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法律常识
您好,1、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预售合同的区别在于,预售合同只是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初步达成意向,并未达成最终买卖意向,换句话说,对于预售合同双方都有反悔的余地,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不然,一旦签订了,双方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备案,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涉及,预售合同具有不确定性,不涉及备案问题。
2、备案的商品房无需再预告登记,二者也不重复。因为备案与预告登记相似之处在于都具有公示的效力(也就是告诉大家谁是权利人)。
不同之处在是否有期限限制,物权法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备案则没有期限的规定。
预告登记是一个临时性的保护措施,还有一个小区别在于备案是一手房,预告登记是二手房。3、无论是否备案,都不容许一房多卖。
只是说经过备案的房屋因为具有公示力,所以具有公信力。备案后的房屋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保护力度要远大于未备案的房屋。
4、没有销售许可证,那是不容许出售的,但如果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签订预售协议是否可预告登记的问题,已经在第一个问题中说了,呵呵。
以上属于个人理解,希望能对您有用……。
2.购房法律法规
买房准备→基本房产知识→选择合适房源→实地考察→签订合同→付款阶段→保险→收房程序→办证流程一:前期准备(心理和资金)--------------------------------------------------------------------------------一、买房心理准备1、对楼盘价格作好心理准备 目前受大环境的影响,楼市价格处于不断变动中。
在购房前需对楼盘价格做好两方面的心理准备。首先是您能承受的房屋总价是多少,根据该总价,您可以换算出您有能力购买的房屋的均价和面积,并产生相应的组合方式。
这样的计算有利于您判断在什么地段购房以及房屋的购置面积情况。其次,对房价的上升或是下降要做好准备。
很多购房者在购置房屋时都希望房产能在今后升值。这也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1)如果是自住,应多从房屋本身情况和自己的偿付能力考虑,考虑地段、配套设施、区域未来发展远景等影响房价升值的因素。(2)如果是投资或自住兼投资,建议优先考虑楼盘的地段和环境及楼盘本身的属性(即是否是容易出售或出租的物业类型)。
2、对购房区域作好心理准备 通过第一步的价格准备之后,您会对适合您支付能力的购房区域有一个大致的判断。下一步就是如何选择购房区域了。
据武汉市情,购房区域从大体上可以分为中心城区及近郊区。两者区别为中心城区配套齐全但多为高层,社区规模较小,价格高。
近郊区配套有待完善,但社区规模大,价格较低。因此选择不同的区域代表您选择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生活方式。
到底哪种生活方式适合您,可以从自己多年来的生活地域和生活习惯做出判断,也可以到两种不同的区域体验一下。从小的方面来说,如果不愿意自己的生活因为购房出现太大的改变,应考虑房产与本人及配偶工作单位之间的交通状况,包括公共交通体系、路况和路程长短。
如果有小孩,教育设施也应该考虑到位。3、对自己的偿贷能力做好心理准备 如果您准备一次性付款,那么最好还是能准备一定的家庭应急资金。
如果您决定贷款,就需要对贷款后的生活做好安排。由于贷款是固定的一项生活支出,这就需要您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
同时,由于增加了贷款的支出,不可避免会对之前的财务计划产生影响,因此,在购置房屋前应做好新的家庭收入和支出计划,以免购置房屋后对日常生活产生影响。 据财务专家建议,住房贷款最好占家庭总收入的30%以下,否则会影响生活品质。
二、买房资金准备 买房是件大事,关系到个人及家庭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生活,因此,买房前的资金准备非常重要。 如心理准备中所言,买房前的资金准备中“房价”是重要组成部分,但需明确的是,买房所涉及的费用不仅为房价,如果买房前只注重房价而忽略其他问题,往往会造成整个购房预算的超支,甚至达到买得起而住不起的尴尬境地。
因此,购房前应制订详细的购房资金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一次性付款或贷款 如果您为一次性付款,即买房时付全款。如果您具有贷款买房资格,初期的最大支出就是首付款。
所以,一定要算好手中可动用的资金,不仅要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首付款,还必须保证日常生活开支不受影响。 (2)每月固定数额的贷款本金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银行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往往多开月收入以便多贷款。
可是一旦还款开始,购房者就会感觉还款吃力,生活质量还有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还不起贷款的现象,不管最终出现了什么结果,责任只能由购房者自己来承担。因此,购房者应当切记,每月的还款额应该在家庭月收入的30%内,同时还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主要是月还款额和还款年限)。
(3)各种税费 按照规定,购房需要交纳不同种类的税费,这些税费包括:契税:个人购买高档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4)维修基金 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每平米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按房屋总价的2%交存。
(5)物业管理费 不同档次的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也不一样,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目前一般高层的物业管理费在1.2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小高层的物业管理费在1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多层的物业管理费用在0.6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左右。
(6)初装费 入住新房的时候,其内的生活必需设施肯定要是要完备的,例如煤气管道、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这些同样需要费用支出。一般物业管理公司会在小区内公示初装费价格并协助业主进行安装。
(7)面积补差费 收房时,面积差不能超过3%。因此,如果收房时,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签定面积,多出部分将按照合同签定时的房屋均价进行计算补齐。
当然,如果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签定面积,开发商也需以同样方式向购房者进行退款。 面积补差费=(现房测定面积*均价)-(合同签定面积*均价) (8)其他杂费 除了上述所说的各个款项外,不同的楼盘还有许多不同的杂费,这也需要在购房前了解清楚,并做好财务预算。
流程二:了解基本的房产常识在购置新房前充分了解房屋结构常识,不仅有助于。
3.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4.买卖房屋你知道哪些法律知识
住房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目前的房价一路狂升,但是市场还是受购房者青睐的。在买房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准备购房款,还必要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以防上当受骗。
买卖房屋时要特别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
关于房屋的权属问题
1、应当确定卖房人是房产证上登记的真实所有权人
房产证上会注明房产所有人信息,购房之前应注意仔细核对证件资料,确保卖房人是房产所有权人。购房之前,最好亲自或者委托律师到房管局查询房产证件的真伪,防止伪造证件的情况发生。
2、房屋共有人应一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若房屋有共有人,共有人应一同与卖房人签订合同,防止因卖房人无权处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同时也要仔细核对共有人身份信息,防止出现冒名签约的情形。
3、确保房屋不应存在权属纠纷或瑕疵
房屋的权属不应有争议,也不应当存在抵押或者法院、检察院、公安查封等可能影响或者阻碍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情形。
关于房产的权利瑕疵
1、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或者存在拆迁的可能性
凡是违章建筑,均不会有房产证,因此,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或者房管局查不到权属登记的房屋基本上应当属于违章建筑,购买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即使遇见拆迁,赔偿的价格也是很低廉的。
此外,购买期房应当注意该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建议选择品牌开发商,以免出现开发商一房二卖、一房多卖或者开发商破产、倒闭、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购置二手房应当注意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是否齐全;同时在购房合同中应当注明因拆迁导致的风险或者利益由谁承担或者享有。
2、房屋是否已被查封或者转让
实践中,可能出现房屋已被法院、检察院、公安查封或者已经过户给第三人的情况。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购房付款之前应当注意此类问题,购房款应当在办理过后才全款支付,尽量防止损失。
3、房屋是否被出租或者被第三人实际占用
房屋出租给他人,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卖房人应当让出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房权的承诺书,同时要在购房人的要求下实现购房人使用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
关于土地的使用年限
住宅类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实践中,也有使用年限很短的住宅用地,这可能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价值,应当引起购房者的足够重视。
关于房产交易产生的各种税费
对于房屋交易产生的税费,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新房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权属登记费、物业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产权工本费等,双方应当约定清楚。
关于中介费
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中介费用由谁支出,同时约定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中介费是否收取,收取后是否退还。
明确违约事项
尊重契约精神,让不诚信者支付违约成本,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买卖双方应当约定违约事项和违约责任,同时应注意,在非应双方责任的情况下,比如,不能办理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包括品牌卡发商,往往在购房者不能办理贷款的情况下收取购房者高额的违约金,实际上,购房者是否能获取银行贷款,开发商或者与开发商合作的房产销售代理公司比购房者更清楚,,有个别开发商或者代理公司,明明清楚该购房者不可能获得银行贷款而与之签订购房合同,继而以购房者违约未办理银行贷款为由要求购房者解除合同并支付高额违约金。
明确房屋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房屋一般都会有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如室内装修、装饰、花园、屋顶天台、游泳池等。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附属设施的权属,防止因此而导致房屋价值降低或者权属争议。
阴阳合同和付款方式
实践中,主要是在二手房买卖中,为了实现避税,买卖双方在实际合同(阴合同)之外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阳合同),实际上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当注意防止。
房屋买卖中,卖房最好采用银行转账加买房出具收据的方式支付房款,为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留存证据。
总之,买房是一项技术活,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士来做。购买房屋,特别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房屋,最好聘请执业律师陪同,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争端。
5.购房知识:购买二手房需要了解哪些法律常识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6.我国房屋买卖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
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
7.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8.商品房销售基本知识与法律常识有哪些
知识点一: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一级市场 房地产一级市场又称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
出让的土地,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经过开发达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熟地。 房地产一级市场是由国家垄断的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或出租的市场,一般是指商品房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也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符合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
房地产三级市场 房地产三级市场是指已获得房地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将房地产转卖或交换、转租的市场。三级市场通常是住房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属于消费市场的重新配置,常见的有房屋买卖、交换、租赁、抵押、典当、拍卖等流通形式。
知识点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可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也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各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取得>。
未取得>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预购人也示>的批准文号。
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权属登记 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预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原因,预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各预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2005年4月30日,为了抑制房价,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了>。
该意见明确指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也就是说,以前常见的“炒楼花”行为被全面禁止了。
根据规定,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商品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知识点三: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条件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置基础设施具备交会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时,房了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四:“五证两书” 购房者在购房时通常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两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五 证 “五证”是指>、>、>、>(建设工程开工证)、>。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和>,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 两 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知识点五: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房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未获得>等有关证件之前,在小范围内以“内部认购”方式销售商品房。
内部认购可以为开发商尽快回笼资金,并且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较低,通常会吸引众多购房人士。 然而,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的情况下销售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受到法律保障。
因此,购房者在进行内部认购时应慎重地考察该房地产项目是否除了>外其它证件都齐备,以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目前,由于商品房内部认购引起了不少的法律纠纷,国家也采取了相关的政策对内部认购的销售形。
9.房屋买卖应该知道的9个法律常识是什么
1、拼爹的年代,父母为孩子买买买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身债,怎么还?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用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4、事事周全人满意。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买房不是买菜,寸土即寸金!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6、多退少补,合理公道!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7、定金在手,万事不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了,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8、一把春雷劈了预售房,谁买单?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9、不能实现的合同不是好协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
10.买二手房需要知道哪些法律知识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
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
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