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常识

2022-03-18 综合 86阅读 投稿:空心

1.借款法律知识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

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

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

2.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一、关于欠条,借条。

借钱给他人时,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明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 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3年; 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 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他人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二、关于借贷利息问题。

一般来说,朋友间的借贷关系都会不要求利息,只归还本金。但如果借条中约定了归还的时间,而在这个时间内没有归还,那么逾期归还,出借人在这以后的时间可以主张逾期归还的利息,一般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约定了利息的,借贷利率要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显然,高利贷超过4倍部分的利息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三、关于时间问题。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四、关于借款的主体及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到时起诉的话,债务人可能不承认。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要把公司和个人的行为弄清楚。

另外,在借款给他人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这是个技巧问题。

五、关于催收问题。

借款催收要及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催收。

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3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防止超过欠款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六、关于夫妻共同借款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单独对外借款的情形,当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偿还时,未直接出面借款的一方往往会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拒绝偿还。简单的说,借钱时最好要求两夫妻签字,这样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管有没有离婚。否则如果只有一方签字的话,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的问题。

七、其他问题。

如果借款数额较多,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抵押。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3.借款法律知识

我简单的说一下注意事项:

1)能订立合同最好订立借款合同;

2)一定要有借款人的亲笔签字;

3)写清楚借款日期&借款期限;

4)写清楚利息的支付方法,利息不可高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多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5)要记得在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内主张债权(即问他要帐),若连续两年都没有主张债权,你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债务人不还你钱你也没办法。每次催款的日期最好能记下来,这在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会是证据。

6)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有不相关的第三人在场,主张债权的时候也最好有第三人在场,因为这个第三人将会是在你发生纠纷的时候的证人。

4.民间借贷法律常识有哪些

民间借贷法律常识 我国民间借贷一直很活跃,为给大家在这方面有法律意见,现把我国在这方面法律给大家讲一下,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 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 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5.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相关知识,越多越好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在下列情形下,民间借款合同无效: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7、另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6.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常识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5、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因借款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6、根据担保法,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且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字、盖章的或注明是保证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相关知识,越多越好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8.关于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990126 实施日期:199902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日期:19910813 实施日期:199108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

9.民间借贷的基本常识

担保公司的收益率比银行存款高很多,国家支持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国家就是支持的。

民间借贷可否预扣利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是承当保证责任?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实行没有保证表示的,不承当保证责任。在借贷合同纠纷中,保证人如何承当责任?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当责任;债务人不能实行债务的或债务人着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当连带责任。

民间借贷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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