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工考试试题法律常识

2022-11-14 综合 86阅读 投稿:痴情

1.法律常识试题及答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

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

2.2014年河北省考常识该如何复习

第一,先广泛阅读,后大量做题。

阅读为本。广泛阅读背景材料,好比建房要打地基,正如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阅读正是获取第一手感性认识,夯实知识之基的手段。为此,材料的搜集、准备就是理所当然之事。我们认为,对于历史、地理、医学这样的科目,中学教材或读物是很实用的材料,对于时政,则可以经常浏览报章(如《参考消息》、《人民日报》等),亦可考前突击掌握本年度重大时事,对于法律,则有必要使用专门针对公考的辅导教材。阅读的方法以浏览为主,不必强记,可反复多次翻看,但求达到留有印象,不致遗忘即可。

做题为用。在阅读材料,积累知识之后,还要通过大量做题来深化理性认识,提高解题速度。换句话说,阅读可以让我们做对题目,但在公考中,仅仅能将题目做正确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还必须在做正确的基础上做得够快,而这只能通过反复练习来保证。

那么,总体上说,对每一个科目,都应当按照这样的进程进行准备。

第二,常识判断要宜突出重点,避免平均用力。

如前所述,“时政、历史和法律”是真题的三大重点板块,那么我们在复习时对这三部分内容就应当多下些功夫,在时间和资源上都应向这三个板块倾斜,而对于其他部分,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以少看或者不看。

河北省高级工考试试题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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