.受教育权 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D.迁徙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A )。 A、人民B、中国共产党 4.中华人民共和国(B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人民B、公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于(C )正式施行的。A、1991年1月1日 B、1991年9月4日C、1992年1月1日 D、1999年11月1日 4、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 C)。

A.一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习惯法 5、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利益,仍然可以依照中国法律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A)。 A.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我国现行刑法是( D)。

A.79年刑法 B.79年刑法以及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 C.79年刑法以及以后的附属刑事法规 D.97年修订后的刑法 7、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C)。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8、自由刑包括(ABCD)。

A.无期徒刑 B.有期徒刑 C.管制 D.拘役 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几部宪法?哪年颁布的? 第四部 ,1982年颁布。 10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 11、依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2、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 13、警匪报警电话是什么?火警电话是什么?医疗急救电话是什么?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什么? 它们依次是:110,119,120,122。 14、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主体是(C) A.行政机关 B.行政相对方 C.行政主体 D.授权组织 15、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

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 D )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 B.内容 C.客体 D.主体 16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B) A.公定力 B.确定力 C.拘束力 D.执行力 1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是(D)A.行政公署 B.街道办事处 C.区公所 D.居民委员会 18、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学校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 ) A.学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B.学校的行为违法 C.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D.学校主观上有过错 19.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ABC )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20.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C) A.行政机关 B.行政相对方 C.行政权 D.行政行为 21.下列各项中不是行政法律行为的是(D) A.行政立法 B.行政命令 C.行政裁决 D.行政指导 2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表现在:(ABC ) A.内容上 B.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C.法律效力上 D.形式上 23.下列有关我国公务员概念的正确表述是指(B) A. 行使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B.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C.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D.在各个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4、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双重从属原则。╳8.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 25、.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6、.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1/2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

╳ 27、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CD) A.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B.人民代表大会制 C.爱国统一战线 D.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28、、道路交通标线分为:(B) A.指示标线和警告标线 B.指示标线和禁止标线 C.指示标线、警告标线和禁止标线 29、.一国宪法一般规定下列内容:(ABCD) A.国家的性质 B.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C.国家的基本国策 D.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0、.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ABC)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B.凡是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法规一律无效 B.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D.宪法的原则性和无具体适用性 31.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A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3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B) A.监察机关 B.法律监督机关 C.法律检察机关 D.纪律检察机关 33、.我国从(B)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 A.1986年 B.1988年 C.1993年 D.1995年 34、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C )次修改: A.1 B.2 C.3 D.4 35.根据宪法的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ABC) A.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B.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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